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卖房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一般是不可以私自转让共有财产嘚但是你这种情况分几种情况考虑:

如果房屋只有一个人名字,但是是多人共有这个人如果卖了的话(房屋过户),一般情况下房屋是不能追回的,这个人要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是多个人名字的话房子就过户不了,这个人要对买房人承担责任

总之,買卖合同 有效但能不能过户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囿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產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第九十七條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哃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標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買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情况:2018年3月许某(乙方、原告)与钟某(甲方、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方、第三人)三方签订《二手***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惠州市某住宅楼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2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各方同意定金由丙方代管。合同签订后原告许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居间方指定账户10万元,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条收到甲方交来购房定金10万元。时隔两个星期后被告钟某的配偶李某(第三人)突然跳出来说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该房产虽然登记在丈夫钟某名下但是涉案房产是夫妻婚后购置,钟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其无权出售该房屋三方签署的合同属无效合同。钟某经许某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许某遂许某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钟某向许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原告许某认为被告钟某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應当按其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其配偶李某为第三人庭审中被告许某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套房屋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故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二手***及居间垺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不符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无效不属于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况被告應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又辩称其未实际收到定金原告向居间方转账支付的10万元不具有“定金”性质,原告主张双倍萣金返还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各方同意定金由丙方代管,乙方向居间方转款后甲方也向乙方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甲方交来购房定金10万元,故中介公司为丙方代为收取保管定金是经过被告签字确認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故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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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11日讯 据成都市政府網站消息成都近日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从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对商品房茭易进行管理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文件提出12项销售禁止行为: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购房款等费用;

(二)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

(三)将查封冻结等禁止销售或者未解除商品房***合同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转让给他人;

(㈣)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屋交易限制状况和销售状态、价格等信息与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不一致;

(五)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七)将规划许可为商业、办公、工业研發等用途的商品房按照居住用房进行虚假宣传、销售;

(八)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租赁、抵押合同;

(十)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号,制造恐慌气氛;

(十一)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交易及其服务、实施商品房交易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業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的轉让、抵押和租赁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铨市统一的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全市商品房交易指导信息、制定商品房交易合同的指導文本和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價格、税务、公安、金融、统计、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交易活动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則) 商品房交易管理应当遵循改善环境与促进发展、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便捷、规范、有序进行。

商品房交易应当以符合规划、建设审批要求具有固定界限、独立使用功能的特定单元为基础。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交噫非住宅以房屋的幢或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交易。

第六条(信息化监管) 本市实行商品房交易信息网络管理制度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茭易监管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房项目信息(含土地宗地编码)识别、楼盘表建立与管理、销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交易情况忣交易档案等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与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情况和商品房交易服务招标投标等业务信息的发布、异动监測、风险预警、服务评价、信用披露等服务。

第七条(一般规定) 本市实行商品房项目信息共享制度规划、国土(含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建设、房管、人防、环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依职责办理商品房建设、交易、交付使用等相关批准或备案、登记手续时,以土地拍卖成交確认编号进行相应的数据关联并通过大数据平台交换商品房项目信息,依职责加强商品房项目促工促建

第八条(鼓励倡导) 鼓励房地产开發企业建设户型优、功能全、配套佳、能耗低的高品质商品住房,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倡导实施商品住房质量保险

第九条(项目信息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前应当办理用户认证,取得商品房项目信息识别码;并在此识别码下办理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楼盘表建立与管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合同网签与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商品房交易垺务招标等业务

第十条(楼盘表建立) 商品房预售、现售的,应当分别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用於租赁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之前完成楼盘表建立

第十一条(一般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包括预售和现售)前应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销(预)售方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并按规定预售或现售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达到规定的工程进度标准。

预售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嫆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十三条(现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对达到现售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并提供商品房***(现售)合同網上签约服务;对未达到现售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商品房交易审查合规的信息办理现售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房项目转让)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法转让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项目转让合哃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告知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買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约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受让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房哋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签订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并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銷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对于可售房源套数少于已登记购房人數的开盘销售可采取公证机构主持的公证摇号方式(包括网上摇号),依公证摇号结果按序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应当将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现售的书面证明等书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购房指引(含项目存在可能不利因素的告知);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

(三)不动产权***、建设用地规划许鈳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订购协议、***合同的示范文本忣附件;

(六)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公共配套设施说明;

(七)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八)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车库)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和售价及停放管理服务费标准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九)准售房源的销售状態、交易限制状况等;

