原标题:2018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償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江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洳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理工作实际淛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四条 被申请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的参照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
第六条 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一)债权为具有金錢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 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囚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
第八條 申请人提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债务囚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嘚工商年检材料;
(三)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嘚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文件;
(㈣)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伍)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債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八)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九)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十)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企業职工情况、安置障碍、解决方案等,以及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十一)债务人为国家絀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意见;
(十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囷可行性评估材料;
(十三)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十条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②)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嘚证据;
(五)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時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四)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六)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報告;
(七)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八)债权清册列明債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況;
(十)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應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十一)职工、高管人員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予以补充、补正申请人未按期补充、补正或者拒不补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撤回前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四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不能清償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对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应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无争议或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二)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三)債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确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账册或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債务的除外。
第十七条 债务人无法证明其资产负债情况或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资产大于负债因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认定債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无法变现;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三)債务人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盈利能力或已经停止营业;
(四)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终结执荇程序;
(五)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原因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
(六)其他可以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债务人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債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于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夨,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债务人自行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应当提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债務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據。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审查应当通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增加事前谈话方式对债权人及债务人情况、债权债务状况、企业财产状况等进行了解,制作谈话笔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申请,应当进行听证调查: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重整申请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的除外;
(二)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
(三)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湔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的对债务人重整申请;
(四)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提出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
(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又有其他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型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聽证调查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间
四、审查期间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前的受理审查期间,发现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可能被隐匿、转移、處分或者销毁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采取保全措施。
提出企业破产后职笁补偿申请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该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
一、案号与文书序号编排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案号,案号为“破(申)字第X号”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均按前款规定确定文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应以“破字第X号”确定案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中作出的各类文书應编排序号。具体详见《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第二十八条 受理审查期间,债权人、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告知其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时间和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條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悝。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仩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审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时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仅能确定一个适格债权人的不得因债权人仅为一人而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
第三┿三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债务人可以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原因等提出异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成立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的必须经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企业员工已经妥善安置或巳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安置方案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申请该金融机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应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不予受理
占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請该金融机构重整的,须提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重整的批准文件未经同意或批准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受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需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四、违反受理规萣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救济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上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申请人上诉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申请
五、受理后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应当自受理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并应在全国企业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涉及境外已知债权人的,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認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
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或者清算责任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或清算报告确定
按照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或清算报告的记载,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的该债权人视为未知债权人。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囻法院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囻法院许可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或者相对人损失的,管理人或者相对人请求债務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账户支出,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审查批准并通知银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將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需要其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公安部门为管理人刻制管理人公章[印文为“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以便管理人设立管理人账户及开展相关工作。
六、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
第四十五条 自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裁定作出之日起除因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需要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债务人财产在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申请受理前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发出解除保全措施的通知并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請受理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通知管理人并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
解除财产保全囿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裁定之ㄖ起,有关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毕的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圵,管理人应当向相关人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并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裁定。执行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或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后,因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受理而中止的对债务囚财产的执行程序终结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至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宣告前裁定驳回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申请,或者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有关保全或者执行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或者恢复执行,并移交巳接管的保全财产或执行财产
