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哃意承租人乙方转租房屋你需要注意后的用途、以及转租期限(不得超过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与乙方在第一手中约定的期限);
二、誰是甲方谁是乙方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与乙方签订的第一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同意乙方轉租房屋,是由乙方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不需要与新的承租人签订合同。
四、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后就同时存在两份租赁合同(一份是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与乙方的合同、一份是乙方与新承租人的合同),如果就事宜发生爭议或纠纷三方各自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如果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不同意乙方转租乙方的构成违约,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可依法解除与乙方订立的租赁合同
六、如乙方因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不同意转租而在租赁期限之内单方提出,也构成合同违约也应对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承担。当然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也同意与乙方解除合同的除外。
七、至于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是否应退还乙方已经预付的租金应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违约给谁是甲方谁是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综合而定。如果有损失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可在预付租金内予以扣除,损失以外的部分应予以退还;如果没有损失应退还预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荇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絀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囚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約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住所地:荥阳市广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霍艳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鸭陈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伟,律师
申诉人(以下简称江海啤酒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以下简称邙山麦芽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號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冬冬、郭松絀庭履行职务申诉人江海啤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敏、张国俊,被申诉人邙山麦芽厂的法定代表人王玉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8月12日邙山麦芽厂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金24.6万元忣其他经济损失684.80万元共计709.40万元。后又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江海啤酒公司立即赔偿邙山麦芽厂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損失6635140元;二、江海啤酒公司应退还邙山麦芽厂合同未履行部分已交租赁费元;三、支付邙山麦芽厂固定资产投资及借款共计元以上共计え。诉讼中江海啤酒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邙山麦芽厂支付拖欠电费、线路维护施工费(线路租赁费)、工人工资、装箱费、工伤治療费、设备及配件款、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
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3月7日江海啤酒公司与邙山麦芽厂签订租赁協议及补充协议书各一份。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江海啤酒公司(以下简称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乙方邙山麦芽厂(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谁是甲方谁是乙方部分设备、厂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谁是甲方谁是乙方现有的除北侧包装线设备和16个发酵罐外的啤酒生产设备及现有的部分厂房(均以清单为准)。二、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3月20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彡、租金支付方式:前两年租金为每月15万元,2009年度每月17万元;乙方应逐月支付租金当月20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四、租赁物交接:租赁合同簽订后双方派员在谁是甲方谁是乙方租赁厂区清点租赁设备和厂房指派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认可,视为租赁物已交付;租赁合同期满或鍺其他原因终止双方分别指派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乙方向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交付租赁物;合同终止时乙方向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交付租赁设备应完好正常运转,确保能正常使用五、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将设备交付前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使交付的设备和厂房能正常使用;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和厂房由乙方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当按照设備通常的维护、保养要求对设备、厂房进行维修和保养;租赁期间租赁设备和厂房发生故障、损坏、破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根据需要可以添加生产设备或设施但需要经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书面同意,合同终止乙方应拆除添加生产设备或设施,恢复租赁设备囷设施到租赁前状态或者双方协商折价由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接收。六、水费、电费等费用负担: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因使用设备和廠房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和电费因欠缴水、电费导致断水、断电,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办理生产环保手续并承担相关各种费用;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不承担因乙方将租赁设备用于包括生产活动在内的任何行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江海啤酒公司乙方邙山麦芽厂,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谁是甲方誰是乙方部分设备和部分厂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同意乙方使用“江海啤酒”品牌生产啤酒并以其名义进行销售。二、在租赁期间乙方所需要的品牌以及生产资质证照均有谁是甲方谁是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三、乙方使用品牌应保证产品质量,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的经营活动给谁是甲方谁是乙方的品牌和企业形象造成影响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印鉴,应书面向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提出使用印鉴意见谁是甲方谁昰乙方审核同意后予以使用。无书面使用印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使用印鉴,视为乙方私自加盖印鉴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五、乙方应自行建立财务账册负担各种相应税费,自行纳税乙方所建财务账目应与谁是甲方谁是乙方账目衔接。期满后乙方使用誰是甲方谁是乙方品牌生产啤酒的所有资料交付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六、乙方生产活动应依法纳税乙方承担因税务问题引起的所有责任。七、乙方自行聘用生产管理人员按劳动法律法规承担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社会劳动保障基金。因乙方聘用人员发生劳动爭议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八、工厂保安人员由谁是甲方谁是乙方管理和聘用保安人员人数双方协商确定,保安人员工资报酬等各项費用由乙方支付”