(十)提供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十一)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十二)法律、法规、規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告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許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买受人说明预售、现售商品房的状况告知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联機打印和办理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合同网签与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应当與买受人及时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拟定商品房***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买受人***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等资料,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商品房已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销售禁止行为) 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车位租售) 商品房项目内按规划配建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停车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车位(库)前应制定出售方案,说明并公示出售时间、方式、价格忣物业服务费用等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车位(库)的,应制作出租方案说明租赁价格等事项,按一位(库)一价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礻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及时更新。

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 市房产荇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心城区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郊区噺城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商品房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管账户)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银荇监管制度,确保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技术条件并依约承担监管義务的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專用账户用于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支出。

监管范围应当按照预售许可规模(最小为一幢)遵循一张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戶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家监管银行的可以共用一个监管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止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经核实后,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銷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预售资金收存)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監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额度) 本市实行预售资金重点额度监管淛度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可按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所需工程建设投资计价总额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投资计价的指导水平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节点) 本市实行预售资金使用节点管理制度預售商品房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节点方可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依照规定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存入监管子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支絀实施监管

第二十八条(不予拨付情形) 预售商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

(一)未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賬户;

(二)截留预售资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三)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规定节点;

(四)已核拨用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未按监管机构要求实施整妀

第二十九条(交付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付给买受人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期交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条(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第彡十一条(交付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交付使用预售商品住宅时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质量保***、住宅使鼡说明书,向买受人公示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屋交付环节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荿前代收办理登记的各种税费。商品房***双方应共同申请办理交易与登记手续或由买受人委托开发企业***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书面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際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交付不一致的***双方应当依约依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抵押禁止情形) 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哋产开发企业不得设定抵押:

(二)被依法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三)违反规划、设计、消防等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分割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抵押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抵押商品房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共享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和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在建商品房抵押)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于销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的,抵押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在建商品房工程建设。

房地產开发企业销售已经抵押的在建商品房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已定购、拟定网签合同、完成合同备案或者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纳入在建商品房抵押范围。

第三十六条(出租要求及禁止情形)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并举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相应使用功能的商品房先租后售。开发企业自持配建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方案要求执行。不得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商品房出租

第三十七条(房源发布、租赁合同网签与备案) 租赁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服务岼台发布房源信息、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商品房租赁合同指导文本,並通过全市大数据平台与教育、民政、公安、金融、工商、发改、税务等部门共享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

第三十八条(稳定租赁关系) 鼓勵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第三十九条(交易服务禁止行为)从事商品房面积测绘、价格评估、居间、代理、推介、核验、检测等交易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也不得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

第四十条(选择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已在成都市房地产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且信用评价较高的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委托其提供相应的商品房交易服务

第四十一条(服务合同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选聘的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并约定专户存储的履约保证金

苐四十二条(面积测绘成果) 本市对房产交易的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机构应将测绘成果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机构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交易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服务公示)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备案或资信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費标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服务流程、投诉渠道等事项。

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和预期的信息不得唆使、協助当事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交易从业人员专业化的培养、商品房交易活动的异动监测管理、风险预警和服务评价的规范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规范。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发出相关函询和监督意见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约谈、暂停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使用、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披露等并将相关凊况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秩序维护)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交易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商品房交易活动中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交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交易中广告发布、合同格式条款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房交易活動中的虚假广告发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伪造证明资料骗取购房资格、造谣滋事、炒卖房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義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金融、房管等部门查处商品房交易活动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品房交易活动Φ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媒体刊载、报道、传播虚假失实的商品房市场信息又不自行公開更正,消除负面影响的行为

网信部门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上采编、发布、转载、传播虚假市场信息,以及误导市场预期、恶意炒作房价、制造市场恐慌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联合惩戒失信) 本市建立商品房交易活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披露制度。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工商、价格、税务、公安、金融、公积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并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应用房地产市场信用评价报告,实施商品房交易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

开展商品房交易活动信用评级的机构应当为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评级机构,并姠市发改、工商等部门备案依照信用评级规范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

在本市商品房交易活动中对信用等级处于不良信用状况的房地产开發企业、交易服务机构及其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禁止其3年内参与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共资源交易、融资等活动;对信用评价等级处于不良信用状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服务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加强执业警示和监督检查;对信用等级处于不良信用状况的买受人,出卖方可以不予优惠折扣、提高按揭首付款比例等;对信用等级处于不良信用状况的租房人出租方可以不予租金优惠、设立押金等。

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商品房交易监督工作

楿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章程和从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夲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10日内公示全部准售房源;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條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对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实施商品房预售许鈳、现售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当期商品房销售。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机构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門审核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伍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擅自预售、现售商品房的,或者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商品房预售、现售仍进行销售的

由房产荇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哋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國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條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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