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金行业非法集资、对付危机、违规宣传等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截至3月上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第12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显示,目前被纳入失联机构名单的私募公司数量已经达到98家。如何鉴别非法私募?怎样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北京网友小小晨:私募基金有哪些类型?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主持人:私募基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开展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四种。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即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投资者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犯罪,致使投资者上当受骗。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若某家机构或某些人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或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就需要警惕。
此外,下列13类被禁止的行为均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请投资者擦亮眼睛:1、非公平交易;2、利益输送;3、“老鼠仓”;4、承诺保本保收益;5、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6、不适当地宣传;7、不适当销售产品;8、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9、商业贿赂;10、开展资金池业务;11、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12、采用“P2P”方式对外募集;13、采用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上海网友秋天里:如何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主持人:为方便广大投资者查询私募基金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搭建了私募基金分类公示平台,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对私募基金实行分类公示。通过平台,投资者可以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及投资中的盲目和冲动。一般来讲,登记、备案是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运营的最基本要求,没有在协会官方网站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带有很大风险隐患。
广东网友山海竹客:哪些人可以***私募基金?
主持人: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本期主持人 周 琳)
(责任编辑: HN666)
截至2016年9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7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41230只,认缴规模8.57万亿元,实缴规模6.66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8.65万人。
不同主要业务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由此可见,私募总规模接近公募总规模,私募的爆发式增长可见一斑。但大多数老百姓却不知私募为何物,更未参与过。主要原因是私募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和非公开募集方式将屌丝群体们拒之门外。具体来讲,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向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所以不能进行公开宣传,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看到了吗?屌丝玩不起吧!
在“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在“社会分层与阶级固化”的前夕,作为屌丝群体中的一员,我们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下私募基金中的那些坑的。
买一份公墓基金可通过电子渠道完成,一般也不用阅读合同,但私募基金不一样,几乎均需要线下完成购买,签署纸质基金合同,一份合同一般50页左右,一般人士都看不懂看不完,更别说识别其中的坑了。大多数人都会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总认为购房合同、金融产品合同(尤其是保险合同)等是要式合同,经过房管局、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是能满足购买者利益诉求的。我想说的是:自己的利益自己做主,国家、政府靠得住?
“多知一些套路,少踩一些坑”,“弄清套路,即使被坑,死也瞑目”,故以下为干货:
▼1.先弄清金融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卖方对应的主要是金融行业中负责设计销售金融产品,企业上市发债等等中间商性质的工作,最典型的是投行和做市商(很多时候就是投行),而买方则对应的是金融行业中通过投资来获得超额收益的金融机构,典型的机构是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私募等等。
可见私募基金是买方,可是市场中有些私募基金从事卖方业务,我们把这类基金定义为卖方基金,典型的是FOF、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增或非上市股权基金,这类基金最大的特点是基金成立时投资标的已确定,即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并无任何标的拓展及研究工作,可是此类基金管理人还提取了业绩报酬,更可恨的有些卖方基金是FOF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讲,其付出了双重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卖方基金的存在是资源垄断和过度炒作的必然现象,比如滴滴出行C轮融资、蚂蚁金服B轮融资、360私有化融资、恒大分拆回A前战略融资、借壳上市的定增额度等明星企业的PE投资额度和上市公司的借壳类定增额度,这类投资机会是炙手可热且被过度炒作,大家一窝蜂的认为是好东西都削尖了脑袋往里挤,但一般没有上亿资金是绝对不可能与标的公司接触上的,几百万的客户也只能通过私募基金间接参与,所以即便知道是坑,也要往里跳,因为这属于“这世上总有一些不得不跳的坑”的坑。
▼2.投资者认购费与基金固定管理费的花样。一般来讲私募基金不会像公墓基金一样收取认(申)购、赎回手续费的,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会从认购费和基金固定管理费中选其一收取。认购费是由各个投资者以其自有财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而基金固定管理费是由支付给基金管理人,通俗来说认购费是价外费,基金管理费是价内费。认购费根据投资者投资额度一次性收取,而固定管理费根据基金净值按日计提、按季支付,两者的费率一般都在1%左右。
从上述对两者的比较来看,建议投资者选择收取基金固定管理费、不收取认购费的基金。因为如果收取认购费就是变相一次性(是基金成立前一次性全额收取了)收取了按基金规模计算的固定管理费,如果净值一直低于1且刚好收取的是认购费则基金管理人岂不是赚大发了。
▼3.业绩报酬提取方式的不公平。证券类基金的“高水位法”与股权类基金的“即退即分法”对投资者是极其不利的,是显失公平的条款。
“高水位法”的合同条款一般如此表述:
本基金采用“高水位法”计算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为20%。
本基金于基金成立后的每月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和清算日计算并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月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和基金终止清算日为计算业绩报酬的基准日。如该对应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对应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为业绩报酬的基准日。