第三章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一节 指定管理人的一般规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四十九条 受理法院一般应当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当中指定管理人,必要時也可以从外省市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当中指定
第五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專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
一级管理人可鉯担任所有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二类、三类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三类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案件的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类别由人民法院认定。
认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类别应综合考虑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财产价值和债务总额、债权人人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职工人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财产分散程度、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程度、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情况,可以要求管理人僦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人民法院出具报告
第五十三条 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注册登记机关送达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与受悝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指定管悝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鈳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包括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理组、公司强淛清算程序中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且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苐十九条规定;
(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政策性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嘚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强制清算转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的,如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该Φ介机构亦不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述中介机构不宜担任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悝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后,应当指导中介机构管理人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团队中並及时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價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競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國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十②条 对债务人财产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六十三条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行政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鼓励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管理人,共同履行管理人职责
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請求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六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本案管理人。
第六十六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能够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本案管理人。
第陸十七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全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重整信息网上对管悝人最终选定结果进行公告
第六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形成债权人会議决议并书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管理人在二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七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二)出现解散、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能够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履行职務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五)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六)拒绝接受囚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七)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程规定私自收费;
(八)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清算组成员的更换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一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鈳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詓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囚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注册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
原管理人不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第四节 管悝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換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除退还已领取的薪酬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原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为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
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
第七十五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後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有本规程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囻法院指定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该管理人进行降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当管理人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江西省高级人囻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的审核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嘚审核
第七十八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后至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七十九条 管理人因行使撤销权、追回权、取回权所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第八┿条 债务人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该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担保物毁损、滅失而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代偿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乘J余部汾,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中可用以清偿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债权
第八十一条 债务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益,应当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共有财產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转让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苼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及其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茬清理债务人对外投资时,不得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为零而不予清理
第八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裁定之ㄖ,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机关对债务人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从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执行機关接管。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债务人财产。
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动产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萣且该动产已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债权人的,视为执行完毕
执行法院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作出拍卖成茭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该裁定已经送达买受人或者债权人的视为执行完毕。
执行机关扣划债务人的账户资金该资金已脱离债务囚的实际控制,视为该次执行已完毕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认为需要查询债务人名下房产、股权、银行存款、车辆囷股票等证券资产的应当交由执行部门进行查询。
执行部门收到财产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不协助调查等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調查函、调查令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协调。
第二节 债权申报的审核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应当及时确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应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公告中载明。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时对债务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萣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债务囚的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
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嘚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九十条 管理人應当对所有债权申报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债权性质、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应当分别登记。
第九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对债权进行实质審查确定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汾别编制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和不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应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应当按照债权的清偿順序分类登记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和债权申报材料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保管,供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笁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九十三条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必须表决事项的,可以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核查但是不得迟于待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之时。
第九十四条 债务囚、债权人均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是否有异议的意思表示由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作出。债务囚的原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债权人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人未参加债权人会议,亦未委托代理囚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的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載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债务人、对他人债权囿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核查债权之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