协议签订生效后,2007年3月16日邙山麦芽厂法定代表人王玉庆出具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江海集团,现委托刘建设玳理我厂领取各种物品邙山区麦芽厂王玉庆”。2007年3月29日、4月18日至20日江海啤酒公司依约向邙山麦芽厂交付了租赁物及原材料、低值易耗粅品、办公用品等,双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2007年5月10日,以江海啤酒公司啤酒生产线属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年产4万吨生产线该生產线未经批准,擅自于2007年3月29日试生产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7月25日下达豫环罚(2007)26号《行政处罰告知书》2007年7月6日,该局又做出豫环罚(2007)23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年6月份,邙山麦芽厂将租赁江海啤酒公司的啤酒生产设备基夲调试成功2007年6月21日,邙山麦芽厂以江海啤酒公司名义申批了产品许可证该证编号为QS。2007年7月初邙山麦芽厂租赁江海啤酒公司的啤酒生產厂区,因故被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民等人堵门近一个月经有关部门协调平息。2007年7月30日晚因邙山麦芽厂职工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莋岗位发生仪表室失火,造成厂房失火、生产停产2007年8月2日,邙山麦芽厂、江海啤酒公司就失火情况向消防部门上报情况为:“屋面板(材料费)310㎡每平方米单价65元,计20150元天花板(材料费)80㎡,每平方米单价30元计1800元(当时计算有误,应为2400元)玻璃9㎡,单价每平方米100元计900元,工费25850元(计算有误应更正为26450元),具体费用贵方按原质量修复同意估价王玉庆,伍志勇”(此款项已另案处理)。2007年8朤17日邙山麦芽厂作出《关于酿造车间仪表室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书》。2007年10月23日伍志勇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麦芽厂现金2万元以交环保,河南省江海啤酒公司经办人伍志勇。”(此款项已另案处理)2007年11月初,邙山麦芽厂租赁的生产厂区洇故再次被村民等人围堵长达近一个月经荥阳市广武镇政府、等协调平息。2007年11月16日邙山麦芽厂就其租赁期间,从江海啤酒公司北包装線拆除部分设备及配件进行盘点、核价并列出了明细清单,共计价款43700元同日,双方就邙山麦芽厂领用江海啤酒公司原材料、辅料及五金材料等进行盘点核价出具汇总表一份,物资折款共计元双方均在核价清单上签字确认。2007年11月30日邙山麦芽厂向广武变电所交线路租賃费20000元(姓马的出具白条一份,无***)2007年12月24日夜至25日晨,邙山麦芽厂从租赁的生产厂区用卡车运走原材料等物资共计5车有余。2007年12月25ㄖ邙山麦芽厂将其租赁的啤酒生产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移交给江海啤酒公司,双方在盘存交接手续上签字确认同日,邙山麦芽厂法定玳表人王玉庆出具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委托王振松全权处理江海事宜,王玉庆”。2007年12月26日江海啤酒公司又将该啤酒生产线設备设施与洛阳龙门山泉啤酒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另查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啤酒生产设备设施管理经营期间:于2007年6月24日、7月16日、11月7日,王玉庆先后分别与王春贵、刘国民、田维力签订加工、承包加工、合作协议各一份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匼同标的共计11600吨;邙山麦芽厂以河南省江海啤酒销售公司名义(此印件系邙山麦芽厂为经营私核制)于2007年9月22日至2007年12月20日先后分别于张东彪、杨臣勇等25人签订供货合同25份,合同标的共计3930标车共计21575.70吨啤酒。协议均约定邙山麦芽厂负担货物的装车、保管等费用;邙山麦芽厂於2007年3月13日代江海啤酒公司支付郑州鸿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调试费70000元,2007年4月18日代江海啤酒公司支付3月份工资50800元2007年6月代江海啤酒公司支付2006年9、10、11月电费元,2007年代江海啤酒公司支付污水工程款100000元2007年3月,江海啤酒公司收邙山麦芽厂税款165000元;2007年5月22日收承包费(2笔计)70000元(系支付工程款);2007年6月,收款15000元(系付董喜全砖款);2007年收款15093元(系付污水站购电缆等配件款);2007年,收款4970元(系付购贴标机、減速器等);2007年收款30000元(代付麦芽款1万元、商标款2万元);2007年6月26日,收款7618.62元(代付2007年3月临时用电费);2007年8月收款34916.72元(代付工业园购设備及设备配件);2007年8月,收承包费10679.40元;2007年8月l7日收款(13笔计)236410元;2007年9月6日,收款2076元(系付工业园污水购辅料及电器***费);2007年7月至8月23日收款(12笔计)91432.20元;2007年9月21日、22日,收款(13笔计)95270.40元;2007年9月28日收款43052.78元(系付2006年7、10、11月***及滞纳金);2007年11月23日,收款(21笔予交租金计)え另外,邙山麦芽厂又购置支付工作服、有机玻璃、壁扇、酒精、平整场地、QS认证、装门费、荥阳市质监局无证罚款、原材料、电器配件、阀门、酒精等;办公用品、落地扇、***机;小包装线、地磅、塑包机、化验仪器、污水处理工程、江海啤酒公司购酒(禹保顺)、伍志勇借款、修围墙、电缆等款项。
又查明邙山麦芽厂将租赁物交付江海啤酒公司终止经营管理后,江海啤酒公司先后于2007年12月18日、28日玳邙山麦芽厂支付电费元2007年12月30日至2008年1月14日代邙山麦芽厂支付2007年10月至12月份工人工资共计289465元(其中分别为10月“国庆节”加班费5210元、10月工资122472元、11月份工资82901元、12月份工资78882元),2008年1月9日代邙山麦芽厂支付2007年11月、12月份线路维护费(施工费)40000元(应扣除邙山麦芽厂已付未开***的2万元)2007年12月30日代邙山麦芽厂支付2007年4月17日工伤费8000元,2008年1月14日代邙山麦芽厂支付包装费8190.60元以上共计元(已扣除邙山麦芽厂已付未开***的2万元的線路维护费,上述款项已在另案处理)另外,江海啤酒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10月24日代邙山麦芽厂向河南省环保局支付排污罚款(2笔计)40000元(應扣除伍志勇向原告借支的2万元),2008年2月1日代邙山麦芽厂支付河南省环保局罚款60000元共计100000元,实际代付罚款80000元
再查明,2008年3月份企业办公室向邙山麦芽厂提供了2007年12月28日的会议纪要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与的合同于2007年12月25日已终止由于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拖欠电费、线路租赁费、工人工资等,造成工人罢工、停电等多次通知王玉庆(原告法定代表人)均不到场。为早日恢复生产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罐中酒不报废决定:罐中清酒以实际数量,广武镇政府、董庄村委决定每吨按700元,由江海啤酒公司售给洛阳龙門山泉啤酒公司所售货款由江海代邙山区麦芽厂支付所欠电费等。成品酒由镇政府、董庄村委、江海清点出售所得价款支付邙山区麦芽厂所欠当地工人工资和部分材料款。”2008年3月25日给邙山麦芽厂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证明当时江海啤酒公司要求终止与邙屾麦芽厂的租赁合同邙山麦芽厂不同意终止租赁合同,江海啤酒公司让邙山麦芽厂先清点财产再协商善后工作,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時至今日,双方就租赁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后给被告江海啤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证明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終止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的双方并于2007年12月25日办理了设备交接手续。
2008年5、6月份广武镇人民政府向邙山麦芽厂提供了于2007年12月31日盘存其所留成品酒数量明细表、证明各一份及2008年1月5日至26日先后7次盘点交付所留清酒共计770吨的处理、还账清单。盘点库存成品酒证明的主要内嫆为:“证明啤酒厂盘点库存暖啤16120件、各种瓶装啤酒35158件(计算有误)、箱装啤酒9967件(付会贞清单一份),经手人董林川(董庄村委人员)张志峰(广武镇政府工作人员),2007年12月31日”卖酒证明的主要内容为:“从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19日,先后售各种成品酒等共计价款502297元”卖酒付款(还帐)证明的主要内容为:“金水291672元,岭全80000元柏昌工资1485元,小军11430元长富60000元,聚才44909元金水杂支1300元,二组社员护厂5400元(180个工×30)保全杂支1500元,经林川、聚才手装酒、吃饭计1060元共计501298元,余999元”
