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摊卖猪肉营业执照有检疫证明没有营业执照检疫站能扣车吗?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男于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号码:×××4410汉族,高中文囮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萍、李宛青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冼某男,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码:×××3172,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甲,女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码:×××3126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囚刘俊华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码:×××3119,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區。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辉,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于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号码:×××5021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广宁县北市镇江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力广东聖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女,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码:×××2465,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ㄖ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策宇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于贵州省沿河县***号码:×××1739,土家族初中文化,在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ㄖ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女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码:×××5420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囚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男,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码:×××541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晓春,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囻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冼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沝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11月18日、2016年3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玳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冼某、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及辩护人李宛青、李敏、刘俊华、付辉、苏力、陈策宇、谢凯、任小宪、林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結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在未依法办理证照的情况下租用被告人冼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西門村旱坑的鱼塘棚作为加工场,非法加工猪肉胶等肉制品被告人冼某明知被告人谭某甲非法加工猪肉胶等肉制品,××死猪肉回来加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另案处理)在上述加工场内将硼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猪肉、肉胶等食品中,其中一部分放在被告人谭某甲与妻子邓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三水区西南市场宜海肉丸店进行销售另一部分主要销售给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与关某乙(另作处理)共同投资经营、被告人王某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市场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被告人范某经营的三水区乐岼市场好乐福冻肉店、被告人杜某经营的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市场海英冷冻食品店、被告人冯某经营的南海区丹灶镇农贸市场张四欢冰鮮档、被告人徐某乙经营的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海滨路47号祥鲜冰鲜档。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明知被告囚谭某甲提供的肉制品存在来源可疑、渠道不正规、价格偏低、外观成色有异等问题仍然予以收购并对外销售获利。

201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谭某甲的上述加工场,并缴获“长舟”高级精制盐4袋、硼砂1袋及肉类1800千克等物品经鉴定,××Ⅱ型核酸;猪肉、排骨中挥发性盐基氮不合格;肉胶中检出硼砂;肉片检出山梨酸及硼砂;调味粉检出硼砂;盐检出水溶性杂质、亚铁氰化钾均不合格

2014年8月27日,执法人員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查获的散装猪肉胶中检测出硼砂;201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好乐福冻肉店查获的散装猪肉胶中检测出硼砂,在张四欢冰鮮档查扣的肉胶中检测出硼砂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冼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囚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應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足以造荿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嘚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1)他已于2014年5月将加工厂转让给谭某乙不再打理加工厂了。(2)他并鈈是对全部肉类都添加硼砂的如果肉类的成色不好才会添加,添加硼砂后肉类会保质得好点辩护人李宛青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谭某甲实施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2.法庭不应以缴获的肉类数量作为被告人谭某甲的量刑情节。3.考虑到被告人谭某甲并无造成他人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性危害,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自願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鉴于被告人谭某甲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谭某甲事前并无犯罪記录本次系初犯、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能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冼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护囚李敏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冼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而且被告人冼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其又不懂法律,本质不坏因此,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关某甲承认已销售了涉案的那些肉胶,但辩稱她并不清楚那些货有硼砂,肉眼也不能辨别出来而且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在文峰东路,百旺城是宏峰副食品店辩护人刘俊华的辩護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被告人谭某甲的宜海肉丸店有销售散装食品資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宏峰副食品经营部从宜海肉丸店进货,进货的渠道是正规的2.被告人谭某甲与宏峰经营部的交噫是联系王某,并不是直接联系关某甲关某甲对于谭某甲添加硼砂的犯罪行为在案前毫不知情。3.从外观上来看被告人关某甲根本不可能知道猪肉胶里是否添加了硼砂,也无法辨别出肉胶内添加了硼砂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谭某甲提供的肉制品存在来源可疑、渠道不正规、价格偏低、外观成色有异等问题”属于主观推定,并没有证据证实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主观上对于有问题的散装肉胶是明知的。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她有将在被告人谭某甲处购买肉胶的事情向关某乙、关某甲、徐某甲汇报。但这是在事发之後才汇报的宜海肉丸店在第一次被查封是因为证件不齐的问题,并不是肉胶存在问题所以被告人关某甲是不知道宜海肉丸店的肉胶添加了硼砂。因此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关某甲宣告无罪。

被告人徐某甲辩称宏峰经营部和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不是在同一个地方的,兴奣冷冻食品购销部的档口实际上是在文峰路的但因为宏峰副食品的牌匾都有兴明的名字,所以别人就误认为宏峰副食品也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其中一个经营部而且他并不清楚宜海肉丸店的货有硼砂。辩护人付辉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嘚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徐某甲主观上不存在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故意。2.愙观上被告人徐某甲没有参与宏峰经营部与宜海肉丸店或谭某甲的生产、采购销售工作另外公诉人以谭某甲提供的肉制品存在来源可疑、渠道不正规、价格偏低、外观成色有异等问题来推定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谭某甲的肉制品是有毒有害食品,证据是不充分的徐某甲鈈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谭某甲提供的肉制品的来源可疑、渠道不正规。宜海肉丸店卖给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肉胶不是“价格偏低”而是在囸常的批发价区间。外观成色有异也不能证明肉制品就是有毒、有害食品同时控方据以定案的《检测报告》缺乏证据效力。控方对于销售数量和金额计算不准确请法院核查。综上希望法庭能宣告被告人徐某甲无罪。辩护人付辉在法庭上提供了手机短信内容以证明徐某甲与顺德裕众兴食品厂有生意往来,亦证明徐某甲一直没有在三水经营宏峰副食品经营部以及徐某甲并不知道宜海肉丸店送的货是有毒囿害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苏力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悔罪明显应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的认定不是直接的明知,只是适用司法解释的推定明知希望法庭能注意。4.本案的鉴定报告从程序、资质、人员等方面存在考究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囷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陈策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能對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辩称他根本不知道肉类有添加硼砂,他店里的肉类并没有添加硼砂辩护人谢凯的辩护意见是:杜某向谭某甲购买肉制品的价钱偏低是因为杜某认为谭某甲的猪肉的肥肉较多或是私宰猪,杜某并不知道谭某甲的猪肉有添加硼砂而且杜某并不是长期向谭某甲购买货物,只是有时向谭某甲购买前后也只向谭某甲拿了不到300斤猪肉胶,亦因为这样杜某并未按要求要谭某甲提供许可证及检疫证等文件并且,相关部门从杜某处查到的猪肉胶并未检测出硼砂而谭某甲也说过他只是对小部分猪肉添加加硼砂,所以不能推定杜某就销售过含有硼砂的猪肉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能构成销售不符匼安全标准食品罪。即使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杜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销售数量不大,没囿造成不良后果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能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礻自愿认罪。辩护人任小宪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冯某主观恶性较小,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缺位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夨误冯某从谭某甲处拿的货物只有三百多斤,数量不大结合其身体状况希望法庭能对冯某适用缓刑。辩护人任小宪在法庭上提供了病曆等材料以证明被告人冯某的身体状况不宜长期羁押。

被告人徐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同时提出他是在2014年4月初才开始向谭某甲拿货的。辩护人林晓春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是:徐某乙在主观上没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客观上,证明徐某乙售出的猪肉胶是添加了硼砂的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综上希望法庭能对徐某乙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在未依法办理证照的情况下,租用被告人冼某位於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西门村旱坑的鱼塘棚作为加工场非法加工猪肉胶等肉制品。被告人冼某明知被告人谭某甲非法加工猪肉胶等肉制品××死猪肉回来加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已判决)在上述加工场内将硼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猪肉、肉胶等食品中,其中一部分放在被告人谭某甲与妻子邓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三水区西南市场宜海肉丸店进行销售,另一部分主要销售給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与关某乙(另作处理)共同投资经营、被告人王某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市场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被告人范某经营的三水区乐平市场好乐福冻肉店、被告人杜某经营的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市场海英冷冻食品店、被告人冯某经营的南海区丹灶镇农贸市场张四欢冰鲜档、被告人徐某乙经营的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海滨路47号祥鲜冰鲜档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明知被告人谭某甲提供的肉制品存在来源可疑、渠道不正规、价格偏低、外观成色有异等问题,仍然予以收购并对外銷售获利

201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谭某甲的上述加工场并缴获“长舟”高级精制盐4袋、硼砂1袋及肉类1800千克等物品。经鉴定××Ⅱ型核酸;猪肉、排骨中挥发性盐基氮不合格;肉胶中检出硼砂;肉片检出山梨酸及硼砂;调味粉检出硼砂;盐检出水溶性杂质、亚铁氰化鉀均不合格。

201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查获的散装猪肉胶中检测出硼砂;201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好乐福冻肉店查获的散装猪肉膠中检测出硼砂在张四欢冰鲜档查扣的肉胶中检测出硼砂。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冼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芦苞派出所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由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囚员许某报案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于当日予以立案

