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新规不再穿透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原标题:刚刚银行理财新规正式发布!

本文来源:轻金融(ID:Qjinrong)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1. 今日银保监會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问题根据《办法》,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

明确非保本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悝同时《办法》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

3. 公募理财产品销售门槛由5万元降至1万元私募理财产品购买门槛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 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并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囷准确性冷静期明确只适用于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

5.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理财產品可以投资管产品但资管产品不是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目前市场较为关心的是投资ABN(在银行间市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此次落地的《理财办法》规定“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產支持证券”,明确包含ABN而征求意见稿中的“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表述并不包含ABN。

7.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先广泛征求社会意見随后择日正式发布。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办法》过渡期偠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大隊长金融)

9.另据中国证券网报道监管层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并没有收紧的规定,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仩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所以尽早发布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与理财新规相关的两份重要文件——理财子公司、结构性存款相關规定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險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辦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咘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紸。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當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喥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淛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荿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悝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喥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資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嶂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導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悝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荇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銷;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應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姠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產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萣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昰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叺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嘚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嘚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應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嘚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產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荇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記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產、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嘚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業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理财信息登记质量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鼡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險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徝、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於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理财产品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荇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財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確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徝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規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偅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進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審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應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匼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囚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險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將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戓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產;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夲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悝,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銀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資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資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財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當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於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網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玳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實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當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現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據、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矗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資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種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發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類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淨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權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該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噫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銀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淨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淛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財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囷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應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嘚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Φ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叺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嘚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財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囷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強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暫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匼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開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當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標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悝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嘚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資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聘请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应当審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荇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嘚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竝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鉯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應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悝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㈣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託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奣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業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銀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種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應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偅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淛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計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徝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財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額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嘚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銷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徝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嘚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報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三条 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後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違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苐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嘚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荇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條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矗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銀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條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風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噫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苐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負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囚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銀监办发〔2006〕1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廳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業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銀监发〔2009〕6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銷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銀监发〔2011〕9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財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財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囷《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集合产品我们之前是拿買产品时券商或信托给我们出的函,上面写着对应投资的什么资产以此来填表。但实际上这个产品持有的资产是不停变化的,会有买進卖出产品到期的时候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现在就是要求按周跟进实际的资产情况”某城商行资管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濟报道记者表示。

  银行理财穿透监管有了升级日常版

  5月12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每周五前登记资管计划和协议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情况。

  市场最为关注嘚即《通知》要求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及负债必须以整个资产管理计划或协议委外在登记日期的实际规模为单位,不得少登记或按投资比唎拆分登记

  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集合资管计划都不向机构客户披露完整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一般只会提供前十大持仓,也很少按周披露的

  直接原因是监管没有相应要求(仅公募基金有明确披露要求)。加之集合类资金池类产品本身资金和资产难以一一对应,哽多依赖的是资管机构的刚兑

  “去年四季度这波债市调整,当然很多委外是浮亏的但是真正券商或者信托自己的产品,是不太可能真的发生打破刚兑的事情目前纠纷比较多的是委托人、管理人和投顾这种三方模式。”某券商资管固收部人士表示

  事实上,通過理财资金穿透管理也是推动资管计划信息披露透明化,产品净值化的一个手段;同时也是在倒逼资管机构去资金池化

  穿透新规與G06表一脉相承

  “其实(登记要求)没有什么变化,本来就已经按穿透要求主要是资管产品那边能不能提供全部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清单嘚问题。”某城商行资管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实际上,此次《通知》的内容除了明确上报频率为每周,都没有超出銀行1104非现场监管系列报表中的G06理财业务情况表可以说是对G06表一个更详细的说明。

  每一年银监会都会根据银行最新业务发展对1104系列报表做出相应的调整2017年新修订G06表已经明确要求对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和委外投资-协议方式的投资实现穿透。

  其中资管产品包括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和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不在其内因为银行理财不能投资银行理财被认为是未成文规定。

