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能当证据吗
简介:资深律师,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在公司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如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然而,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要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却并不容易。实践中,如何让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具备证据效力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议题,正在成为关注焦点。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肖先生称,被告简先生于2014年12月30日向他借了5万元,同时,简先生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合同给肖先生,双方约定:简先生将其名下一辆本田车抵押给肖先生,抵押5万元整,用时3个月,于2015年3月30日前如期归还。2014年12月30日~2015年7月13日期间,肖先生曾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与简先生进行资金交易。2015年7月13日,昵称为“嗳财我宥道”的微信号应原告肖先生微信号(昵称“快速可刻章”)的要求,于当日21时30分,向肖先生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根据银行提供的个人转账单显示,该笔转账交易的对方户名为被告简先生。2015年7月15日,“嗳财我宥道”微信号向肖先生微信号(昵称“快速可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然而,此后,肖先生多次向简先生催讨借款未果,便将其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微信号“嗳财我宥道”并不是被告本人使用,被告不承认借款。
从证据学角度看,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应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真实性而言,本案中,被告的微信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登录,且昵称并非被告的真实姓名,无法识别该账号使用者的主体身份。原告为了证明该微信号确由被告使用,一方面,提供了通过微信聊天,要求微信号“嗳财我宥道”转账的银行记录;另一方面,原告申请了被告以前的同事出庭作证。
对于合法性的认定,本案中,从微信聊天中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的借贷意向,并且被告微信所发出的转账银行信息及账户名称与被告的真实身份相符,故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关联性的认定,本案中,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要求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根据银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交易对方户名为简先生,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嗳财我宥道”的使用人是被告简先生。从简先生微信号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上向原告微信号承认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个人对账单、证人证言、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6000元及相应利息。
我建议,在通过微信聊天、转账时,应确定对方是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的,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给付;其次,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进行转账时,最好先确认对方的支付宝账号等已进行过实名认证;再次,出借人最好应及时留存双方通话或语音等有声证据;最后,借贷双方最好应尽量采取传统订立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方式,并保存好打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