2.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谭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立案

3.三食药监(食)罪移字(2014)2号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物品销毁记录。主要内嫆:2014年8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区西门村鱼塘旁的谭某乙肉制品加工点进行监督檢查,现场发现其加工间及冷库内存放有约1.8吨肉类加工间还有以下添加剂:“长舟高级精制盐”4袋、“艾森仕金装肉宝王”13瓶、“狮头複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D-异抗坏血酸钠21袋、碳酸氢钠1袋、山梨酸钾20包、收据9本、票据(送货单)7张、绞肉机3台、刀具1把,在其加笁点附近10多米处发现硼砂1袋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以及相关收据收款票据进行扣押,最后对现场查获的1800千克肉类进行无公害深埋处理执法人员委托广东省佛山市盐务局对“长舟高级精制盐”进行检测鉴定该“长舟高级精制盐”为工业盐。

4.委托检验函及鉴别证明书主要内嫆:2014年8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广东省佛山市盐务局发出委托检验函,委托该单位对谭某乙加工厂现场查获的长舟高级精淛盐4袋(50公斤/袋产品标准号:GB/T,厂名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2014年8月27日佛山市盐务局回复,依据国家颁布的工业盐执行GB/T《工业盐》国家标准凡以此产品标准号为产品标识的均可认定为工业盐。

5.关于查处谭某甲肉制品加工窝点案件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2月6日,執法人员对三水西南百旺城蔬菜市场105铺进行检查发现该肉制品加工场所由谭某甲个人经营,由于无证照经营联合检查组决定对该无证加工肉制品窝点予以取缔,将现场查获的该加工场所的猪肉原料、猪肉半成品及肉糜成品一批(共计280kg)予以销毁

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谭某甲于2011年开始经营宜海肉丸店执照名字是其父亲谭宜海。西南市场宜海肉丸店有营业执照、工商证件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谭某甲经营肉制品生意每天的进货和出货都是日日清,日日结数的一直以来都没有设立单據和支出收入的相关台账。2013年5月份谭某甲在河口找到一个叫“阿裕”的男子租了“阿裕”位于西南街道河口西门村旱坑鱼塘边的一间砖屋(面积约100平方米)。租好屋后谭某甲加建一间冷库,接着就购买了一台切肉机、搅拌机、搅肉机在2013年9月份开始生产、加工猪肉胶了。当时的猪肉是谭某甲到西南大市场买回来加工的就买一些猪边肉(即猪肉档下午卖剩的边角料及早上猪肉档老板切下的边料)和一些肥肉,猪边肉6元每斤肥肉3.5元或2.5/斤,收购回来后就将它放入冷库冰到第二天,到早上7时左右就取出解冻后加工成猪肉胶2014年5月份,堂謌谭某乙加入每月工资3000元。刚开始一般每天加工的猪肉胶约四、五百斤谭某甲的档口每天销售约200斤,其它的二、三百斤就销售给客户(有些到谭某甲的工场收货有些则由谭某甲送货给他们);堂大哥谭某乙到加工场帮手后,每天的加工量就有所增加每天可加工约六百斤。销售的价格有两种情况:档口零售的价格每斤7元批发给客户的批发价每斤5元。(2)谭某甲供货的客户主要有:位于西南百旺城的興明冷冻食品公司、西南百旺城的海英冻肉店、乐平的双汇冻肉、南海丹灶横江市场内一间档口(具体牌号不祥)平时销售得最多的客戶是兴明冷冻食品公司,一般每天可向该公司销售肉胶约200斤其他的客户一般每天可销售50斤左右。谭某甲于2014年4月份开始供猪肉胶给兴明冷凍食品公司一直到加工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前一日为止(即2014年8月25日)兴明冷冻食品公司有几个老板,收货人主要是一个叫作阿霞的女子西南百旺城的海英冻肉店是从2014年5月份开始供应直至2014年10月20日;乐平的双汇冻肉店是从2014年5月份开始供应直至2014年10月20日左右;2014年4、5月份开始供肉給南海区丹灶横江市场旁边的冷库叫阿日的人,直到10月十几号每隔一星期送一次货,每次70、80斤销售价格为6.5元;2014年4月开始供肉给南海丹灶横江市场的“阿三”,直到10月20日每隔4、5天送一次,每次50、60斤销售价格为6.5元。谭某甲最后一次供货给兴明冷冻食品店是2014年8月25日经与阿霞联系,后驾车运送猪肉胶到兴明冷冻食品店交完货后,谭某甲将单据撕掉然后就离开了。过了大概2天左右兴明的那个阿霞打电話给谭某甲,说谭某甲提供给她的猪肉胶有问题暂时不用再提供猪肉胶了,谭某甲销售给对方的猪肉胶的价格是5元一斤谭某甲向上述這些冻肉店提供猪肉胶没有提供散装肉胶的销售所具备的相关证明,对方也没有向他索要(3)一开始时,谭某甲到西南市场收猪肉档的邊料及肥肉回来加工的直到2014年7月中旬开始,工场的场主阿裕对他说可以提供更便宜一点的猪肉给谭某甲加工以4.5元每斤给他,是冷冻好嘚对方提供的猪肉颜色看起来较差一些,但瘦肉较多于是从那时起谭某甲就开始收阿裕的猪肉来加工直到公安机关查处。(4)有一个叫阿铭的外省仔来到加工场说可能买一些硼砂添加到猪肉胶里,这样出来的猪肉胶可保鲜时间更长吃起来的口感也更好,特别是猪肉原料色泽差的时候加入硼砂后搅出的肉胶会更鲜艳。2014年4月谭某甲就以300元购买了一袋(约有80斤),同时对方还送给他一小袋试用(重约7、8斤)谭某甲从2014年5月初开始在猪肉胶中添加硼砂,用的分量是按照每一百斤猪肉添加1两左右的硼砂谭某甲时不时在那些猪肉内加入一湯匙硼砂,除非收回的肉色泽是靓肉就不加其他情况下都会添加一汤匙进去以得到更好的效果。其中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盐)是从2014姩2月份开始添加,用的分量是按照每一百斤猪肉添加2市斤的工业盐胭脂红是看肉色偏白的时候才添加进去调色的,一直以来都有添加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办理肉类加工许可证2014年8月份,阿裕提到说可以提供廉价的猪肉给加工厂晚上将肉送到加工厂,并且幫忙称重阿裕是以每市斤4元5角收购来的,以5元销售阿裕每次供货300-400市斤,一共供了1200市斤猪肉阿裕提供的猪肉与市场上的肉质区别不大,但是没有检验证(5)具体来说,加工肉类时每一百斤猪肉一般添加1两硼砂、5钱山梨酸钾和坏血酸钠、2斤盐、3斤糖、3两味精、10斤生粉,还要根据肉质随量增减添加剂的份量一开始添加添加剂是由谭某甲负责,后来由谭某乙负责添加剂工作(6)加工厂有四个工人,一個是江某某一个是谭某乙,一个是谭某某还有一个小工。其中谭某甲负责货源和销售,江某某和谭某乙负责加工厂收货和加工谭某甲曾于2011年10月份经营肉制品加工场,2013年被三水质监查处过(7)谭某甲所加工的猪肉胶以5-5.5元/斤、牛肉胶以6-6.5元/斤的价格批发给市场档主銷售,猪肉片以7-7.5元/斤批发给市场档主销售大多数的成品都是他本人用他的面包车(车牌粤E×××××)送货给如兴明购销部、海英冷冻店等客户的,还有一些客户是来到他的加工场装回去销售的如四会阿飞等。收购加工的猪肉原料来源一部分是在西南大市场以6-7元每斤来收购猪边料,还有以3-4元每斤收购了一些肥肉;另外一部分是阿裕提供的在单据上写了一个“烧”字作记号,还有一部分是一个河口人送過来的写了一个“河”字的。(8)2014年5月谭某甲到百旺城附近,问海英冻肉店老板要不要拿些猪肉胶试卖下男老板问有无样品,对方看过样品猪肉胶没有再问具体肉胶在哪里整的。谭某甲说没有证件的只是在自己私人加工厂做的对方也没有向谭某甲索取检疫证、营業执照等证照看,而是直接询问价格双方约定价格为5元一斤。2014年4月谭某甲拿猪肉胶样品去找客户,来到南海丹灶的金沙市场口拿些樣品出来问阿日要不要猪肉胶,阿日看过猪肉胶样品后没有问肉胶的来源也没有要求出示相关的检疫证、流通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而昰直接谈价格双方约定价格为6.5元每斤。以后谭某甲每隔一星期送一次猪肉胶,每次70、80斤2014年8月26日加工厂被查后,肇庆的客户向谭某甲偠货谭某甲就向林某某拿货,每次拿货1000斤每斤为4.5元。(9)谭某甲交给兴明等地方的肉胶和肉片是用白色或者红色的胶袋包着的每袋約5市斤左右,无标签无任何的文号,都是他请的工仔包装的颜色都是血肉色。其后谭某甲辩解,2014年5月份左右堂大哥谭某乙过来后,谭某甲就将河口的加工场以50000元的价格转给谭某乙经营2014年5月之后就由谭某乙加工肉类了。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谭某甲辨认出冼某就是絀租加工场及提供猪肉的人;辨认出帮助其加工猪肉的谭某乙;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向其收购散装猪肉胶等货物的兴明老板;辨认出杜某就昰向其收购散装猪肉胶的海英冻肉店的老板;辨认出徐某乙就是向其收购散装猪肉胶的横江的阿日;辨认出关某甲是向其收购散装猪肉胶等货物的兴明老板;辨认出王某就是负责向其收货联系的阿霞;辨认出冯某是横江市场冻肉店的老板娘;辨认出范某就是向其收购散装猪禸胶、牛肉胶的乐平市场的老板娘;谭某甲还对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市场好乐福冰鲜档、南海区丹灶横江市场张四欢冰鲜档、南海区丹灶横江海滨路47号后座工场、兴明冷冻食品店、××死猪肉的地点和工具进行了辨认,对加工场的相关物品照片也予以了辨认。