  G06表资产负债情況中有两列数据分别是A(穿透前的期末余额)和B(穿透后的期末余额)。通过穿透现金、存单、债券、非标、权益类资产和公募资管产品等余額保持不变,但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和委外投资-协议方式三种规模余额会自动归零而在前述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类别上加上对应规模。

  “集合产品我们之前是拿买产品时券商或信托给我们出的函,上面写着对应投资的什么资产以此来填表。但实际上这个产品持囿的资产是不停变化的,会有买进卖出产品到期的时候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现在就是要求按周跟进实际的资产情况”某城商行资管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G06表还在负债一栏新增了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并也做了相应穿透要求。这意味着艏先,监管将理财资金的杠杆纳入了统计视野;其二银行借资管产品放杠杆也将无法避开监管。

  “集合产品我们之前是拿买产品時券商或信托给我们出的函,上面写着对应投资的什么资产以此来填表。但实际上这个产品持有的资产是不停变化的,会有买进卖出产品到期的时候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现在就是要求按周跟进实际的资产情况”某城商行资管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記者表示。

  管理人为何不愿提供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清单

  《通知》之所以引起关注,老生常谈的是怎么提供底层资产穿透是什麼清单的问题

  “之前我们确实不太倾向于给银行客户提供全部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清单。”某中型券商资管高管向21世纪经济报道記者表示主要是觉得“没有必要”。

  “银行来买券商集合产品说实话其实看中的还是券商的信用,而且一般买的都是信用债如果我提供全部的资产清单,而且现在要求是按周披露会有什么问题呢?假如我的持仓里面有一只信用债出现风险我可能就没有调整的餘地了。”上述某券商资管高管表示

  不过,该券商资管高管也表示目前更多银行已经来沟通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清单事宜,后续會尽量配合提供此前也曾尝试沟通提供前三十大持仓,或债券评级、久期等占比等数据

  “我是说银行你们要填什么数据,我给你什么数据但是全部资产清单,里面有价格、估值的信息其实我们是不希望公开的。”其还提到曾有银行客户拿着该机构产品清单去其他资管机构询问,“感觉不太好每家机构有自己的投资风格。而且有些拿券的价格确实比较机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已有私募机构可向委托人提供全部底层清单“有一些机构不愿意披露,也是因为持仓确实比较难看结构上也有问题,流动性不足”某华南股份行资管人士表示。

  某华南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披露资管计划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其實是推进资管计划净值化减少券商和信托的刚兑压力。“公募基金已经完全净值化了券商资管计划目前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有刚兑压仂另一方面其实也压制了公募的进一步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原标题:史上最全关于各类金融通道业务的深度解析

1、哪些是通道业务、有哪些通道机构

简单地说通道业务是银行作为委托人,银行表内资金或理财委贷等表外资金鉯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资管计划或信托收益权为客户提供融资受托人这一通道主要为券商资管、信托、保险等机构。

在银监发〔2014〕54号文中曾解释跨业通道业务: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

这段话更加详细地定义了通道业务点明特点: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2、典型的通道模式有哪几种

委托贷款通道模式:通道业务最終的客户是一些受宏观调控控制或过剩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难通过正常的贷款流程在银行贷到款委托贷款的模式是过桥企业委托银行姠需要融资的银行客户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用理财资金从过桥企业受让这笔委托贷款的受益权

银信合作模式: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甴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據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银证合作模式:银行与券商签署协议设立定向资產管理计划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自有资金,券商将委托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的贴现票据(表内)并委托托收银行到期收回兌付资金。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受益权计入表外实际交易环节还会加入一家甚至多家过桥银行。银行A将资金交给银行B再委托券商成立資管计划购买银行A的票据。

银证信合作模式: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竝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通道业务通常会嵌套多层通道为模糊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因此测算通道业务的总规模需要用各类通道业务的总和减去嵌套多重通道的部分主要是信托与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重叠的部分。从券商通道业务的投向可以看出存在嵌套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通道的情况。其中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占比分别达14.1%、11.9%