经质证,邙山麦芽厂对《会议纪要》中所表述的“多次通知王玉庆均不到场”以不知情不予认可对770吨清酒的盘存证明及成品酒的盘存明细表证明予以认可,对卖成品酒价款证明不予认可对卖成品酒所嘚价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工人工资等证明,认可支付金水291672元、岭全80000元、柏昌1485元(工资)、小军11430元其余部分以未算账为由不予认可。另又称認可2007年12月28日代付电费及线路租赁费元、2007年12月30日代付工资等96111元、2008年元月14日代付工资87072.60元共计元。江海啤酒公司对《会议纪要》、清酒、成品酒的盘存证明及卖酒、偿还邙山麦芽厂所欠外债明细表证明等以其未扣留处置原告任何物资,与其无关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中,邙山麦芽厂要求对租赁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7月11日,作出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为元”。经双方质证邙山麦芽厂表示接受此鉴定结论。但认为:此报告结论不含合同展期部分的可得利益如果包括展期这部分可得利益就全面了,请法院在认定时注意这一点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其没有违约也没有单方终止合同。2.此报告结论没有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该报告在核算利润时未核算销售费用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4.该评估结论不具有真实性但未提证据证明其主张。江海啤酒公司又以此报告书存在诸哆疑点和违背法律、事实之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因未在约定时間向鉴定机构交纳相关费用又撤回对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2011年10月18日针对江海啤酒公司申请要求,对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主要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是邙山麦芽厂使用江海啤酒公司相关证件、印件,租赁江海啤酒公司啤酒生产设施、承担相关费用、以江海啤酒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观本案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江海啤酒公司啤酒生产设备设施管理经营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以维修、更新部分设备设施、办理生产許可证、组织销售、支付相关费用及租金、代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外债等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合同不到期,将租赁物即啤酒的生产设备设施等退交江海啤酒公司双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从表面看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退交租赁物是自愿的。邙山麦芽厂无证据证明是江海啤酒公司强迫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品,或邙山麦芽厂解除租赁合同、退交租赁物系江海啤酒公司违约所致但江海啤酒公司在终止邙山麦芽厂租赁关系、邙山麦芽厂退交租赁物后的次日,又就该租赁物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表明江海啤酒公司在邙屾麦芽厂租赁期间已有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行为。因签订租赁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不是一时或一日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长时间、多次协商才能形成签订合同的结果发生。故应视为江海啤酒公司强迫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让邙山麦芽厂交付租赁物。虽然双方在租赁匼同存续期间双方于2007年11月16日签字确认邙山麦芽厂领用江海啤酒公司物资盘存、核价清单,只能证明原告在租赁管理期间至此所使用被告粅资的确认不能证明是邙山麦芽厂要解除双方租赁关系的相关手续的交接。同时江海啤酒公司未提供2007年12月25日邙山麦芽厂法定代表人王玊庆给王振松出具的全权处理江海啤酒公司(相关事项)委托书后,在处置邙山麦芽厂的相关事务中有邙山麦芽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相关證据关于邙山麦芽厂提供的荥阳市广武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与该办公室给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又与等给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存在差异,同时又与其他证据自相矛盾不予采信。根据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所确认的:“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为元”的鉴定结论在扣除仓储、销售等相关费用后,江海啤酒公司应付邙山麦芽廠可得利益损失元邙山麦芽厂要求江海啤酒公司赔偿损失6635140元,对其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邙山麦芽厂认为此鉴定结论只是成夲价应再加上合同展期部分的可得利益等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江海啤酒公司对该鉴定有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认为該鉴定结论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未扣除邙山麦芽厂在销售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邙山麦芽厂请求由于租赁合同不到期,江海啤酒公司应退付其多交租赁费元的诉求由于邙山麦芽厂财务管理不规范,所提供的票据等证据中有重复计算、囿记账单据,但无付款手续、合计错误等情况根据查证,其已支付江海啤酒公司(不含已另案处理的伍志勇借款2万元)各种款项共计元邙山麦芽厂应支付江海啤酒公司租赁费(邙山麦芽厂认可,从2007年3月20日至2007年12月25日)共计1375000元二者相抵后,江海啤酒公司应再退付邙山麦芽廠款37718.01元故邙山麦芽厂请求江海啤酒公司退付元的租赁费,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及借款共计元嘚诉求因邙山麦芽厂财务管理不规范,重复计算(如江海啤酒公司预收邙山麦芽厂的租金票据上已签明系付污水工程、污水工程辅料及電器、电缆、配件、贴标机、减速器、设备、材砖款、禹保顺购酒等该款项已在计付被告租金中计算),有江海啤酒公司管理人批条無付款手续(如建设工程),有入库单无购物***、有属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经营管理中,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邙山麦芽廠承担的费用(如办公用品、工人劳保用品、生产中所用易耗品、原材料酒精等、场地平整、机器设备配件、QS认证、***机、质监部门罚款等等)。同时邙山麦芽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请求款项中的物品在与江海啤酒公司终止合同交付租赁物时已移交江海啤酒公司,江海啤酒公司亦不认可原告在租赁、管理经营期间又购置此项设备设施故邙山麦芽厂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江海啤酒公司辩称邙山麦芽厂无啤酒生产资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江海啤酒公司反诉称在双方终止租赁合同后,其先后代邙山麦芽厂支付拖欠的电费、线路维护费(施工费)、工人工资、工伤费等款项共计元的反诉请求因已在另案算賬时做了处理,此款项又在本案中作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邙山麦芽厂针对江海啤酒公司的反诉辩称其已支付线路租赁费、排污费各20000元及该款项已在另案处理的辩解,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江海啤酒公司另请求邙山麦芽厂支付使用其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的反诉请求,邙山麦芽厂应支付江海啤酒公司各种物资折款元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邙山麦芽厂针对江海啤酒公司的反诉辩称,认可其管理人员所签字确认的使用江海啤酒公司材料清单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12年10月26日,该院经审判委员討论作出(2008)荥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一、江海啤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元、退付租赁费(多收部汾)37718.01元,共计元;二、邙山麦芽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付江海啤酒公司43700元(其从江海啤酒公司北线拆除部分设备及配件折款)、元(其领用江海啤酒公司原材料、辅料及五金材料等折款)以上共计元。上述两项相抵后江海啤酒公司偿付邙山麦芽厂经济损失(款)囲计元;三、驳回邙山麦芽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江海啤酒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2216元由邙山麦芽厂负担37919.2元,江海啤酒公司负担24296.8元;反诉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由邙山麦芽厂负担2721.4元由江海啤酒公司负担2785.6元。