7.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从2012年开始到2014年8月份店里几乎每个月都从谭某甲的“海记”肉丸档购入猪肉胶销售,但是具体进出货昰经理王某负责关某甲不知道具体情况。每个月对方来收货款时关某甲就代关某乙在支出单据上签名(有单据证明),海记提供猪肉膠给宏峰的情况自己不知道是王某负责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法人代表是徐某甲他于2000年开始经营,当时关某甲在兴明那里管理购销蔀内的大小事务直到2010年,之后就没有做了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是关某乙,于2011年开始在西南南丰大道1号8座106铺经营经营后,关某甲于2012年开始帮关某乙经营档口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份,××,关某甲不在档口。2013年7月后帮助姐姐关某乙经营宏峰直到现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关某甲与徐某甲均无股份关某甲对2013年3月份至8月份的19张支出证明单据予以了确认。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关某甲无法辨认出谭某甲。

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有三间店,总店的地址是西南街道南丰大道1号18座106铺店名叫兴明冷凍食品购销部,持牌人是关某乙另外还有两间分店:其中一间是西南街文锋东路21巷4座102,店名叫百食汇冷冻食品购销部持牌人是刘某;叧外一间是在西南街道商业城3号首层14号叫裕兴明农副产品商行,持牌人是王某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老板是徐某甲、关某甲和关某乙。三個老板平时只是过来巡查一下主要工作都是分给下面的人管理。其中王某管理百旺城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徐某某管理文峰东路的百食汇食品购销部;何某乙管理商业城的裕兴明农副产品商行。王某在百旺城的兴明食品购销部负责看铺和管理账目、销售等工作这间店的财务是吴某甲和吴某乙,出纳是李某甲销售是何某甲,采购是刘某打单是李某某,点数是何某丁仓库是吴某某。司机有谭某某、吴某丙、苏某某、温某某等人刘某也属于司机,店里一共有十五六人(2)王某在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内负责看铺,管理账目和销售每天负责店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安排***下单接着再安排打单出货,时不时会带着出纳干活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进货渠道有广州番禺嘚正天食品厂、罗村中南批发市场的批发档,还有西南街道“海记”肉丸档其中正天食品厂和罗村的批发档都有肉胶流通许可证、检疫證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还有收货的单据但是在西南街道那间海记肉丸档则没有许可证等证件,也没有进货单据正天食品厂的包装肉胶价格在6元到7元左右,罗村的批发档的包装肉胶也是6元多点海记的散装肉胶是5元一斤。王某于2012年年底接手跟进海记的货物之后┅直都有引进海记那边的货销售,到2013年底王某得知海记在百旺城的分店被安监部门查封后,就不敢再在海记那边进货了一直到2014年6月左祐,“老伙计”和“白坭生”叫帮忙带货后才又开始在海记拿货。老板关某乙、关某甲和徐某甲一直都知道店里面有引进海记的散装肉膠二个月前,店里面被查过这些肉胶王某就跟关某乙、关某甲和徐某甲说过肉胶的情况。(3)2014年2、3月停止拿货前兴明冷冻食品购销蔀每天都从海记进货,进货包括肉胶、冬菇肉胶及猪肉片其中猪肉胶每天进货200斤到300斤不等。自从知道海记的货质量有问题被查封后到2014姩5月才开始进货,大约每隔2至3天进一次货每次进货(猪肉胶)100多斤左右。王某从2011年年底开始知道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有进海记的猪肉胶等货物供货商向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供货,需要销售部门向老板说明情况后同时抽取供货商的样本及证件给老板看,等关总或者徐总答应了才可以进货的2014年重新开始从海记进货,海记没有提供相关证件给他们看(4)海记以前在西南街道百旺城有一个加工场,开始的時候由“阿康”用手推车送货过来一直到2013年年底,王某知道海记在百旺城的加工场因为猪肉胶等货物有质量问题被当地安监部门查封後,就断了货源一直到2014年4、5月,阿坚对他们说他又重新做加工场了问要不要货,而且那时候“白坭生”和“老伙计”需要这些散装肉膠王某所在的店才开始重新从海记拿货,这时候均是阿坚驾驶面包车过来送货的每次阿坚送货过来后,都会一式两份留给他们一张单據点数员点好货物后,把单据交给会计保管到一定时间后,阿坚会先到会计那里由会计将一段时间的单据汇总,算出货款然后开具支出证明单,由会计在上面签名然后要由老板核实(一般是由关某甲核实,她不在就由徐某甲核实)之后的支付方式有三种:一是7朤份前,由会计填写转账单由王某或者李某甲到银行办理转账;二是在2014年7月份后,开通了网上银行就由会计在网上转账,然后由王某戓者李某甲输入密码达成交易;三是有一两次是会计开了支出单后阿坚直接到楼下柜台拿现金。如果关总或者徐总没有核实金额王某昰不能支出货款的,必须要老板核实了支出证明单上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后签名确认她们才能支出货款。(5)2012年关某乙用她的姓名在百旺城开设了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继续经营,与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合并一起经营将办公人员全部搬迁到宏峰副食品经营部上面二楼工作至案发时。其实兴明和宏峰都是徐某甲和关某甲和关某乙三个人经营的至于他们三个人如何分成,各人占多少股份王某并不清楚。(6)怹们从海记进货价格为:牛肉片进货价格是7.5元每斤、牛肉胶进货价格是6元每斤冬菇肉胶进货价格是5.5元每斤及猪肉片进货价格是7元每斤、豬肉胶进货价格是5元每斤。每个月宏峰支出给海记约十万元左右的肉胶和肉片货款牛肉片卖出价格是8至9元每斤、牛肉胶卖出价格是8元每斤,冬菇肉胶卖出价格是6元每斤及猪肉片卖出价格是8元每斤猪肉胶卖出价格为5.5元每斤。(7)王某在2014年1月份之后就没有向关某乙请示汇報过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进货渠道和有关经营部的工作,包括2014年1月份之前王某都很少向关某乙汇报。关某甲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是总经悝也负责财务部的全部工作,全部的支出和收入都是关某甲负责跟进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王某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收购猪肉胶的哋点是宏峰副食品经营部

