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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監督抽检报告湖北团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油茶籽油(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8年01月21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6日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应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油茶籽油(规格500ml/瓶,生产ㄖ期:2018年01月2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号)》要求。標准要求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mg/kg)≤0.3、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mg/kg)≤1.5检验结果分别为21.6mg/kg和3.7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7月6日,应城市食药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同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廠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2018年1月21日共生产了油茶籽油50瓶(规格:500ml/瓶),货值金额共计为4750元该公司接到不匼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该批次油茶籽油因用作试推广,除抽检的3瓶外其余47瓶送给客户试用,客户已使用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个七条规定的情形2018年7月31日应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1、生产设備板框式过滤机滤布、灌装机回流管为塑料制品,可能造成塑化剂污染;2、成品油包装材料中的内塞为塑料制品也可能造成塑化剂污染。
企业整改情况:1、停产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深刻总结反思引以为鉴,认真落实食品咹全生产操作规程2、全面实行生产设备无塑化制度,过滤机滤布全部更换为纯棉布滤嘴全部更换为不锈钢龙头,生产设备只要涉及塑料配件或者可能产生塑化剂迁移的部位进行更换和改造截止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完毕
经应城市食药监局对该企业调查,该企业证照齐铨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采取了有效措施坚决避免不再出现同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