本基金就基准日基金(未扣本次应计提业绩报酬)高出水位线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水位线为基金初始单位面值与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成功日单位净值中的最高者。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MAX[基准日基金累计单位净值(未扣本次应计提业绩报酬)- 水位线,0]×20%×基金总份额
水位线=MAX[基金初始单位面值,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成功日单位净值]
“即退即分法” 的合同条款一般如此表述:
(一)基金资产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所投资的已挂牌新三板定增项目、拟挂牌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该投资项目”)处置后的项目处置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处置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处置所得财产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资产分配后的可低于本基金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退出后基金资产的分配顺序
1、每次资产分配时,基金管理人首先对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资产分配,直
至所有投资人所分配到的金额之和达到本次投资本金。
2、如经过前述分配后,基金财产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所得,则该等可分配现金所得中的,80%归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20%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如果基金清算时累计净值低于1,是对投资者严重不利的,也就是说在基金最终亏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还提取了业绩报酬。
▼4.申购基金的坑。请看如下的申购条款表述: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当月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当月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若基金不是根据投资者退出实现的收益以及年实际收益收取业绩报酬,而是比如按照“屡创新高的水位线”法提取业绩报酬,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按照按照“屡创新高的水位线”法提取业绩报酬会降低基金的净值,但按上述条款投资者是以提取报酬前的净值作为申购价格的,即买贵了。故申购应在业绩报酬提取完成后(即申购时的净值为赎回完成后的净值)。
▼5.结构化证券类基金B类投资人补偿机制。在私募新规前私募引用公募分级基金的设计思路推出了结构化的私募证券基金。就像公募分级基金B级的风险一样,私募基金B级面临的补仓风险。
尤其是私募定增基金,由于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操作,则B类投资人的补仓义务的最大损失不是血本无归而是无限大的。补仓条款如下:
如B类份额持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追加资金的,可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下的其他资产委托人及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外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代为补仓,由第三方代为补仓的,该等B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剩余本金及依据本合同应获分配收益的100%由代其履行补仓义务的第三方享有。且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故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结构化基金时务必完全知悉识别补仓条款的杀伤力,如果出现极端行情,补仓就如同是在填满无底洞,故补仓在理论上的损失是无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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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理财经理向我大力推销一款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号称年化收益在30%以上,还再三向我保证绝对不会亏,我当时很犹豫,毕竟150万元对工薪阶层来说还说很多的,理财经理再三跟我说150万元的指标特别少,他费了很大劲才帮我争取下来的,我推脱没有时间,理财经理又说他可以跑,就把相关文件拿到我办公室去让我签,文件内容很多,我也没法一下看那么多,而且以我的金融知识,看了也不一定能看出什么来,就是按照理财经理的指点,在该签字的地方签上字,后来打款时,又再度犹豫,总行营业部老总也出面说他们对我们这样的大型集团客户一向承诺保证本息,让我放心购买,并向我出具了前期大型集团客户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他们给予的赔偿凭据,我支付了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150万元,另外收取15000元手续费 ,共计1515000元。
购买产品后近一年到2012年初,没有任何一方向我提供产品的任何信息,原来的理财经理、总行营业部老总在2011年底相继从平安银行辞职。
2012年初,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继任老总请我到银行沟通理财产品事宜,这时才知道我当时购买的根本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是平安银行代销的高风险信托产品——铭远四期私募基金,且该产品销售后不到半年即出现快速亏损,当时只有70%多点的净值,平安银行给出的建议是请我一定放心,他们是个负责任的银行,让我们先观察下产品情况,再拟定后续处理措施。
但在2012年初到2014年初长达两年的时间只有铭远公司过一段时间会发短信通知产品净值(基本在0.7左右不动),中间也曾多次试图找平安银行咨询过此事,但由于理财经理更换极为频繁,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继任老总也从平安银行辞职,均表示不太清楚此事,很多人连我购买了什么产品都没了解清楚就又从平安银行辞职,总之出于无人问津阶段,前期出于对原有深发展银行的一贯信任,并没有感觉特别不妥,到2014年3月,实在忍无可忍,我到总行营业部坐下和他们反复沟通,才算有人出面,前期总行营业部新任老总程香、李星翰等也先后出面,承诺给我解决,李星翰初期信誓旦旦地承诺只要我能够提供前期银行赔偿的证据,一定给我按照相应标准赔偿,但等到我真正拿出平安银行赔偿的证据后,所有的一切都不再认账。
2014年3月至今又是近一年的时间,铭远四期的净值还是毫无动静,维持在0.7不变,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让我自己去找铭远投资公司,我自始至终没和这个公司打过一点交道,我到哪里去找,后来经过多次沟通总行营业部团队长陈幸幸陪我去找,结果投资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经我从各种渠道打听,所谓的铭远投资就是三个人成立的一个皮包公司,现在根本不知所终,平安银行不管不问。
1、平安银行利用消费者对银行平台的信任和对金融产品的不熟悉,在当时信托产品十分不普及的情况下,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名义恶意欺瞒消费者销售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的高风险信托产品,为了骗取佣金不惜坑害一个近二十年老客户的血汗钱,平安银行的业界良心和社会责任何在?
2、平安刻意向投资者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潜在风险,并通过各个层级承诺通过银行平台发售的产品,会对客户投资负全责,如果出现亏损,银行会全额弥补本息.进行误导销售,这样的合同是合法合规的吗?
3、我从九十年代就是平安银行的老客户了,我历次的风险评估都是只能承受保守投资,请问平安银行是怎样通过一级级审核把这样一款产品卖给我的,平安银行的内部监管机制在哪里?
4、平安银行销售的这款理财产品根本未在银监局备案,请问平安银行是如何考虑对客户发售的呢,难道就只为了坑蒙消费者的血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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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夸大收益,避谈风险,甚至虚假承诺,使客户误导而购买,损害客户利益,应长个心眼。否则,损失到头来还是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