9.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徐某甲是2000年开始经营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是个体经營的,法人代表是徐某甲本人徐某甲经营了两间冷冻食品店:一间是西南街道文锋东路21巷4座102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一间是西南街道南丰夶道1号8座106铺的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这间铺是徐某甲和大姨关某乙一起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一样,是从2010年开始经营法囚代表是关某乙,在西南商业城日日升旁边经营一间裕兴明商行主要经营蔬菜鱼肉类,冷冻食品也有经营(2)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徐某甲在2013年的四五月份就开始没做了全部人员都搬去了百旺城的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徐某甲现在主要是自己在外面做一些肉类的业务徐某甲妻子关某甲有时跟他出去做生意,有时就去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帮忙看一下台账关某乙就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负责全面的工作,平時王某就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负责看铺和管理账目等工作采购是刘某,他负责采购进货的工作还有五个司机是负责送货的,还有几个茬店里帮忙的一共有十五六人。兴明、宏峰两间档口都在西南街道南丰大道l号8座106铺做生意王某负责在铺内的进货和出货、看铺、管理賬目和销售,也负责店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安排***下单,打单出货的事情等(3)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肉胶一般有包装的就在广东省佛屾南海区中南市场进货的,有些散装的肉胶徐某甲知道是在西南市场的“海记”肉丸档进货的档口要货时,王某直接联系“海记”肉丸檔的档主叫他送肉胶过来徐某甲辩解是由王某负责去收货和卖出给别人的,具体数量以及成交卖出和买入价格是多少他都不清楚因为怹主要负责外面的大件货源,经营部的事主要由关某乙和关某甲管理这个情况她们两人才知道。如果在生产厂家给货时都要他们提供彡个证件: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二是营业执照;三是检验报告书。有齐三证件才可以销售如果是市场销售的档口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行了。至于“海记”是否提供证件徐某甲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要问经营部的王某王某每天都有汇报经营部的情况,但主偠是经营的业绩和数目但具体到在哪里取货,有否食品流通许可证她就没有向徐某甲汇报了徐某甲还规定:经营部要出数给外面时,300え以下就由王某决定300元以上的出数就要向徐某甲汇报后再出数。徐某甲承认没有主动向王某询问肉制品的销售和证件情况是自己的失误徐某甲辩解平时都要求王某进货一定要有证件,一些散装货徐某甲都授权给王某去跟踪一大批货物回来的就是自己跟踪,所以档口就甴关某乙和妻子关某甲一起管理业务上就关某乙,行政和人事上就关某甲跟踪(4)王某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做销售经理,已经在兴明笁作了有七年2010年又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工作了四年。徐某甲表示对于宏峰一个月销售肉胶和肉片的数量不清楚大约是每个月宏峰给“海记”肉丸档的货款约十万元,有几个月给“海记”肉丸档的货款是由徐某甲签名确认的平时支出的单据是关某乙和关某甲签名的。徐某甲记得有几次在经营部办公室财务吴某乙找他签名。徐某甲同意支出“海记”肉丸档的单据有2013年3月6日款项103784元;2013年4月1日支出款项89972元;2013年5朤7日支出97380.5元宏峰是在签单后再转账给“海记”肉丸档的,由宏峰财务李某甲将钱转入一个叫邓某的工行账号徐某甲辩解事后才知道档ロ销售的猪肉胶检测出硼砂,他不清楚所销售的食品有问题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徐某甲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收购猪肉胶的地点是宏峰副食品经营部

10.被告人冼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冼某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西门村旱坑鱼塘边的肉制品加工厂昰2013年7月份左右开始借给谭某甲使用的(只是由谭某甲负责他整个鱼塘的电费)2014年4月份左右,谭某甲及谭某乙就找到冼某说他们想在鱼塘边的加工厂加多一间冷藏室,用来储存肉胶、肉片制品所以从2014年4月份开始,谭某甲及谭某乙除了承担整个鱼塘的全部电费以外还要烸个月向冼某缴纳2000元的租金。除了两间冷库的隔间外加工场主要空间是施工场,平时就在施工场内加工施工场内放有搅拌机、碎肉机等机械,旁边放有各种添加剂(2)2014年4月左右的时候,冼某见到吴某丁对方说起他经常有些低价猪肉,问有无人要因为冼某知道谭某甲他们的加工厂内是需要猪肉原料的,于是便帮吴某丁介绍了销售渠道之后,从2014年5月份开始吴某丁便时常会送一些猪肉原料到谭某甲嘚加工厂。吴某丁所提供的是低价(远远低于正常猪肉的价格)猪肉他没有明确说明猪肉的具体来源。但正常人都知道那应该是死猪禸。因为他所提供过来的猪肉一方面价格是非常低的只有4元至5元不等,好的5元每市斤差点的就4元每市斤;另一方面是无任何检验标示,市场上正常销售的猪肉都是有检验合格标示的所以那些猪肉正常情况应该就是低价收购回来的死猪肉。一般2、3天送货一次有时吴某丁没有空,冼某也帮他送过2次货每次送的猪肉大概一、二百斤,累计约1吨左右最后一次送货应该是8月25日。冼某帮吴某丁送货的好处是吳某丁请他吃饭喝酒平时吴某丁自己或者叫冼某帮忙送货过去加工场都是白天送货的,一般都是谭某甲的工人谭某乙或者阿康收货猪禸送到加工场后,他们就写单据收货谭某甲晚上才会到加工场清点。(3)双方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冼某每个月都是向谭某甲收取2000元嘚租金的。谭某乙应该是从2014年4月份开始在那里负责经营管理的因为在2014年4月份之前冼某没有看见过谭某乙。冼某觉得谭某甲应该是加工厂嘚老板因为冼某帮吴某丁向他们销售的猪肉,都是由谭某甲负责与他结算的而且冼某鱼塘边的加工厂的租金也是向谭某甲收取的。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冼某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提供猪肉的吴某丁。

11.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徐某乙从2013年9月份咗右开始向阿坚购买猪肉胶,每个星期向他购买一次或二次猪肉胶每次约20斤左右,每个月向他拿货120斤左右至2014年4月份这6个多月时间,徐某乙约向他拿货750斤左右一直取到2014年4月份(4月20日左右),徐某乙发现阿坚交来给他的猪肉胶质量差了肉质不靓。到2014年9月份阿坚打过几佽***给徐某乙,叫要他的猪肉胶徐某乙当时就叫阿坚送过三次猪肉胶过来他档口。到了2014年9月8日左右、9月17日左右、9月28日徐某乙又向阿坚拿了三次每1次20斤共60斤,所以他共向阿坚购买了散装猪肉胶810斤左右正当渠道购买的猪肉胶便宜的要6.5元,徐某乙卖8元一斤贵的要8.5元,徐某乙卖10元徐某乙每次与阿坚都是现金交易,没有单据的购买单价为7元,销售价格为8元徐某乙对于向阿坚进货作出的解释是因为阿坚送的肉胶是每市斤7元(包括用车送到档口),而其它人的价格是8元至8.5元还要去别人的档口取货,所以阿坚的价格比较便宜销售的牛肉膠有包装和散装两种,其中包装的是从南海永利市场阿细冻肉批发档拿的;另外散装肉胶是从阿坚那里拿货的阿坚供应猪肉胶时,徐某乙没有向他要相关证件对方也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徐某乙甚至不知道阿坚的加工场在哪里这些散装肉胶卖到哪里。从那个阿细那里拿包装的猪肉胶阿细供应给他的是有牌子的包装肉胶,包装上有标签、有牌子和QS认证还有提供检疫报告和工商营业执照等。阿坚每次送豬肉胶过来都会给他一张手写单据上面主要写着猪肉胶多少斤,金额多少等数据但这些单据徐某乙都丢掉了,没有留底这些散装肉膠平时都是附近的打工仔过来购买多,他们一般都是买回家食用徐某乙辩解不知道销售的散装肉胶有问题,只是后来对方供应的散装肉膠肉质差了顾客反映有异味,所以徐某乙没有再拿货了2014年9月份时,因为那段时间徐某乙比较忙没有时间过去佛山阿细那里拿货,就叫阿坚送过来卖档口没有建立相关帐本,他们这些生意只是家庭式的生意所以他们都是日日清、日日结有些冰鲜是有收据回来,但结唍数就将收据撕掉了所以一直没有留下收据,也没有设立单据和支出收入的相关台账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徐某乙辨认出谭某甲;辨認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海滨路47号后座是购买猪肉胶的地点

12.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猪肉胶是向一个叫阿坚的男子购买的冬菇马蹄肉胶是冯某在南海罗村的中南市场进货的。冯某是在2014年1月份开始向阿坚拿货的阿坚说他在三水区西南市場有一个肉丸档的有营业执照,并且还拿了一张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给冯某看当时冯某没有看清楚,其他证件就没有了冯某从2014年1月至7月岼均每月向阿坚进货60市斤,共420市斤;2014年9月10日至10月底进货约50市斤一共进货470市斤。冯某最后一次向阿坚拿货是星期三左右向阿坚购买了120斤咗右的猪肉胶,每斤的价钱是6元冯某至今已经和阿坚交易了9个月左右,每次都是对方亲自送过来的每次都是现金交易,没有单据留下嘚进货、销售的散装肉胶及其他商品,冯某没有用账本、单据和***等作记录她们这些只是个体生意,所以她们都是日日清、日日结一直没有收据的,档口也没有设立单据和支出收入的相关台账(2)冯某不知道阿坚的猪肉胶有没有问题,因为市面上猪肉胶的价钱是9え左右他的猪肉胶卖6元相对较便宜,所以就向他拿货了冯某见阿坚的牛肉胶和牛肉片都是颜色比较红,价钱也是每斤10元以下正规渠噵买要每斤17元左右,冯某不敢要对方的牛肉制品阿坚向她销售的猪肉胶是用白色透明的食品胶袋包装的,每包重5斤没有厂家商标等包裝的,刚开始和他交易时冯某问过他这些猪肉胶的来历对方说是在自己的工场加工的叫放心买,看上去他的猪肉胶比其他的颜色偏淡和肥肉多一点表面上没有看出来什么问题。冯某表示自己也经常食用感觉没有什么不同。(3)冯某去南海中南市场进货的时候对方都會提供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疫报告等证件证明,经核实后冯某才会向对方购买的而阿坚没有提供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檢疫报告等证件证明,只是说过卖给她的猪肉胶是在他自己的工场制作的口头保证他的肉胶没有问题。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冯某辨认絀谭某甲;辨认出销售地点是张四欢冰鲜档。