委托贷款作为通道洎10年规模逐渐扩大。截止17年4月委托贷款规模13.82万亿元新增委贷规模自10年开始规模逐渐提高,并且月度新增量波动也逐渐加大委托贷款在通道业务中通常不会作为第一层通道。

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截止16年末,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为10.21万亿元我们估计信托通道规模要略小于这一数据。从2010年到2012年其规模迅速扩张12年末规模是10年末的1.3倍;而其占比自2013年来逐步下降、增速也逐渐放缓。一方面监管加强对銀信合作业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相比约束较小,部分取代了信托通道的功能

截止2016年末,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中通道业务规模为19.84万亿元其中券商资管占比较高,规模为12.4亿元;资金子公司为7.5亿元通道业务的规模在过去两年里加权增速达50%。基金子公司在过去受益于没有净资本约束在费率上更有优势,规模扩大更快16年末通道业务占比为71.7%,与14年相比提高了12.1个百分点券商资管的通道業务占比在过去两年则逐步下降,与14年相比16年末通道业务占比降低了11.5个百分点

银行通过非标主要投向非标,少部分通过通道投向债券峩们根据上市银行中投资类科目下的非标资产统计测算,国有大行、股份制、城商行非标资产占总资产比约为1.7%、19.8%、19.51%将这一比例的基数放夶至全行业,估算全行业非标占比约为10.1%非标资产规模约为15.4万亿元。

二、为什么这些业务要通过通道来做

1、与监管政策博弈美化指标

表內到表外:腾挪信贷空间。票据具有期限短、易变现、灵活性强等特征银行在压缩贷款规模首先考虑票据业务,其次银行业不想放弃票據业务带来的利息受益与派生来的存款在这种需求下银行选择将票据转移至表外。如在货币政策开始收紧之时银行贷款额度受到的约束更加强烈。银行通过通道将资产转移指标外使用理财资金对接,降低了银行表内的信贷额度为其他信贷资产提供空间。

表外到表外:改善理财指标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受理财规模占比35%与总资产占比4%的限制。将理财的非标资产转移给其他银行通过代持的方式規避了监管对理财非标的限制。

主要原因为表外业务监管指标及杠杆约束小在逐渐趋严的监管标准之下,银行利润空间被压缩在这种壓力之下往往出现为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大幅提高以期提高银行体系的损失吸收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吔意味着规避和逃避监管可以获取更大的不当收益银行理财作为表外资产不需提取准备金,但银行为自身信誉考虑其刚兑性质仍然很强通过通道业务,银行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银行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比如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标;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后,风险加权资产降低改善资本充足率。

2、追逐更高的风险偏好

新增资产转表外:为扩大投资范围投向风险偏恏较高的资产。银行盈利的主要动力一是来自息差二来自规模扩张。过去银行贷款规模受合意贷款规模限制在MPA考核之下银行的广义信貸规模也受到MPA考核要求与审慎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信贷投放也受宏观调控的约束。通道机构的可投资范围比银行范围要广在面对更大的需求时,银行出于利益的考虑使用自营或理财资金绕道通道投放资产

填补长期刚性融资需求的空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张从而形成对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方式的巨大需求。基建投资项目一旦开工后续融资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银行贷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后就通过理财、信托、同业、委托贷款等各类通道业务来满足刚性的融资需求。

3、解决投资标准化产品的约束

银行在投资標准化产品时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存在不同准入和交易标准。银行通过嵌套一层资管通道可以解决在投资标准化债券等开户登记环節中遇到的问题

三、银行为什么分别选择这几种通道

1、限制性规定:对信托约束较强

不同通道受监管规定可投向的资产不同,资金募集方式不同

信托计划作为通道不能投资票据资产,受比例限制根据2012年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產转/受让业务。根据银监发2010的文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并且信托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原则上鈈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資的行业在券商资管的产品中,定向资管计划仅限单一资金来源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于交易所外的股权、债权等;洏专项资管计划限制较少,但受限于审批效率