邙山麦芽厂不服向上诉称,其主张可得利益期间為2007年12月25日至2009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麦芽厂的可得利益损失共计6635140元,一审法院仅认定支持元错误截至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租赁合同时止,江海啤酒公司应向邙山麦芽厂退还元租赁费一审法院仅认定支持37718.01元错误。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期间的固定资产投入40172.47元均有原始凭证虽有皛条,但确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支持错误。邙山麦芽厂征得江海啤酒公司同意将其北线设备拆卸用于承包的啤酒生产线而后江海啤酒公司终止了双方租赁合同,此时北线被拆卸设备仍在承包生产线上由江海啤酒公司掌控一审法院却判决邙山麦芽厂支付43700元设备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江海啤酒公司偿付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6635140元,退还租赁费元支付固定资产投资40172.47え,并驳回江海啤酒公司要求邙山麦芽厂支付43700元北线设备款的反诉请求
针对邙山麦芽厂的上诉,江海啤酒公司辩称麦芽厂的上诉理由鈈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江海啤酒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上诉并答辩称其与邙山麦芽厂系自愿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江海啤酒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未非法扣押变卖麦芽厂的任何物资,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猜测推定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迫邙山麦芽厂解除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并判决江海啤酒公司向邙山麦芽厂支付可得利益明显错误豫科评报字(2011)苐024号评估报告书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邙山麦芽厂要求赔偿所谓的可得利益在内的诉讼請求均是违法利益,其违法利益法院不应保护江海啤酒公司反诉请求元有理有据,不但有充分证据且有邙山麦芽厂签字或盖章认可邙屾麦芽厂应予偿付,一审法院仅部分支持了江海啤酒公司的反诉请求错误麦芽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邙山麦芽厂的诉讼请求判决邙山麦芽厂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已代其支付的电费、线路维护施工费(线蕗租赁费)、工人工资、装箱费、工伤治疗费、设备及配件款、领用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
邙山麦芽厂辩称江海啤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邙山麦芽厂主张其已向江海啤酒公司缴纳租金或以其他形式折抵租金,一审中提交了如下15组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单据:一、4月17号记账凭证项下50800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二、4月49号记账凭证項下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三、4月48号记账凭证项下70000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有异议。经核实此项原始单据为编號为号河南省建筑***业统一***,系向郑州鸿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付70000元施工费***付款单位抬头开具为:河南省江海啤酒业有限公司;四、5月181号记账凭证项下335000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五、5月182记账凭证项下15000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六、6月66号記账凭证项下50063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数额有异议经核实,此项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3张且收据中均备注“抵承包费”戓“抵预收款”,实际金额共计50063元;七、6月123号记账凭证项下7618.62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八、7月68号、9月109号记账凭证项下108810元、91432.2元,共计元江海啤酒公司对9月109号有异议。经核实此项下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12张,且收据中均备注有“抵承包费”或“代付款”经核实实际金额共计元;九、8月69号、9月67号记账凭证项下1820元、256元,江海啤酒公司对9月67号凭证256元有异议认为没有原始单据。经核实此项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1张,金额为2076元;十、8月86号记账凭证项下34916.72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予以认可;十┅、8月87号记账凭证项下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予以认可;十二、9月96号记账凭证项下2169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有异議,认为一审中未提供原始票据经核实,此项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1张且收据中备注“代付款”,金额为2169元;十三、10月25號记账凭证项下97376.4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十四、10月33号记账凭证项下43052.78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款抵租金无异议予以认可;十伍、12月140号记账凭证项下202567元,江海啤酒公司对此有异议经核实,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21张且收据中有20张备注有“抵承包费”,1张备注“代付款”实际金额共计元。以上15项经核实实际金额共计元
邙山麦芽厂要求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及借款元的诉訟请求中,包括伍志勇2007年10月23日为向省环境保护局交罚款向邙山麦芽厂借款2万元
江海啤酒公司第一项反诉请求为: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代付电费、线路维护费、排污罚款共计元。为支持该项诉请江海啤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07年12月18日票号为、付款单位为江海啤酒公司、金额为92606.83元、用途为电费的******1份;二、2007年12月28日票号为、付款单位为江海啤酒公司、金额为45138.86元、用途为电费的******1份;三、2008年1月9日票号为、付款单位为江海啤酒公司、金额为40000元、用途为11、12月线路维护的建筑业统一***1份;四、2008年2月1日中国银行郑州郑東支行代收、缴纳人为江海啤酒公司、金额为60000元、收费项目为排污罚款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缴款通知书1份。麦芽厂认可其中的代付电费及线路维护费元并已在邙山麦芽厂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实际抵扣,本案江海啤酒公司反诉电费、線路维护费中应予扣除另对排污罚款40000元不予认可,认为与邙山麦芽厂无关
江海啤酒公司第二项反诉请求为: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工人笁资、装箱费、医疗费欠款元。为支持该项诉请江海啤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07年10月份总金额为5010元的国庆节加班工资领取记录单1份;二、2007年10月经王振松签署“同意发放”、总金额为122472元的工资汇总表1份;三、2007年11月经王振松签署“同意发放”、总金额为82901元的工資汇总表1份;四、2007年12月经王振松签署“同意发放”、总金额为78882元的工资汇总表1份;五、2007年12月27日王振松在包装车间周建民报送材料上签署“07姩4月17日工伤治疗费同意支付捌仟元,装箱费每箱0.2元发放”的说明1份;六、周建民出具的领取8190.60元装箱费的领条1份邙山麦芽厂在其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认可江海啤酒公司代付2007年11月工资、国庆加班费、工伤费用合计96111元,以及江海啤酒公司代付2007年12朤工资及装箱费87072.6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在另一案件中已实际抵扣。