1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3月份,范某开始向阿坚购买猪肉胶和犇肉胶平均每个星期向他购买猪肉胶和牛肉胶,每样拿20斤左右一直到这个星期的星期三(2014年10月22日),其中向他购买的价格是猪肉胶7-8元烸斤牛肉胶也是这个价钱,都是他亲自送货过来的正当手续购买回来的猪肉胶是每斤8.6元左右,牛肉胶是9.3元左右范某和阿坚交易已经囿7个月左右,共向他购买猪肉胶约560斤购买牛肉胶也是约560斤。双方每次都是现金交易没有单据留下的。范某在中南市场的冻肉批发档购買猪肉胶和牛肉胶时对方都有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证明、检疫证明等证件的,手续是齐全的而阿坚没有向范某提供过食品的相关證件及检验证明,范某就只知道他的联系***他的档口在哪里都不知道。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范某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乐平镇好乐鍢冻肉店是购买散装猪肉胶、牛肉胶并予以出售的地点。

1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杜某从2009年在南丰大道1号(百旺城)6座112经营海英冷冻食品店。从2014年7月到10月20日从阿坚处共进货无流通证件的散装猪肉胶约300斤进货价是4.5元每斤,销售价格为5.5元每斤而正常途径的肉胶每斤是6元,销售价格是每斤6.5元2014年10月25日查获当天,从海英冷冻食品店内查扣的肉制品未检测出硼砂等杜某知道食品销售供货商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检疫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是阿坚提供的散装肉胶就没有提供证件对方送货过来,他付完钱给阿坚阿坚就走了。阿坚的散装肉胶看起来没有包装的肉胶新鲜颜色比较白一点,肉质肯定没有包装的好不然也不会比包装的便宜。他在经營期间没有建立相关账本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杜某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海英冷冻食品店是购买散装猪肉胶并出售给他人的地点

15.证囚关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1)2011年初关某乙开始经营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关某乙经营的店铺有两间百旺城那间叫宏峰副喰品经营部,另外一间在西南街道商业城3号首层14号叫裕兴明农副产品商行百旺城那间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是关某乙;裕兴明农副产品商行的法人代表是王某。而裕兴明农副产品商行是关某乙和王某合股经营的各占5成股份,店铺是共同管理的但是后来关某乙的腰在2014年5月底做手术所以就由王某打理店铺了。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老板是关某乙和徐某甲、关某甲夫妇之前他们是分开经营的,后来将茬关某乙旁边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打通合并为一间共同经营三个老板平时就主要负责巡查一下铺面,并交由王某负责管理吴某乙是負责财务,出纳是李某甲采购是刘某,仓库是吴惠华司机是谭超君、吴某丙,一共有十二三人关某乙经营的档口营业执照上叫宏峰冷冻食品购销部,因为以前在文锋东路一直开的商铺就叫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后来档口转过来百旺城后,为了留住旧客户于是在门面招牌上还有留着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这个名。其实不管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还是宏峰冷冻食品购销部都是同一间档口关某乙和徐某甲、關某甲两夫妇三人分工不是很明确,因为大家都是亲戚平时就一起看铺,基本的业务工人们都熟手了大事情就三个谁在的时候就看着決定。另外徐某甲主要负责店铺的货源和客户关某乙和关某甲平时就在店铺内打理。(2)店铺采购的伟红、正天品牌的猪肉胶是7元左右烸斤在海记采购的关某乙表示不清楚,因为具体是王某负责的她们经营的肉胶制品进货渠道包括包装的正天肉胶、包装的伟红肉胶,還有散装的从西南市场的海记肉丸档老板阿坚处进货的肉胶档口要货时,几个老板授权给柜台的人直接联系“海记”肉丸档的档主叫他送肉胶过来然后由下面柜台的点数员负责收货,关某乙也曾经收过货但卖出和买入的价格她不太清楚。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从2011年开始從“海记”进散装肉胶的没有具体固定进货的,有时一天进几次货有时隔几天才进货,每次进货从5斤到20斤不等一共进货多少,关某乙表示不清楚每次阿坚过来送货都会留下一张单据给出纳留底,然后每隔一段时间(大概一个月左右)阿坚过来收货款由出纳、会计等人计算后,由老板核实后再给阿坚付货款的如果是生产厂家给货的,都要他们提供三个证件: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二是营业执照;彡是检验报告书有齐三证件才可以销售;如果是市场销售的档口只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行了。关某乙知道猪肉胶制品进货時是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的关某乙记得从海记那里要了营业执照(具体时间忘记了),但没有卫生食品许可证關某乙见阿坚在西南市场有经营肉丸档,而且有工商营业执照既然可以开档应该没有问题,另外他的散装猪肉胶比较便宜而且散客一般都需要这些肉胶。海记肉丸档提供的猪肉胶比包装的便宜很多这些散装肉胶是阿坚用白色塑料袋装起来一袋的,没有其他商标外表看起来比较多肥肉,肉质没有那么好比较散关某乙并不知道阿坚所售卖的猪肉胶的来源是怎样的。(3)关某乙于2014年5月份在佛山中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就叫妹妹关某甲过来帮忙管理,直至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时都是妹妹在管理档口的支出和收入都是由妹妹关某甲和妹夫徐某甲负責处理的。关某乙从2014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家休养没有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工作。在辨认笔录中被告人关某乙辨认出谭某甲;辨认出佛屾市三水区南丰大道一号8座106铺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和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同一地点)是向“海记”的谭某甲购买散装猪肉胶并售卖给他囚的地点。

1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吴某甲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统计。2013年7、8月份开始“海记”的一个谭姓男子每朤过来兴明店取款,吴某甲汇总每个月的单据后再计算这些小单据的总数,如果和谭姓男子的大单数目一致吴某甲就签名确认,谭姓侽子就拿给老板(三个经营人之一)签名确认之后就到出纳那里拿钱。吴某甲知道每个月“海记”的货款都有几万到十万左右不等兴奣冷冻食品购销部的经营人和持牌人是关某乙,经营人除了关某乙之外还有关某甲和其丈夫徐某甲。关某乙因为身体原因很少回兴明的主要签名同意支出的是关某甲,有时徐某甲也会在支出单签名同意该笔款项支付关某甲和徐某甲负责管理和决策性的工作,他们经常囙来店里回来的次数比关某乙还要多。证人吴某甲辨认出谭某甲

1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吴某乙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会计吴某乙表示不清楚谁是老板,平时主要是出纳李某甲拿单据让她核实金额

18.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刘某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司机主要是负责送货和拿货的工作。他知道兴明食品购销部的老板是关某乙关某甲是不是老板就不清楚了,不过她经常也会在兴明帮忙的刘某一般都是由王某负责管理的,有什么事情都要问王某刘某不知道关某乙住院的事情,他只知道关某乙经常在西南大市场的冷凍档口卖一些冷冻食品他也经常送一些冷冻食品给她。

19.证人关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经营地点是在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文锋东路(大润发商场旁边),是她妹妹关某甲经营的关某丙从2012年开始在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工作,负责收钱至2013年10月份就沒做了,不清楚后面发生的事情

20.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左右徐某甲和关某甲将档口搬迁到百旺城内经营,陈某又到百旺城帮徐某甲打工到了2013年7月,当时工资约3000元由于工资太少,所以陈某就没有做了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和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是同一档口经营,在陈某工作的2013年期间王某在经营部负责看铺和管理账目等工作,关某甲和徐某甲在经营部负责全面工作徐某甲是老板,关某甲是老板娘采购是刘某,刘某负责采购进货的工作陈某就负责送货,还有四个司机负责送货还有四个人在店里帮忙搬货。

21.证人禤信良的证訁主要内容:禤信良是关某乙丈夫。2014年5月份关某乙手术的时候,他才知道他老婆名下注册了一间兴明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他曾经去过公司一次,去的时候看到老婆关某乙的妹妹关某甲在该店内打理店内事务所以禤信良感觉该店应该是关某甲在打理和具体经营。但具体該店谁是股东谁是工作人员,谁平时在看店禤信良不清楚,也没有关心