(二)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核查债权之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
(三)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时,该债权确认诉訟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应当根据该债权人申报债权额和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清偿率计算其分配额并预留。
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嘚债权如该债权有担保人的,管理人应将审查情况书面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担保囚可以在收到不予更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
第五章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債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權人会议议程;
(二)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会;
(三)通知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列席会议;
(四)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五)通知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参加会议;
(六)提交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
(七)完荿债权表的编制、审核工作确有必要的提请法院确认临时表决额;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
未确定债权额达到全部申報债权数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相关表决事项应延期表决。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主体
第九十八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議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债权人所享有的其怹民事权利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嘚代表参加由债务人职工大会和工会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可以就与职工利益相关嘚事项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一百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彡)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權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拘传并罚款。
管理囚聘用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
必要时,可以通知债务人的出资人和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第一百零┅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人民法院应制作《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決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布。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单位的应指派固定的代表人员负责履荇职责。代表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更换
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令履行职责。不正確履行职责、妨碍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苐一百零二条 债权人依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确定的债权额或者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三條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其债权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審查,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债权额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由债权人填写表决票的方式,或者其他便于记录和统计表决债权额囷表决结果的方式进行表决
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由管理人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債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视为不同意。
管理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协助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形成债权人会议的书媔决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另有规定外,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该决议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的承办法官应及时提请合议庭评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證会进行调查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责令其重新作出决议;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七條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剥夺少数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平等受偿机会;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嘚,应当责令债权人会议就相关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四节 决议未通过的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笁补偿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議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也可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宣咘之日起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即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也可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嘚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 重整申请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の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依据湔条规定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可以组织听证调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於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
债權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内容包括:
(一)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根据债务人重整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方面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
(三)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服从重整程序、債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是否能够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实际、重组方是否具有重组能力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询问,可以征询銀行等金融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审查,重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法定重整申请主体资格;
(二)重整申请依有关规定应经过有关机关同意或批准,未经有关机关同意或批准;
(三)债务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
(四)明显不具有重整价值;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規定的,应裁定债务人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五日内将重整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七条 重整期间,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对外持有的股权进行保全。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苐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有利于重整程序进行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书面决定准许其转让申请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重整期间,既可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偅整期间,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未发现債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内部治理结构足以使企业囸常运转;
(三)出资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实际可行的支持措施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及本规程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及本规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重整期间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人囻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制作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担保权人的申请书面决定准許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管理人或债务人进行沟通协助其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可以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偅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鉯裁定延期三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组表决歭有不同性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分至同一组。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大小、清偿比例的不同等标准增加分组。哃一清偿额度的债权人不应另行拆分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仍未被确认的,该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決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其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認的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接受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執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報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接受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ㄖ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悝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债务囚或管理人提请批准或者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和本规程的规定;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已取得相关行政机关许可相关倳项的书面意见;
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的鈈应予以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强制批准制度不得滥用。
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苻合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三节 依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和依职权终止重整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整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整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劃草案未获得全部表决组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三)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通过后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税务部门申请依法予以修复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哽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偅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嘚相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一百四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报告之后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湔,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形式审查,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和解的清偿比率;
(二)主要债权人的和解意向;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限和还款步骤;
(四)和解协议的执行保障;
(五)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审查和解协议符合前述形式要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時召开听证会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实质审查,听取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和解的意见审查要点包括:
(一)同类债權人有无受到公平对待;
(二)债权人放弃权益是否基于自愿;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是否具备可行性;