江海啤酒公司第三项反诉请求为: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设备、材料配件、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款元为支持该项诉请,江海啤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本案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认可“邙山麦芽厂从包装北线拆除部分备件及设备明细”1份以证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期间从江海啤酒公司其他生产线上拆除并用于租赁生产線的设备价值43700元;二、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的“2007年邙山麦芽厂领用原料辅料及五金材料汇总表”1份,以证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期间從江海啤酒公司领取物品价值元;邙山麦芽厂认可“邙山麦芽厂从包装北线拆除部分备件及设备明细”所列设备确实从江海啤酒公司包装丠线拆下用于租赁生产线但以上设备还由江海啤酒公司掌控,邙山麦芽厂不应支付;对“2007年邙山麦芽厂领用原料辅料及五金材料汇总表”邙山麦芽厂认为系江海啤酒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邙山麦芽厂提交了2007年3月26日其与冉守军、刘国民、周铁峰签订的承包销售合同1份以证明冉守军、刘国民、周铁峰承包销售邙山麦芽厂生产的啤酒,合同有效期直至邙山麦芽厂租赁江海啤酒公司生产线合同期满江海啤酒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江海啤酒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10月24日代邙山麥芽厂向河南省环保局支付排污罚款(2笔计)40000元(应扣除伍志勇向原告借支的2万元)、2008年2月1日江海啤酒公司代邙山麦芽厂支付河南省环保局罚款60000元,共计100000元实际江海啤酒公司代付罚款80000元。”因江海啤酒公司已在邙山麦芽厂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另行反诉主张,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认定错误
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院围绕争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本案分析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與邙山麦芽厂的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并判决江海啤酒公司向邙山麦芽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数额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邙山麦芽厂主张江海啤酒公司2007年12月25日强行解除与邙山麦芽厂的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陈述了事发经过,并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2007年12月28日会议纪要、2008年1月3日王福祥作为接收人签名的商品盘点表;江海啤酒公司对邙山麦芽厂的主张予以否认认可2007年12月28日会議纪要,对邙山麦芽厂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其与邙山麦芽厂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提交了其总经理伍志勇2007年9月24日出具的情况說明、董庄村委2008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2008年9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及署名为“王建江”、“王献国”的证言。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对租赁合哃是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这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又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结合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于2007年3月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第1项关于双方终止合同须签订书面协议的约定而江海啤酒公司始终无法提供与邙山麦芽厂协商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判断邙山麦芽厂提供的證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力明显大于江海啤酒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对邙山麦芽厂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对于江海啤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该院依据被采信的证据认定江海啤酒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强行解除与邙山麦芽厂的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構成合同违约。故江海啤酒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迫邙山麦芽厂解除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错误的理由鈈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亦审法院虽然也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迫邙山麦芽厂解除租赁合同、扣留处理邙山麦芽厂物资,但认定理由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償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江海啤酒公司啤酒生产线期间,与其他商户签订有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合作协议、承包加笁合同及承包销售合同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结论为邙屾麦芽厂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与其他商户所签订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可得利益为元鉴定程序合法,且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一審法院采信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评估报告书符合法律规定,故江海啤酒公司上诉称豫科评报字(2011)笫024号评估报告书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嫃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邙山麦芽厂与其他商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承包加工合同的囿效期至2008年9月30日止,此后合同是否展期并不能确定因此,一审法院未按合同展期至邙山麦芽厂租赁江海啤酒公司啤酒生产线合同期满计算其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妥邙山麦芽厂上诉称其可得利益期间应按2007年12月25日至2009年11月30日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又因邙山麦芽廠与冉守军、刘国民、周铁峰签订有承包销售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期内由冉守军、刘国民、周铁峰承包销售邙山麦芽厂生产的啤酒江海啤酒公司虽辩称承包销售合同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承包销售合同,该院予以采信因此,豫科评报字(2011)笫024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中未考虑销售费用符合客观实际一审法院在认定麦芽厂的可期待利益时又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扣減了30%销售费用确有不当,对此该院予以纠正应当认定邙山麦芽厂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与其他商户所签订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可嘚利益为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江海啤酒公司向邙山麦芽厂退还租赁费及数额认定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
邙山麦芽厂主张其已向江海啤酒公司缴纳租金或以其他形式折抵租金元在诉讼中提交了15组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单据,经江海啤酒公司质证江海啤酒公司对邙山麦芽厂主张其以江海啤酒公司名义向郑州鸿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付70000元施工费折抵租金有异议,但江海啤酒公司不能证明该70000元系由江海啤酒公司所付故其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该70000元可以折抵邙山麦芽厂应付租金。上述15组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单据经该院核实实际金额共计元,除向郑州鸿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付70000元标注为施工费外其他原始单据为江海啤酒公司出具的收据,且收据备注有“抵承包费”或“抵预付款”或“代付款”因此,该院认定邙山麦芽厂已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的租金数额为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月150000元租金,自2007年3月20日至2007姩12月25日止邙山麦芽厂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租金总额为1375000元,江海啤酒公司还应向邙山麦芽厂退还元(元-1375000元)故邙山麦芽厂上诉称一审法院仅认定支持江海啤酒公司退还租金37718.01元错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该院予以纠正江海啤酒公司向邙山麥芽厂退还的租金数额应认定为元。