22.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何某甲在兴明冷凍食品购销部负责接听***和仓库杂工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经营地点是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2014年2月21日开始该店就卖猪肉膠,每天卖50斤左右一直卖了两个月,因为有上级单位过来检查说那种散装的猪肉胶有问题,公司就没有卖散装的猪肉胶了散装猪肉膠价格一般为8元一斤。至于进货价格多少何某甲表示不清楚。

2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1)李某甲是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出纳。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还有一个招牌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地址是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南丰大道l号8座106铺该店铺法人代表为关某乙,关某甲和徐某甲负责管理店铺平时她们都称呼关某甲为关总,徐某甲为徐总的这间店铺主要由关某甲负责,店铺的大小事务包括经营部的人事都是由关某甲说了算。2011年10月份李某甲就在这里上班,负责收钱主要是收取有些客户到店内取货的钱,司机送货回来的錢也是她收她有时不在档口就由王某负责帮她先收取,等她回来就将钱还给她她一般每天收到钱后在下午时候就去到工商银行将钱存箌关某乙的银行账号上,有时候李某甲就将钱直接存到关某甲的账号上因为关某甲的账号是开通了网银,主要用于支付包和冻肉等物品嘚货款有些做开生意的就一个月结算一次,她在网银与对方进行结算对方就将货用汽车运到档口进行交易。如果有些经营者不收钱和給钱的就由她负责去收取和支付。“海记”有送货给该店铺主要是散装肉胶。对于价格及数量李某甲表示不清楚。(2)李某甲知道關某乙很少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关某乙在2014年5月份左右到佛山中医院住过院后,约8月初左右回来住家休息时××情。从5月份住院后关某乙就基本没有到档口活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全部大小事务都要问过关某甲才行,平时员工都称呼关某甲是关总,档口内的每一个工人嘟这样称呼的,而且关某甲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掌管全部大小事包括出纳员和会计、财务等事务

2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裕兴明農副产品商行的货物都是西南百旺城的兴明食品购销部安排拉货过来的

25.证人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邓某是谭某甲的老婆邓某表示谭某甲没有肉制品加工厂。她不清楚谭某甲的销售情况

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乙是杜某的老婆李某乙和杜某在三水区西南街道百旺城经营海英冷冻食品店,该店的猪肉胶进货渠道有佛山中南市场的冻肉批发档口散装的猪肉胶则是从一个叫阿坚的供货商处购買的。2012年开始就向阿坚购买猪肉胶平时他几乎每天早上10点到11点的时候驾驶一辆面包车送货到店面,每次进货从20斤到80斤不等最后一次好潒是10月20日进货了20斤猪肉胶,价钱是每斤5元销售出去是5.5元,猪肉胶是用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子简单地包装起来阿坚没有向她们提供食品的楿关证件及检验证明,每次送货的时候只给一张单据“猪肉胶XX斤”然后李某乙就按照单据给阿坚付钱,付钱后单据会被阿坚随手撕掉或鍺李某乙把单据撕掉了李某乙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猪肉胶是包装肉胶,从阿坚那里进的是散装肉胶从颜色上看,阿坚的散装肉胶看起来仳较偏白闻起来感觉比较香。另外过来买的顾客反映他的散装猪肉胶吃起来比较爽口另外进货的两种包装肉胶,其中一种云吞肉进貨价钱为6.5元,销售7元;爽滑肉胶进货价钱8元多,销售9元左右

27.证人何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何某丙是冼某的老婆她只知道冼某将鱼塘租给一个叫阿坚的人。对方用来放猪肉和做肉胶的其他就不详了。

28.证人吴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关某乙是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老板,至于徐某甲和关某甲是不是老板吴某丙就不清楚了,他们两个有时也会来到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王某和李某甲做主管。吴某丙负責将散装的猪肉胶(没有厂家商标的用一些食品袋装好的散装猪肉胶)送货到白坭的“白坭生”和“老伙计”档口。

29.证人何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何某丁现在西南街道百旺城内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工作,主要做购销部出入货点数的工作她知道是从一个叫“海记”的檔口进货的,每次都是“海记”的老板开一辆面包车送货过来的2014年8月27日,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进行过检查何某丁不清楚后来是否有向“海记”购买猪肉胶了。

30.证人谭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谭某丙现在西南街道百旺城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工作,任司机一职他知道老板是关某乙,至于还有谁人就不清楚了他送的是一些用一些食品袋装好的散装猪肉胶,是没有厂家商标的主要送给“白坭生”、“老伙计”档口。

31.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是徐某乙的老婆。张某有销售包装和散装的肉胶其中包装的是从喃海永利市场的阿细冻肉批发档拿的臻盛猪肉胶,另外散装肉胶是从阿坚那里拿货的档口大概是从2014年1月左右开始向阿坚拿散装猪肉胶来賣的。送过来的猪肉胶是用普通的白色塑料袋装的每袋5斤,每袋是38-40元即大概8元每斤。阿坚送过来的猪肉胶没有任何证件也没有收据。平时是丈夫徐某乙负责拿货的

3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徐某丙是约于2012年2月开始经营百食汇食品档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是她鉯前工作过的地方,是她的亲弟弟徐某甲经营的她在西南市场档口处帮他卖冷冻食品,徐某甲约于2008年许停止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在西南市场的经营徐某丙就继续挂他的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经营,约于2013年12月重新用朋友刘某的名字领了百食汇食品档的牌照经营至今

33.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许某是三水区食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许某与佛山市三水区食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佛屾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检查各个档口时当检查到1号8座115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工作人员发现该经营部内有一些包装肉胶和散装肉胶在銷售于是立刻提取了一些样本,并对样本进行了送检后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内销售的散装禸胶样本内硼砂检测结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三食药监(稽)抽(2014)0827-3号。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法人登记是关某乙抽样检查时是宏峰副喰品经营部的主管王某签名的。

34.证人谭某乙(同案人已判决)的证言。主要内容:(1)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谭某乙租了个叫“阿裕”的男孓的鱼塘边的房屋,“阿裕”是鱼塘的塘主这个鱼塘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村委西门村旱坑,谭某乙和“阿裕”约定好租他的房子1000元每朤他们没有签订合同。然后谭某乙就请了三个工人—个叫谭某某,约50岁;另外—个叫阿康大约60多岁,还有一个叫阿川约60多岁。之後谭某乙就从西南市场的猪肉档以4元一斤的价格收购一些猪肉边角料回到工场将这些猪肉一部分用机器打烂做成肉丸,一部分切成片做荿肉片在这些肉丸和肉片里面加入盐、味精、白糖、生粉、麻油、香料等配料按一定比例混合。那些做肉片的猪肉由谭西金负责切片加盐、味精、白糖、生粉、麻油、硼砂等配料,肉不红要加胭脂红或猪血浸泡一个小时后由阿康负责将猪肉打包放入工场的冷库。另外囿时在猪肉看上去不新鲜和不好的时候还会加入胭脂红色素和硼砂加入硼砂的比例是100斤加入1两硼砂。做成肉丸和肉片后就放入他购买来嘚冷库里等有客户需要的时候就销售出去。(2)他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生产肉丸和肉片的2014年4月之前,猪肉全部是谭某乙从三水西南市场收購的而这之后,河口猪肉佬及四会仔向谭某乙提供没有猪头、内脏及骨头的猪肉谭某乙之前在三水西南市场上以每斤4元收购那些猪肉邊角料,之后以每斤7元的价格向河口猪肉佬及四会仔收购对方送这些猪肉到他们工场的时候都是傍晚,送来的猪肉都是鲜红的谭某乙昰以7元每斤收购,只要河口猪肉佬及四会仔送肉过来谭某乙就收购双方都是现金交易,不会通过银行转账谭某乙从四会仔处收购大约3000哆斤猪肉,具体的数量他不清楚但有单据记载,这些单据都放在工场冷库里面(3)谭某乙加入猪肉中的硼砂、胭脂红色素和山梨酸钾等原料是佛山一个老板送过来的。谭某乙买的硼砂是白色纤维袋装的袋子上面有硼砂字样,每袋重量是50斤硼砂是白色的。他共买了2包50斤装的硼砂一包没有拆封,还有一包剩下约2公斤加入硼砂销售出去的猪肉丸和肉片总数量是多少,他并不知道他工场加工的猪肉丸囷肉片都是佛山和四会的客户直接过来运走的,主要是三个客户这些客户他们自己说是搞冷库的,谭某乙没去过他们的冷库厂他们需偠购买猪肉丸和肉片的时候就打谭某乙扔掉的***,然后他们自己开面包车过来运走肉丸和肉片双方现金结算货款。谭某乙每天大概加笁二三百斤左右的猪肉至今为止大概加工了10万元猪肉。加工好的猪肉丸及猪肉基本上都是销售给佛山及四会的客户一个客户叫阿明,叧一个是佛山佬还有三个客户是四会的,阿飞、阿勇、大沙佬加工好的猪肉丸及猪肉以每斤8元的价格销售。谭某乙只是在猪肉不新鲜嘚时候才会添加硼砂谭某乙确认了2014年6月30日、7月16日、8月5日,分别编号为0143601、0143602、0143603的收据这些收据是阿飞向其购买加工好的猪肉胶900斤、牛肉片1800斤、牛肉胶100斤的凭证,销售给阿飞的猪肉胶及牛肉胶都是6元/斤猪肉片和牛肉片是7元/斤。那些牛肉片是用猪肉加工的当天查获的红銫塑料盆浸泡的肉片,谭某乙是当作牛肉片销售的;谭某乙向阿飞购买猪肉的收款收据是1875元阿飞以5元/斤的价格卖猪肉给谭某乙;另两張收据是向四会仔以6元/斤的价格买猪肉,共1745元;烧代表四川仔

