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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去年四季度对45家券商进行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已结束,检查结果显示,部分券商存在违规为到期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等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对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和国泰君安暂停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对、责令限期改正;对安信证券、中投证券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对民生证券、广州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采取警示措施。
邓舸表示,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安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问题,中投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民生证券、广州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此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证监会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证监会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
邓舸说,融资融券业务是具有杠杆特征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较高。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守监管底线,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剑鸣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近日,银监会研究并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等进行规范。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此为特点之一。
第二章则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章强化了委托贷款风险控制,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担风险,以及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涉房再融资监管规则
⊙记者 王宁 ○ 编辑 剑鸣
国务院此前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了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近期,证监会与国土资源部经协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监管规则进行了调整。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证监会与国土资源部经协商决定调整工作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邓舸介绍,本次工作机制调整后,证监会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具体内容包括: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市公司公告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后,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通过媒体报道、举报等途径知悉房地产企业涉嫌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并作出公开说明;要求中介机构再次专项核查并公告核查报告;证监局实地核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加大处罚力度。经上述程序认定存在隐瞒行政处罚信息和(立案)调查信息的,视为虚假信息披露,证监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采取不同措施。
邓舸表示,涉房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述政策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应当随首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并在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按上述政策要求披露相关内容。首发企业预披露后,将按上述政策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失信治理“***”:整改率约90%
⊙记者 王宁 ○编辑 剑鸣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率约为90%。
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随后又启动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介绍说,按照要求,去年2月沪深共1770家公司专项披露了截至2013年底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其中,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122项,这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承诺相关方自身原因,承诺类型主要为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36%)、解决产权瑕疵(26%)、资产注入(22%);存在不规范承诺事项218项,主要问题为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用词模糊、承诺内容不具体、违约的制约措施约束力不足等。
邓舸说,在证监会督促下,截至去年底,绝大部分不规范或者超期未履行承诺已得到整改,整改率约为90%,部分承诺长达10余年得以解决,但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23项,不规范承诺事项12项。证监会已对上述未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诺相关方采取了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23项,下发了警示函10份。
对于未完成整改的承诺,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已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拟通过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承诺,相关工作正在推进;部分承诺涉及政府协调、两地上市、历史遗留等问题,正在协调解决。
邓舸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将承诺履行监管工作常态化,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规范各方行为。对于整改进展迟缓、无实质性进展的承诺主体,继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并对其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尤其是对涉嫌恶意规避责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消极对待已超期承诺、逃废义务、“打白条”承诺等行为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依法严格采取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立案。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剑鸣
近日,银监会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指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指引》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文件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是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三是增加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进一步科学发展。同时,就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结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针对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母银行是否能够无限介入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五是细化风险隔离相关要求。从管理隔离、业务隔离、声誉隔离、人员隔离、信息隔离、退出隔离等方面对防火墙制度进行了细化。
六是增加恢复计划相关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从而明确商业银行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如何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银行能够继续提供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
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并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健全业务协同机制,完善风险防火墙体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和内部交易管理,从而不断提升银行综合***务能力和差异化竞争能力。
⊙记者 王宁 ○编辑 剑鸣
证监会日前正式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实施分类监管,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丰富发行方式,增加交易场所。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其次,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第三,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第四,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第五,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第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第七,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管理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3份,提出意见建议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个人等。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也作了几项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在公司债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均应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二是明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三是对受托管理人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作了个别调整完善。四是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邓舸表示,有意见提出放宽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由于从境内外实践经验看,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股票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因此暂未采纳相关意见。公众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除直接进行债券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债券。证监会会继续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债券投资需求。此外,对于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公司债券转让场所及监管范围、降低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要求等建议,考虑到当前债券市场发展阶段特征及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要求,暂未予以吸收,拟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再作考虑。
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咨询机制
⊙记者 王宁 ○编辑 剑鸣
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市场行为进一步活跃,随着而来的是市场参与主体对并购重组监管政策法规的咨询需求也日益增多。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证监会梳理了目前的咨询机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发布会上说,按照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和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并发布相关公告后,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专用咨询通道就交易方案涉及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沪深交易所对于较为复杂、难以判断的问题,可来函征求证监会上市部意见,经研究后,证监会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交易所,由交易所答复上市公司。这是目前并购重组工作中的主要咨询机制。
邓舸说,除了上述方式外,对于确需当面交流沟通的,上市公司在申请停牌后,由上市公司或财务顾问事先来函申请,上市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来访、当面咨询;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可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咨询,但中介机构就一般法规政策问题进行咨询的,在咨询中不得涉及具体项目或公司。投资者咨询并购重组法规政策的,应当通过“12386”证监会***统一办理,涉及信访投诉或举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邓舸介绍,证监会上市部已开通并购重组咨询专用邮箱(ssbywzx@),下一步将探索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政策咨询信息系统,优化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方式与渠道,进一步提高咨询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为市场相关主体及时询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便利。
南北车高管互买股票问题正在核查
⊙记者 王宁 ○编辑 剑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证监会已同意长城证券等几家证券公司提出的非现场开户优化方案,但要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的高管及家属互买对方股票的交易行为,上交所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邓舸表示,证监会近期已同意长城证券等几家证券公司提出的非现场开户优化方案,支持相关证券公司试点探索完善现有非现场开户服务流程;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南车、中国北车的高管及家属互买对方股票涉嫌内幕交易。邓舸回应称,证监会已关注到中国南车、中国北车高管及家属等人,在停牌前6个月内曾***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股票的行为,以及媒体对南北车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报道;上交所已督促公司于1月14日发布了澄清公告并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