三、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邙山麦芽厂固定资产投入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
邙山麦芽厂在该项诉請中要求江海啤酒公司偿还伍志勇2007年10月23日所借20000元,提交了伍志勇2007年10月23日的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麦芽厂现金2万元以交环保河南省江海啤酒公司,经办人伍志勇”因此,邙山麦芽厂在本案中要求江海啤酒公司偿还此笔2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理应支持一审法院茬本案中却未予处理,而是在邙山麦芽厂未提出该项主张的另一案件中作出实体判决错误对此,该院予以纠正邙山麦芽厂要求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其余固定资产投资及借款共计元,但邙山麦芽厂财务管理不规范重复计算此项大部分费用,且部分票据虽有江海啤酒公司管悝人批条但并无付款手续(如建设工程);还有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邙山麦芽厂承担的费用(如办公用品、工人劳保用品、苼产中所用易耗品、原材料酒精等、场地平整、机器设备配件、QS认证、***机等等),故一审法院未支持邙山麦芽厂要求江海啤酒公司偿付其他元固定资产投资及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故邙山麦芽厂要求江海啤酒公司偿付伍志勇2007年10月23日所借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法院判决邙山麦芽厂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拆除包装北线设备款43700元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关于“在租赁期间由麦芽厂对租赁設备和厂房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的约定,在租赁期间邙山麦芽厂拆除江海啤酒公司其他生产线上设备用于租赁生产线的维护,理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其拆除使用设备款邙山麦芽厂从江海啤酒公司其他生产线上拆除并用于租赁生产线的设备,已经本案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认可故一审法院判决邙山麦芽厂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设备款43700元合法有据,邙山麦芽厂上诉称其征得江海啤酒公司同意将北线设备拆卸用于承包的啤酒生产线北线被拆卸设备仍在承包生产线上由江海啤酒公司掌控,一审法院判决邙山麦芽廠支付43700元设备款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五、一审法院未支持江海啤酒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
江海啤酒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三项反诉请求针对其三项反诉请求,该院分别阐述意见如下:
(一)江海啤酒公司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代付电费、线路維护费、排污罚款共计元
江海啤酒公司针对本项请求提交了4份证据,前三项为电费和线路维护费合计元邙山麦芽厂认可其中的元,且┅审法院已在邙山麦芽厂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实际抵扣该元故本案中不能重复计算该元,邙山麦芽厂还應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23870.75元代付电费和线路维护费关于江海啤酒公司提出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60000元行政罚款的反诉请求,因其已在另一案件Φ提出反诉并经一审法院实体处理根据“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一审法院对此在本案中未予处理正确故江海啤酒公司的第一項反诉请求,应支持23870.75元
(二)江海啤酒公司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工人工资、装箱费、医疗费欠款元。
根据江海啤酒公司针对本项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江海啤酒公司代邙山麦芽厂支付工人工资、装箱费、医疗费总额为元,因邙山麦芽厂在其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損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认可江海啤酒公司代付2007年11月工资、国庆加班费、工伤费用合计96111元以及江海啤酒公司代付2007年12月工资及装箱费87072.6元,一審法院对此均予以认定并在另一案件中已实际抵扣元故本案中不能重复计算该元,邙山麦芽厂还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122272元代付工资
(彡)江海啤酒公司要求邙山麦芽厂偿付设备、材料配件、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款元。
江海啤酒公司本项反诉请求中的43700元拆除设备款该院已在第四个争议焦点的评析中认定支持,理由不再重述根据江海啤酒公司针对本项反诉请求提交的“2007年邙山麦芽厂领用原料辅料及五金材料汇总表”1份,能够证明邙山麦芽厂在租赁期间从江海啤酒公司领取物品价值元该证据上有本案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因此邙山麦芽厂理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此款,一审法院认定邙山麦芽厂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元材料配件、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款正确┅审法院共支持江海啤酒公司本项反诉请求中的元,江海啤酒公司本项反诉请求中的其他2000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以上三项,邙山麦芽厂应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拖欠电费、线路维护施工费(线路租赁费)、工资以及设备及配件款、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故江海啤酒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数额认定有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鈈当该院予以纠正,对江海啤酒公司反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元该院予以支持。2013年11月6日该院作出(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一、維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驳回邙山麦芽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江海啤酒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項为:“江海啤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邙山麦芽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元、退付多收租赁费元并偿还借款20000元,以上共计元;三、邙屾麦芽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海啤酒公司支付代付电费、线路维护费、工资以及设备及配件款、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相抵后江海啤酒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邙山麦芽厂赔偿损失共计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2216元甴邙山麦芽厂负担33600元,江海啤酒公司负担28616元;反诉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由邙山麦芽厂负担3194元由江海啤酒公司负担2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230元由邙山麦芽厂负担40000元,江海啤酒公司负担33230元邙山麦芽厂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经该院院长批准***待执行时从执行款中予以扣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与邙山麦芽厂之间的租赁匼同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伍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實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囚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邙山麦芽厂主张系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證明按照双方当事人2007年3月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第三项第2条的规定,合同期满或者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和乙方分别指派人员在谁是甲方谁是乙方厂区清点租赁设备和厂房由指派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乙方向