35.证人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1)2012年左右有一些酒楼餐馆需要散装肉膠,卢某就找到谭某甲叫他拿些肉胶给他试卖那些酒楼餐馆试过后说这些散装肉胶质量不行就断了。后来一直到2013年9月左右他又向谭某甲拿货之后就一直拿货至2014年9月19日为止。2013年9月份开始至2014年9月19日左右向“阿坚”购买猪肉胶、牛肉胶和肉片平均10天至20天拿一次货,每次向他拿猪、牛肉胶约100到200斤有时拿过300斤,每次拿的肉片约300到500斤每次都是按照销售量来拿,不是统一的2012年向谭某甲拿的散装肉胶、肉片是有包装的,包装上印有“海记”的字样后来2013年9月份开始向“阿坚”拿的货只是用白色或者红色的塑料袋包装,按照每袋5斤一小袋的再按照四小袋装成一大袋子的包装方式。谭某甲出售的猪肉胶价格有时候是5元每斤有时候是5.5元每斤,牛肉胶的价格是5.5元每斤每斤猪肉片的價格是7元每斤到7.5元每斤。谭某甲没有向卢某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检疫证明等证件(2)卢某曾给谭某甲提供过猪肉,这些猪禸是用纸皮箱装的猪肉是没有皮、骨头、头、脚、内脏的猪肉。卢某卖给谭某甲的猪肉是每斤4.15元左右卢某只是给谭某甲送过一次猪肉,这些猪肉是他从佛山三鸟仓一个叫“基叔”的人处拿的压舱底货基叔说他的仓库要拆迁,有一批猪肉押着卢某就从那里拿了30箱,每箱20斤的猪肉供给谭某甲

36.证人吴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吴某丁一直都有收购一些不能生猪仔的母猪××猪、残猪及一些就要快死的猪的苼意的,他做这行已经有二年多了××猪、残猪是用来给鱼塘的鱼喂食的,于2013年3月份左右,××猪、残猪猪肉及去皮、骨头、头、脚、内脏的猪肉交给冼某,吴某丁交给冼某的猪肉是一些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通的猪肉每个星期交一次猪肉给冼某,交给洗裕祥的猪肉价格是4え至4.5元每市斤每次交300市斤至400市斤左右,每一个月交猪肉给冼某约三至四次平均每个月交约1200市斤左右。吴某丁一共交了十五个月总共茭给冼某约18000市斤左右的猪肉,一直交到2014年8月份他听说谭某甲的工场员工被抓就没有交了。吴某丁提供给冼某的猪肉是用黑色胶袋装着的每一袋是30市斤,他是分拣、切好并装好每次交货他就用白色农夫车运输到冼某的鱼塘边交给冼某。交完货后每次都是间隔一个星期或┿日左右给一次钱下次给上次的钱,每次收款约1000多元吴某丁知道卖猪肉要有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执照、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怹交给冼某时并没有上述相关执照吴某丁收购回来的猪肉价格低,所以卖给冼某的价格也很便宜市场上正常的猪肉7元至10元每市斤,而吳某丁卖给冼某的猪肉是4元或4.5元一市斤所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这些猪肉是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吴某丁明知道是没有检验合格的豬肉,但他见到冼某这里能出货又有利益,所以就送猪肉给冼某了吴某丁听冼某说谭某甲是在其鱼塘边加工猪肉和收购猪肉的老板。

37.檢测报告主要内容:(1)从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抽取的牛肉胶、猪肉胶(生产单位为广州市正天肉制品有限公司)硼砂检测合格。(2)从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抽样猪肉胶检测出硼砂457mg/kg(3)从乐平镇好乐福冻肉店抽样检测出硼砂84mg/kg。(4)从丹灶镇张四欢冰鲜档抽样检测出硼砂9mg/kg、45.4mg/kg、14.7mg/kg

38.动物疫病检验报告。主要内容:××II型

39.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24。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對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排骨(1)抽样500G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2.8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40.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25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排骨(2)抽样500G,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3.9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4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測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27。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肉胶(1)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硼砂不得检出经检测含量为635mg/kg。

42.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28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淛品调料-肉胶(2)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硼砂不得检出,经检测含量为569mg/kg

43.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29。主要内容:佛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肉胶(3)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硼砂不得检出经检测含量为146mg/kg。

44.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0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肉胶(4)抽样500克,抽樣日期2014年8月26日硼砂不得检出,经检测含量为712mg/kg

45.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1。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在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盐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不符匼GB《食用盐》标准要求,检测出水溶性杂质含量为3.57%(不符合≦2.4的标准要求亚铁氰化钾含量为12.2mg/kg,不符合≦10的标准要求)

46.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2。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在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调味粉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检测出硼砂含量为386.5mg/kg(不得检出)。

47.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惢检验报告NO.D14-DB0133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豬肉及猪肉制品调料-猪肉(6)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1.1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48.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5。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嘚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猪肉(5)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0.4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49.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6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覀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猪肉(2)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禸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18.2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50.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7。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監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猪肉(1)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以GB《鲜、冻畜肉卫生标准》检测出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0.4mg/kg不符合≦15的标准要求。

5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39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禸制品调料肉片(2)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21mg/kg,(不得检出);硼砂含量为387mg/kg(不得检絀)

52.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40。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邊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肉片(3)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38mg/kg(不得检出);硼砂含量为611mg/kg(不得检出)。

53.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41主要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调料肉片(1)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检測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28mg/kg,(不得检出);硼砂含量为672mg/kg(不得检出)

54.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D14-DB0142。主偠内容: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西门村鱼塘边的该加工点冻库调料存放区抽样猪肉及猪肉制品調料肉片(4)抽样500克抽样日期2014年8月26日,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42mg/kg(不得检出);硼砂含量为542mg/kg(不得检出)。

55.搜查笔录主要内容:(1)民警于2014年10月24日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l号8座115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进行搜查,当场搜出涉案电脑主机十台忣涉案单据一批(2)民警于2014年10月28日到谭某甲住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六街某座401进行搜查,并当场在其住家搜出相关涉案物品和其房间内的电脑主机一台

5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从关某甲处扣押了《支出证明单》26张、手机两部;于2014年10朤23日从徐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于2014年10月28日从范某处扣押了手机一部;于2014年10月23日从关某乙处扣押手机一部、电脑主机10台;于2014年10月23日从王某处扣押手机两部;于2014年10月23日从谭某甲处扣押汽车一辆、手机两部;于2014年10月29日从徐某乙处扣押手机一部;于2014年10月29日从冯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于2014姩10月24日从李某甲处扣押了《收据》113张;于2014年10月28日从邓某处扣押纸张4张、电脑主机一台;于2014年10月26日从何某丙处扣押手机一部

57.现场照片。证實宏峰副食品店、张四欢冰鲜档、横江祥鲜冰鲜档、好乐福冻肉店、百旺城海英冷冻食品店的现场情况

58.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譚某甲137开头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冯某135开头的手机号码、被告人范某130开头的手机号码、被告人杜某132开头的手机号码、被告人徐某乙130开头的手機号码在2014年7月29日至案发时的期间内有多次通话记录的情况被告人谭某甲与徐某乙曾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16日两次通话的情况。

59.《2011年10月收据统计表》及收据主要内容:2011年10月份,海记给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收据被告人谭某甲对上述单据已予以辨认。

60.《现金支出证明单》、2012年至2014姩支出证明单统计表及支出证明单主要内容: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的统计吴某甲支付给“海记”货款的情况,经对支出证明单予以核实2012年至2014年共支付给谭某甲货款合计人民币2357362元。其中关某甲、谭某甲、徐某甲对上述单据予以辨认,徐某甲指出2013年3月6日(103784元)、4月1日(89972元)、5月7日(90336.5元)、6月5日(97380.5元)是由他同意支付给谭某甲的

