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后没交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险现在想办理4050是不是需要补齐之前11年的费用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3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内投资者无法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权益类投资比例随之降低,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4、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在线***、微***、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拉开大幕


     牵动290万营销大军

  现行营销体制造成了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贡献与地位不平衡,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场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已在保监会的强势推动下,拉开大幕。

  近日,涉及到290万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已经开始。深圳、湖北和浙江,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其中,湖北和浙江将在省内选出两个城市优先试点。

  4月16日,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薛江在深圳出席第三届深港保险经代交流会时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今年保监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开展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他说,改革试点地区由各地保监局自行申报,保监会根据申报情况最终决定。

  此前,各地保监局于2010年3月底相继完成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摸底情况,并将结果上报了保监会。

  试点的开始,意味着保险营销员近20年没有社保、缺乏归属感的困境,将随着改革的推进得到解决。

  根据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90万人。而整个保险行业全年总保费收入为1.11万亿元,其中82.26%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

  保监会对于保险中介渠道的定义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就是说,这项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大手术将涉及290万人以及9000多亿元的市场份额。而此项改革的操作方向,将极大程度地改变保险营销渠道的力量对比。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现在改革是最好的时机。他说:“经济放缓,保费难做。在经济相对低迷时,动是最容易的;经济回暖了,就更不好办了”。

  在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下,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保险公司根据营销员的营销业绩支付佣金,营销员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佣金和金字塔结构的管理提成是他们的收入来源。

  这种体制造成了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贡献与地位不平衡,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这种备受争议的营销员管理体制源起于1992年。

  当时,随着美国友邦保险进驻上海,国际上通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中国,并被沿用至今。但与国外不同的是,佣金提成极低。

  “友邦把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大陆后,相比香港、台湾地区,友邦把佣金标准打了个对折。现在相同的保单,内地的佣金收入仅是香港的三分之一多一点。”郝演苏说。

  此行规一直备受诟病,而推动改革的,据悉是一封保险公司外勤代理人发给总理的信件。对此,国务院相关领导专门批示,要提高保险销售队伍的人员素质、提升行业形象。这个故事,在行业内流传甚广。

  2009年年中,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大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意见。

  “这个意见稿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关于营销体制改革的第一个权威的官方文件,代表了官方对于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立场和未来的发展期望。”华康保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汪振武说,“华康作为中介企业,已经把我们的意见反馈给了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体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用五年左右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

  “但具体要如何操作,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讨和论证。”汪振武说。

  记者获悉,迄今具体的试点改革细则,仍未出台。但毫无疑问的是,销售机制的破茧式改革将衍生出深刻的市场格局变化。只有那些能够快速适应变化的企业,才能在此轮调整中稳住阵脚并抢占先机。

  当前人力效率低、人均收入低而且收入差距悬殊的营销体制,不仅恶化了保险的从业生态,也让整体保险业处于的粗放式低效发展状态。

  根据保监会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行业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90万人,其中寿险营销员257万人,产险营销员32.9万人。2009年,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业务收入570.59亿元。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484.20亿元;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86.39亿元。按此计算,寿险营销员的年平均佣金收入仅为1.87万元,合每月约为1565元;收入稍高的产险营销员年平均佣金收入为2.62万元,合每月约为2187元。

  不难看出,虽然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保险公司的销售团队在全年行业保额中所占的比重高达37.06%,但其人均产能仍然很低,人均收入很低。而这也成为加剧保险营销员队伍动荡的重要原因。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的一份中国平安阐释考核的内部文件显示:2009年美国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的13个月留存率在60%?80%,而平安某分公司13个月留存率仅为21%?27%,平安保险整体13个月留存率为23%。业内人士认为,平安的水平基本代表了行业状况。

  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整体营销员收入不高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营销体制层级颇多,造成行业内收入差距悬殊,销售压力过度向底层营销员集中。

  “在保险公司,看单位人力的收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不同的级别和销售业绩导致收入差距非常之大。”中国人寿(24.32,-0.98,-3.87%)销售团队某部经理对记者表示。

  按照现行的体制,保险代理人分为五级,每一级的保障级别和收入来源都不尽相同。根据国寿的序列,按照级别由高到低,可以分为: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组经理和普通业务员。

  对于最低级的业务员,其90%的收入来源于个人销售业绩。而对于经理,则80%的收入来源于销售,20%来源于公司考核的基本法。分处经理级别60%~70%的收入来源于销售。处经理40%的收入来源于销售,其余来源于管理考核。到了部经理级别,只有10%的收入来源于个人销售,其余均为团队管理贡献。

  对于这样的收入分配格局,泛华保险首席财务官葛蓬认为,这样的结构“多少有些传销的意味,并不公平”。

  290万营销员出路

  保险营销行业正在进行着浩瀚的人力资本“接力”游戏:一方面不断扩充营销队伍,以做大保费规模,另一方面,营销员在无法律地位保障和各种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弱势而收入低廉,“疯狂的洗牌”中,人员来了又去,整体队伍素质难以提高。对此,保监会不无忧虑。

  保监会在《2009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报告中指出:保险营销员数量较上年同期增加34.5万人,仅2009年第四季度就较上一季度增加11.2万人,增长的态势十分明显。在中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世界经济复苏基础并不稳固的形势下,应密切关注营销员数量的快速增长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对于这290万营销大军的出路,业内目前有四个思路。

  此前被业内讨论最多的当数保监会曾提到的保险代理人个体工商制。即允许做得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以个人的名义成立销售公司,代销保险产品。

  对此,业界存在不同看法。郝演苏认为:“金融产品不像桌子、板凳,需要规范的系统和可以信赖的工作地点。按照现在的标准,可能几万块就能注册一个个体工商公司。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困扰保险行业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而促使保监会通下决心推行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正是目前保险营销中出现的欺诈、过度营销及其他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不规范情况。

  第二种可供选择的模式是,保险公司将目前的营销团队改制为专门的销售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现行的非严格意义上受保护的代理人合同。

  “这样营销人员对公司文化、产品会有深入的了解。”郝演苏认为。

  但对于此举可能出现的成本,平安人寿某区域经理认为:“公司不可能按照收入的全部来购买公积金和社保。可能会分出一个比较低的底薪,然后乘以一个系数。”

  若按照1万元的基础年薪计算,社保公积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就会达到60亿元。而同期,中国人寿2009年的净利润为328亿元,中国太保的净利润为40亿元,中国平安的净利润为69亿元。粗略估算,此项改革需保险公司让渡的利润超过10%。

  第三种可能的模式是,鼓励有规模的保险中介公司为保险营销提供后台服务平台,保险营销团队以加盟或者全资子公司的方式与保险中介合作。依托保险中介的端口和平台开展业务。目前,保险营销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和财物系统,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同时需要值得信赖的品牌和高度市场化的产品。

  “通过保险中介,保险营销公司可以选择把股权卖给我们,也可以不卖。保险中介则为其提供后台服务,比如结算和部分客户服务,这样就为其省去了平台成本。”泛华保险首席财务官葛蓬说。

  除此之外,保险中介运营成本低,扩张容易的特点,也为这种渠道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而第四种可能的模式,是仿效劳务派遣公司,用派遣制解决现有保险代理人无正规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就跟银行是一样的。银行的派遣员工,坐在柜台里,你并不会因为他是派遣的而不信任他,因为他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而保险与银行不同,银行是坐商,保险公司是行商。后者要求监管部门必须保证派遣公司在后台的培训。”郝演苏表示。

  “最后监管层定夺的方案应该就是这四种模式的部分结合。”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说。

  在最终方案出台之前,等待290万营销大军的,将依然是焦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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