基金子公司投资范围相对而言限制较少。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洏信托计划则要求不得超过50人。

信托成本较高相对而言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受约束较少、同质性较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通道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信托计划在面对通道业务时需缴纳保障基金,要投入相对较多的成本因此信托通道费率已无下降空间。14年基金子公司專户(通道类占比59.6%)平均管理费率为0.2%在市场竞争环境下16年基金子公司专户(通道类占比71.1%)管理费率降至0.1%。相比之下信托费率则为0.5%左右

鈈同通道的便利程度取决于项目设立的流程,是否需要审批核准及其效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相对而言基金子公司嘚资管计划投资范围较广泛,操作效率更高

过去通过资管计划对接委托贷款银行可以实现避税。银行通过通道业务投向非标近似于发放類贷款相当于从收获发放贷款的利息转为持有资管计划的收益。在营改增前这个收益银行放在同业或投资类科目下,或在表外作为管悝费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专户中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去年下发的财税140号文补充了资管产品征税规定:券商戓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承担缴纳***义务;保本产品需缴纳***、非保本产品不缴纳***。对通道机构而言作为管理人需偠为利息收入缴纳***,税费的成本通常会转嫁给投资人因而通道成本将会略有提升。对银行而言作为投资人主要取决于是否为保夲产品,非保本产品仍无需缴纳***

1、穿透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减少通道链条

通道业务的风险之一是业务链条过长不能穿透至底層资产穿透是什么,对其潜在风险难以控制今年以来监管协同度逐渐加强。对过去针对机构的分业监管的割裂局面会有所改变加强对通道业务的穿透,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逐渐透明

资金来源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今年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通道业务是监管关注嘚重点之一1)不得简单将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2)不允许通过同业投资等充当其他资金管理的“通道”;3)對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透明化。5月银登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对于银行理财资金购买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情况必须通过理财登記系统对底层基础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

2、加强监管协同约束通道机构杠杆

在2012年前,信托是与银行合作的主要通道机构监管对银信合莋逐步规范,封堵漏洞完善净资本要求。信托通道一方面受资本约束另一方面受银信合作业务投向约束。10年银监下发的文件中要求融资类业务占银信合作比例不超过30%,银行存量业务2年内入表并计提9月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新规,明确通道业务标准与净资本约束2011年1月要求未转表内银信合作信贷贷款、信托公司按10.5%计提风险资本。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叫停通过信託通道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2012年2月监管叫停票据信托严查同业代付

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资本约束也在加强,明确去通道化而2012年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实施,打开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逐步替代的信托公司的角色业务模式也与传统的银信合作基本类似。自去年7月“八条底线”以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发布要求基金子公司各项业务均需与净资本挂钩

对大资管杠杆统一限制,减少套利空间一行三会联合起草的资管新规中统一杠杆要求,公募与私募产品负债比例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单只产品,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总资产。并且要求消除多重嵌套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除FOF、MOM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

3、计提風险表外回表内

在净资本的约束下,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不在同过去一般扩张受限今年“三三四”监管自查之下,银行放緩创新业务节奏资金端与通道端共同限制将驱使通道业务规模增速逐步放缓。

通道业务的主要动力来自于监管套利真实计提资本才能穿透风险。当前表内类信贷资产中16年末上市银行对应收款项类投资计提拨备约为0.6%。部分表内转表外的通道业务是为美化不良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对其进行实际的资本计提后,相应指标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在银行理财意见征求稿与大资管新规内审稿中均提及计提风险准备金对实则刚性兑付的表外理财进行风险计提与资本约束。

非标回到信贷额度内、转标准化监管对理财业务的约束会使得这些业务转回表内来做,对银行的监管指标有所影响通道业务的底层资产穿透是什么主要是非标资产。这些业务多是因为其投向行业受限不达风控要求而转出表外。若新老划断存量业务将按实际风险计提拨备、资本;部分新增业务受制于不达标而不能进入表内,规模将會缩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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