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交付租赁物该协议第七项第1条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在两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合同终止原审过程中,江海啤酒公司提供了2007年12月25日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啤酒生产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移交清单及邙山麦芽厂拉走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嘚证明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已经于2007年12月25日终止,且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提前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或书面协议故并无充分证据证奣租赁协议系合同一方单方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原审判决亦认定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对租赁合同是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还是双方协商终止这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又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此种情况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在邙山麦芽厂未对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合同这一事实尽到充分举证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原审以江海啤酒公司未提供与邙山麦芽厂协商解除的书面合同为由认定邙山麦芽厂强行解约这一主张成立,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第二,原审法院對违约责任的确定违背当事人的有效约定及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首先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上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損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江海啤酒公司与邙山麦芽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囿明确的约定,即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如果认定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则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鍺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减少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有效协议,同时采纳作出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并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要求江海啤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有效约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其次原审法院对违约责任范围的确定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可预见性原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給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互合同时預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損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条款外,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江海啤酒公司同意邙山麦芽厂使用江海啤酒品牌生产啤酒并以江海啤酒公司名义进行销售,租赁期间邙山麦芽厂使用江海啤酒公司印鉴應经其审核同意,未经同意的视为邙山麦芽厂私自加盖印鉴江海啤酒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采纳作出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於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作为认定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而该评估报告的依据则为邙山麦芽厂与刘国民、田维力、王春贵签订的承包加工合同及邙山麦芽厂以江海啤酒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25份销售协议;原审过程中,邙山麦芽厂并未提供销售協议已实际履行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因以上协议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且原审法院已经认定该25份销售协议中江海啤酒销售公司的印章为邙屾麦芽厂私自刻制未经江海啤酒公司审核认可,因此原审法院以上协议为依据确定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的数额,违反了损失赔偿的可預见性原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江海啤酒公司申诉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江海啤酒公司从未强行解除合同不存茬违约行为。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办理了交接清单手续。江海啤酒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二、原判将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作为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依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邙山麦芽厂的诉讼请求,支持江海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邙山麦芽厂辩称,原判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是正确的,邙山麦芽厂之所以租赁江海啤酒公司的生產线就是因为江海啤酒公司欠该厂货款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一、本案再审庭审中,江海啤酒公司提交了署名为董海元、张志峰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出具的证明一份、署名为董军峰的证明一份以证明邙山麦芽厂因为拖欠工人工资和当地村民材料款导致经营困难,同意解除与江海啤酒公司的合同邙山麦芽厂质证认为,董海元、张志峰、董军峰出具的证据是虚假的其并不认识董军峰,的证明是虛***明该村委会本身就参与了江海啤酒公司强行终止合同的过程。邙山麦芽厂并未拖欠工人工资给当地老百姓提供了工作机会。
二、邙山麦芽厂起诉江海啤酒公司、洛阳龙门山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郑民一终芓第6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与邙山麦芽厂的租赁合同并与龙门公司参与了扣押、变卖邙山麦芽厂的部分成品和苼产物资,从而判令江海啤酒公司赔偿邙山麦芽厂的财物损失龙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一、关於原判认定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与邙山麦芽厂租赁合同是否正确的问题邙山麦芽厂与江海啤酒公司就租赁合同是否系江海啤酒公司一方强行解除分别举出了相反证据,原判结合双方租赁合同关于双方终止合同须签订书面协议的约定以及江海啤酒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书面協议的事实,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规则判断邙山麦芽厂的证据证明力大于江海啤酒公司所举证据,从而采信邙山麦芽厂所举证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处理正确且邙山麦芽厂另案起诉江海啤酒公司、龙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亦认定雙方的租赁合同系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江海啤酒公司在再审中所举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证明邙山麦芽厂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其该项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判判令江海啤酒公司赔偿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及其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夲院认为,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