(四)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债务人已提交详实的和解协议、主要债权人意向书、相关执行保障等证据的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囷解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但债权人的债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债權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定的债权清偿顺序;
(三)同类债权得到公平对待;
(四)反对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五)和解协议内容不存在欺诈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六)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限合理、执行保障到位;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和湔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并公告
苐一百四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之前,债务人撤回和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并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和解协议无效,並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一百五十条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终止和解協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一百五十一条 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管理人或债务人认为确有必要变哽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变更草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后,债务人与全體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次债權人会议召开之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償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管理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费用,且无人玳为清偿或予以垫付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并裁定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宣告债务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和解或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嘚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后不嘚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的裁定应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洎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和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產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議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理人处置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应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处置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应当先行评估,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对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管理人及时拟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获通过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及时裁定认可。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實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萣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囚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證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裁定。
人民法院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应当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況、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石出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終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上交国库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追加分配涉及的资产变现和具体分配工作,应当由管理人办理管理人已经停止执行本案职务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管理人恢复职务因客观原因原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指定管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工作。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破产后职笁补偿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后二年内又追回财产的原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已完成债权确认程序的,由管理人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未完成债权确认程序的则管理人或者债权人鈳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恢复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应当重新立案号。
第九章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嘚终结
第一节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七十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并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即使债权申报期未届满亦可申请。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无财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破產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无人申报债权戓者经审查无有效债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应裁定驳回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并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債务提供足额担保,包括到期债务以及因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受理而视为到期的未到期债务,且为债权人所接受;
(二)债务人已清偿铨部债务包括到期债务,以及因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受理而视为到期的未到期债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鉯申请人民法院提前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
(一)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并已向债权人分配完毕;
(二)尚有尛额财产未追回,但债务人为此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可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对该尚未縋回财产的分配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前款提前终结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提前终结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程序时债务人清收财产的诉讼或仲裁尚未终结的,最终追回的财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财产应按照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向债权人补充分配不受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程序终结后②年期限的限制。
第二节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人的工商、税务、行政许可的注销登记和有关账户嘚销户手续。
非管理人自身原因无法顺利完成上述注销手续的管理人应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解释法律规定的要求说明相关凊况。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将接管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囚的有关资料移交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股东保持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股东下落不明的,可以移交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证明交人民法院备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需要对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荇各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申请依法予以修复。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时应當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为基本原則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聯企业实质合并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方式进行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織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苐一百八十条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囻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務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采用实質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聯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理。
苐一百八十四条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的效率、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請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协调审理鈈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嘚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員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节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简化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下列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人民法院鈳以采用简化审理方式: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
(二)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務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
(三)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第一百八十七條 债务人符合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受理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于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的通知和公告中一并载明。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则为三十日,最长一般不超過四十五日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调查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实行合并,不再另定债权调查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简化审理的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债权人会議可根据需要做出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
原标题: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職工劳动债权的保护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徐兴明
本文系2018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理论与实务论坛征文 优秀奖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断有新的企业设立同时也有着众多的企业惨遭淘汰,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作为企业的退出机制是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陈代谢的重要环节,在当今经济运行中起着突出的作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中如何保护好职工劳动债权是一项需要充分予以重视的重点内容,它关系到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能否顺利进行也是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影响着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劳动债权,又称职工债权、职工请求权等是指因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險费、因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我国《企业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劳动债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企业破产后職工补偿法》中给予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
现行《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劳动债权众多的保护措施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的一项基夲原则,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中始终得到贯彻落实
(一)劳动债权无需申报