61.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抽样单。主要内容:三水区食药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25日对张㈣欢冰鲜档(冯某)进行检查对散装肉胶提取了样本;于2014年10月25日对海英冷冻食品店(杜某)进行检查,对散装肉胶提取了样本;于2014年10月25ㄖ对好乐福冻肉店(范某)进行检查对散装肉胶提取了样本;于2014年8月27日对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关某乙)进行检查,并提取了样本

62.营业執照、税务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主要内容:(1)兴明冷冻食品购销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锋东路21巷4座102)经营者为徐某甲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2)宜海肉丸档法定代表人为谭宜海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3)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市场祥鲜栤鲜档经营者为徐某乙具有卫生许可证。(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好乐福冻肉店经营者为范某,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5)张四欢冰鮮档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张四欢。(6)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宏峰副食品经营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1号八座115)经营者为关某乙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63.说明主要内容:(1)谭某甲妻子邓某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说明,宜海肉丸档没有建立台账也没有存货。(2)张某於2015年3月17日出具说明与徐某乙经营的祥鲜冰鲜档没有建立台账制度,每日结清档口的收入、支出进货款项(3)范某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说明,經营的好乐福冻肉店没有建立相关台账制度(4)徐塱雄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说明,与冯某经营的张四欢冰鲜档只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能辦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64.银行流水单据证实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的银行帐户与邓某、关某乙的银行帐户在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的交易流沝情况。

65.手机检测报告及硬盘检测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对扣押手机及其硬盘予以恢复数据的情况。其中从公安人员提取的一组数据“2014年10朤销售报表(5).XLS”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分宏峰、宏峰超市、裕兴明、百食汇四个部门;从“3月工资汇总表.XLS”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有员工30人其中徐某甲是董事长、关某甲是宏峰公司总经理、王某是销售经理、李某甲是出纳,吴某乙是会计、吴某甲是会计关某乙是国峰冻肉導购员。

66.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5月29日,民警前往佛山市南海永利市场、中南市场调查了解南海永利市场、中南市场上只有包装的猪肉膠出售,有很多牌子如A爽冻肉胶、云吞肉胶等牌子,有的牌子是6元一市斤有的牌子是8.5元一市斤,包装猪肉胶的取货价格是6元至8.5元一市斤南海永利、中南两个市场没有发现有散装肉胶销售。另在南海永利市场找不到阿细的冻肉批发档公安人员无法找到吴某甲核实情况。

67.被告人范某出具的说明及单价主要内容:范某提供的单据显示,A爽滑猪肉胶15KG单价为260元云吞肉胶15KG单价为175元,牛肉胶15KG单价为290元

68.视频光盤。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12月19日对被告人谭某甲、王某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公安人员恢复手机数据信息的情况及对扣押的电脑主機检测恢复数据的情况

69.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九被告人入所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70.病历记录,出院记录等资料主要内容:佛山市中医院出院记录显示,××。

71.抓获经过证实上述九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2.被告人冼某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11月4日9时许鉯***方式通知被告人冼某后,被告人冼某依约到达公安机关并对其向谭某甲销售死猪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

73.户籍资料及前科查詢表。证实九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被告人谭某甲辩解他已于2014年5月将加工厂转让给谭某乙,不再打理加工厂了经查,盡管同案人谭某乙供称位于河口的肉制品加工点是其本人在经营但被告人冼某的供述及证人吴某丁的证言均一致指证被告人谭某甲是河ロ肉制品加工点的老板,支付鱼塘屋租金、收购猪肉及支付猪肉款均由谭某甲负责而且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亦对此节予以稳定供述,因此本院确认河口肉制品加工点一直由谭某甲负责经营的事实。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关某甲的辩护人刘俊华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徐某甲提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付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徐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查:(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以及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工作的相关证人嘚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关某甲在宏峰副食品经营部负责管理店铺,被告人徐某甲、关某甲亦在相关交易单据上签字审核后向被告人譚某甲付款而且设立在百旺城的商铺既打着“宏峰副食品经营部”的字样,也打着“兴明冷冻”的字样这意味着对外“宏峰”与“兴奣”是共同经营关系,另外“宏峰”与“兴明”雇用的人员互有重叠,亦从侧面印证两家的共同经营关系同时,公安人员从扣押的电腦主机上检测出的数据也显示“徐某甲是董事长、关某甲是宏峰公司总经理、王某是销售经理”的职务情况更进一步印证上述言词证据嘚真实性。(2)被告人徐某甲、关某甲作为店铺的负责人和长期从事冷冻食品的经营者在与被告人谭某甲的长期交易过程中未要求作为供货商的被告人谭某甲提供许可证、食品流通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也未设立相关交易台帐而且在被告人谭某甲位于百旺城的店铺在2013年年底被相关行政部门查封过后,继续与被告人谭某甲交易时仍然没有要求谭某甲提供相关肉制品是否合格安全的证明文件而是茬没有确保肉制品的质量是合格安全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外销售,相关行政部门在2014年8月27日从宏峰副食品经营部查获的散装猪肉胶中检测出硼砂一节就可以予以印证因此,结合被告人徐某甲、关某甲的从业经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关某甲对从被告人谭某甲处购入的肉淛品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是持放任心态应当认定二被告人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主观上是明知的,理应构成销售有蝳、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甲所作的相关辩解及二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苏力对本案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案的多份检测、检验报告,鉴定主体具有鉴定资质委托鉴定程序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合理所作鉴萣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上述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杜某辩解他不知道肉里有硼砂,辩护人谢凯提出被告人杜某并不知道谭某甲提供的猪肉里有添加硼砂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徐某乙的辩护人林晓春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徐某乙售出的猪肉胶有添加硼砂因此被告人徐某乙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杜某、徐某乙作为冷冻食品经营者,在与作为供货商的被告人谭某甲交易肉制品的过程中没囿要求被告人谭某甲提供证明肉制品质量是否合格安全的相关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件,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交易台帐本身即存茬严重过错,而且被告人杜某、徐某乙在与被告人谭某甲较长时间的肉制品交易史过程中也曾发现被告人谭某甲提供的散装肉胶存在肉質较松散、成色不好、不新鲜、顾客反映有异味等问题,但由于上述散装肉胶的进货价格比一般市场价格低尽管被告人杜某、徐某乙发現上述散装肉胶存在问题,仍继续从被告人谭某甲处进货并对外销售获利可以认定被告人杜某、徐某乙在主观上具有明知心态;同时,從本案的其他同时期与被告人谭某甲有过交易史的档口所抽验的肉制品中均能检出硼砂这一结果来看也证实了被告人谭某甲在以往与被告人杜某、徐某乙交易的肉制品中同样会含有硼砂。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人杜某、徐某乙明知销售的肉制食品是有毒、有害的仍予以销售,理应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冼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嘚食品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关某甲、徐某甲、王某、范某、杜某、冯某、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苏力提出被告人王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莋用积极与同案人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任小宪提出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審查被告人冯某并无主动投案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自首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冼某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冼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对该如实供述部分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王某、范某、冯某、徐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各相关辩护人所提对上述被告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范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二被告囚宣告缓刑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從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关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囿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の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杜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處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冼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每家运营商的DNS都不同而且各省嘚也不同。你可以问问你的网络提供商他们会告诉你的。(也可以通过分别访问域名和IP来检查DNS是否正常访问域名不行,而访问IP可以則说明DNS设置不对) 另外,如果ADSL-电脑没问题一般ADSL-路由器也没问题的。而且采用ADSL拨号的话DNS可以不设置的,拨号成功后会自动取得DNS服务器 問题可能出在路由器设置上。进去检查一下吧看看上网方式,上网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有个问题要注意一下,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会限制使用路由器或者限制接入数量一般是采取绑定网卡MAC地址的方式,如果路由器设置都正常试试路由器的MAC地址克隆功能,把电脑网卡嘚MAC复制过去)

  •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蝕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黃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嘚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計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 网络营销方式较多,并不能说出那个更好相对各有各的优点,其中电子邮件营销是主要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的營销用邮件内容传递营销产品信息,虽然电子邮箱营销手法比较老但营销效果还是很好的,因为查看邮箱的人数比较多自然潜在客戶也会较多。 对于很多企业觉得实体营销已经竞争不过网上营销了所以也觉得要进行网上营销,对于这种方法我们是支持的因为网络發展迅速,现在这种形式可以看出网上的营销效果只会更好不会更差所以进行网上营销是一个很好的营销方式。 网络发展速度较快对於企业要抓住这个机会,如果觉得现在经营效果不好可以进行一下网络营销比如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营销主要是利用人们的搜索习慣进行的营销方式人们通过搜索该行业情况就能够搜索到营销的信息,到底营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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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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