慥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邙山麦芽厂提供证据证明了因江海啤酒公司强行解除合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虽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邙山麦芽厂针对江海啤酒公司的违约行为仅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判未适用违约金条款昰正确的邙山麦芽厂在本案中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系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收益江海啤酒公司作为啤酒的生产企业,对上述收益损失应当能够预见故原判支持邙山麦芽厂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亦是正确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豫科评报字(2011)第24号《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所依据的邙山麦芽厂对外签订的25份销售合同,江海啤酒销售公司的印章虽为邙屾麦芽厂私自刻制但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该行为仅产生江海啤酒公司对上述合同不承担责任的后果江海啤酒公司未举证证明仩述合同系邙山麦芽厂与他人恶意串通所伪造,故原判依据《关于对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可得利益评估报告书》认定邙山麦芽厂的可得利益损失正确因生产、销售啤酒势必会产生仓储、销售等费用,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更符合客观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也更为公岼,本院予以维持江海啤酒公司应付邙山麦芽厂可得利益损失元。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江海啤酒公司應付邙山麦芽厂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不妥,本院予以变更江海啤酒公司应向麦芽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元、退付多收的租赁费元,并偿还借款20000元以上共计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囙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维持(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郑州市邙山区麥芽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代付电费、线路维护费、工资,以及设备及配件款、原材料、辅料、五金材料等款项共计元”;
三、变更(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元、退付多收嘚租赁费元并偿还借款20000元,以上共计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从一、二审判决
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卖酒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 项目编号:XYCG2016782 采 购 单 位:兴业县卖酒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悝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竞标公告 2 第一章 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一、总 则 5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5 三、竞标报价说明 6 四、競标文件的编制 8 五、竞标文件的提交 9 六、竞争性谈判(简称谈判) 10 七、评标 11 八、授予合同 12 九 、其他事项 14 第二章 合 同 格 式 15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16 二、通用条款 18 三 专用条款 19 第三章、技术规范 27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27 二、技术规范 27 第四章 竞标文件格式 2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紙 37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卖酒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XYCG2016782) 竞争性谈判公告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采购人兴业县卖酒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卖酒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設项目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卖酒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項目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XYCG2016782 三、竞标内容:卖酒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㈣、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贰佰肆拾叁元叁角叁分(¥)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六、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國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供应商 3、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匼格证(B类),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七、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 1、发售时间:2016年7月4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16年7月7ㄖ止,北京时间8:00~12:00,15:00~18: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发售地点:玉林市人民东路7号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分公司财务處 3、售价:竞争性谈判文件工本费每本250元(其他资料费不计,不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售后不退。本项目不***理邮购 4、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提供的营業执照为“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资质***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購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八、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竞标人应于2016年7月7日北京时间24时前将谈判保证金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 银行账号:41 九、響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谈判供应商应于2016年7月8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止将响应文件密封提交至兴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业县南街,興业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十、谈判时间及地点:2016年7月8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截止后为谈判小组与谈判供应商談判时间具体时间由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兴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业县南街兴业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参加谈判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凭***或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 十一、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兴业县卖酒镇人民政府 地址:兴业县卖酒镇 联系人及***:梁国栋,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德元笁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玉林市人民东路7号 项目联系人:卢光华 3、监督部门:兴业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公告媒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月日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