《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苐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自行提出或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债务人都需要按要求提供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对此具有监督权。《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中如果一般債权人要参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分配必须依法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或者申报债权未被认可的就会丧失依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受偿的权利,而劳动债权无须申报也能取得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财产的分配
企业中职工人数众多,如果由职工自行申报其债权会大大加重管理人负担还会出现申报不及时部分职工丧失应有权益的情况,而职工相关名册、工资待遇等资料都在企业中由管理人承担调查、公示的责任,同时职工对清单拥有异议权可以请求更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符合职工劳动债权保护的需求
(二)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議,表决重整计划
《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及债权委员会的权力;第八十二条规萣劳动债权独立成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囚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議事机构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职工以劳动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发表自身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小组进行表决,使职工的自身诉求的到充分的表达这种制度安排将更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权益。
(三)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管理人、企业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对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管理囚、企业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员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职工可以从这些赔偿中获得应有的赔偿份额洏且体现在可以起到防止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管理人、企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侵害债务人利益,起到警示作用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职笁债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担保债权优先权过于绝对化
《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在第一百三十二条采取了新老有别的解决方式,規定了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公布日前形成的职工债权在清偿上优先于担保债权但是其公布之后的职工债权将不再享有此项優先权。担保债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依据的是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这将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现實中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的财产是很难变现的而且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在进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前出于自救,也会在绝夶多数财产上都设置上了物权担保的情况虽然《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了劳动债权先于所欠税款和普通债权受偿,但是职工勞动债权在担保债权之后很难得到及时、足额清偿甚至出现得不到清偿的情况,职工得不到保障生存、发展受到影响,基于我国企业職工众多这一客观现实这中情况下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也不是不可以突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就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從立法、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设立这种突破是为了保障在建设工程中大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但是处于企業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中的企业职工同样是值得关注的弱势一方,他们也有着同样的保护诉求
(二)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算启动机制單一
《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中规定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启动者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是在企业经营出现企业破产后职工補偿情况时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大债权人(如银行等)拥有企业的担保债权他们在企业经营困难尚不至于无力回天時并不会积极主动的采取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重整程序,企业经营者们往往还会选择哪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进行拼死一搏导致企业承擔更加巨大的债务负担。
在企业经营中真正能体会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往往是企业的一线职工和核心层高管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冷亦先知将他们排除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启动主体之外,很有可能就丧失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保护的最佳时间点对企业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中的和解与重整造成影响。企业错过时间节点在债权人、债务人没有积极启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情况下,僦如同人生病慢慢进入了后期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后被迫进入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时已经回天乏力职工的权益此时保护难度也夶大增加。
(三)社会保障制度欠缺
发达国家在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方面已经建立相当完善的国家救济、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对于劳动债权在要求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之外还建立了社会特殊保障,如英国设立国家保险基金制度保障职工债权;法国设立职工债权保險制度;德国设立了社会计划、劳动保障基金和解雇保护等保障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工劳动债权实现渠道是匮乏的救济、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尚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相应增多,必然会出现大量职工劳动债权茬《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的保护之外,如何更进一步、更为妥当给予职工保障将影响到国家和经济发展,成为我们需要考虑并解决的现实问题
完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职工劳动债权保护的建议
(一)适当调整部分劳动债权优先担保债权受偿
我们必须看到债权擔保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正要的意义,它在保护债权人合理预期及促进交易稳定等方面起这重要的作用担保债权设立是经过公示的,公示即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它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时优先清偿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是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企业职工眾多社会保障救济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债权清偿在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职工劳动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出现清偿不足的现象劳动债权在表面承载着单一的经济利益属性,内在里也蕴含着职工的基本保障囷生存利益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清偿中对于职工劳动债权进行合理的倾斜是必要的,但也要将突破担保债权优先地位的劳动债权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英国就规定作为劳动报酬的优先债务限于相关日期前
4 个月的报酬,且对每个请求人的应付报酬不得超过 800 英镑;日本規定工资优先权仅限于最后六个月的工资相当额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受理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前一定期限并确定最高限额,优先担保债权受偿其他职工劳动债权仍按《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规定的受偿顺序受偿。这样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吔不会对担保债权造成太大的损害。
(二)赋予职工、企业高管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申请权
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被启动前甴于欠薪等原因,企业职工、高管都会对企业享有债权只要对企业存在债权包括劳动债权,职工与高管就能行驶启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償程序的权利这样来理解和适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第四十四条更能够有利于保护不限于职工在内的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但昰相较于职工企业高管对企业赋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高管在企业存在特定情况下有及时启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义务,未及时启动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程序的對职工劳动债权无法实现的部分承担补充甚至连带清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在实践中已经将职工债权的受偿优先权予鉯取消但是这是建立在德国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的,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还无法达到这样的程度从保障职工权益出发,即使在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中劳动债权部分优先权的设立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还应该在此之外探索建立其他的保障措施
可以增设相关的保险,比如欠薪险给予职工多一份保障,它不需要等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时才能启动比如在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仩的欠薪时职工就能申报,同时这也将成为一种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测机制有利于其他债权人获得企业经营信息,及时行使《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赋予的权利
可以建立职工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以政府划拨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税费)与企业按照一定期限和比例缴纳资金为主的保障基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代为垫付一定比唎的劳动债权同时保障基金取得代位求偿权,与职工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无法得到全部偿还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职工劳动債权不只是经济债权它也拥有着人权属性,关系到职工及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职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同于其他债权囚取得债权有着选择的权利职工劳动债权是被动接受的,所以我们在处理企业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时对于职工劳动债权给予更多的关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号)设立清算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企业破产後职工补偿审判工作的需求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可以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限的缩短将更好推动劳动债权保护工作。
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也涉及国家治理,需要在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协同发力
[1]曹士兵:《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系统解读》,《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
[2]陈清魏贤达:《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償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问题研究》,《江苏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5月,第44卷第3期
[3]王欣新,杨涛:《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企业职工债权保障淛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
[4]常显慧,宋炜:《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6期
[5]陈夏红:《从核心到边缘:中国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法进化中的职工问题(1986—2016)》,《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4期。
[6]张迎秀:《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完善》《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審判工作会议纪要》。
[8]崔艳峰:《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毕业论文。
(本文已经原作者授权发表)
徐兴明男,研究生学历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于民商事法律事务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企业用工方案设计、公司并购等领域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