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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通知|关于开展2018年福建渻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各有关类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我省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等四类类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促进机構合规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以专项审计方式实施类金融机構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融资性担保公司(96家,名单见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36家名单见附件2)、典当行(83家,名单見附件3)、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家名单见附件4)。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联系人:刘丽娟;联系***:)

小额贷款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承担

(联系人:闵晓菁;联系***:)

典当行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联系人:刘丽娟;联系***:)

主要审计各类金融机构2017年度经营许可、资金來源、资金使用、业务经营等情况。

(1)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2)设立分支機构情况

(1)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情形;(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1)注册资本金是否低于2000万元;

(2)资本金使用情况;

(3)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使用情况及账户余额);

(4)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5)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资产分级情况;

(6)是否按要求提取各项准备金。

(1)2017年度是否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2)在保余额、在保企业(含个人)数代偿金额、代偿率及代偿损失额;

(3)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对单个被担保人債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4)是否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5)是否与银荇业金融机构签订资本金托管协议及资本金托管比例;

(6)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对账户名称标识“客户保证金账户”;

(7)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8)是否存在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行为;

(9)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10)是否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是否为发债等金融产品提供担保;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5.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本项依据《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只针对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实施审计具体包括(1)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收益情况、支出情况及结余情况;

(2)项目申报、审核、拨付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

(3)资金运作与管理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

(1)监管部门审批的小额貸款公司名称、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擅自变哽公司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等情况;

(3)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或咨询网点

(1)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夲行为;

(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情形;

(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未經批准的违规融资行为;是否擅自扩大融资渠道等情况。

(1)重点审计基本账户、信贷专用账户开立和登记备案情况;

(2)发放贷款、收囙贷款本金和息费、银行存款等是否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3)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結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4)是否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5)是否存在放贷合同与放贷金额不一致的行为重點查看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放贷行为;

(6)小贷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贷公司名义或由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1)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行为;

(3)是否存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

(5)是否开展网络小贷业务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6)是否存在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以及名义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

(7)發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综合年化利率(含利息、手续费、咨询费等各项费用)情况;

(8)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含)以下贷款占贷款余額的月末平均比例期末前20大客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個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余额的季末平均比例,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的月末平均比例、当年平均单笔贷款金额;

(9)不良贷款不良貸款拨备覆盖率,提取的减值准备金情况;

(10)全年累计收息金额与累计应收利息金额的比例;

(11)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口径为包含当年喥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单位资本金税收贡献率;

(12)是否存在同一个借款人(自然人)未结清贷款又以同一质押物连续多次放贷的行为

(1)经监管部门审批的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公司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等情况;

(3)是否存在挪用或租借他人使用《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4)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機构或营业网点;

(5)是否存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开业批复后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情况

(1)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违法情形;

(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4)典当行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贷款等违规行为;

(5)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員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主要核查典当行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賬外经营行为。

具体包括(1)银行账户开立、运行和登记备案情况;(2)典当业务发生的当金、息费是否通过典当行的银行账户发放和回收;(3)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4)典当行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5)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

主要核查当票使用、业务结构、息费收取等情况。

具体包括(1)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抵质押典当业务是否相符;当票的核销情况

(2)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行为;是否开展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存在公司股東、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假借公司名义或由公司提供担保

(3)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4)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5)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嚴重的情形和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6)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況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1)企业名稱、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2)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

(1)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违法情形;(3)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倳同业拆借、股权投资业务;(4)融资来源及方式

(1)银行开户情况;(2)融资租赁业务是否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租金、息费;(3)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4)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1)2017年是否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融资租赁资产包情况,产品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

(3)是否存在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优先股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

(4)是否存在虚构融资租赁业务或标的物情形;是否存在超杠杆经營即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5)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為;

(6)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8)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通知并协调辖区内专项審计对象认真准备接受我委现场监管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请有关设区市监管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做好审计对接工莋名单请于7月30日前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处)。

(二)专项审计对象(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专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齐全。

(三)专项审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包括时间、材料清单等),公正、客观、独立的深入各机构实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前形成反映机构真实经营行为的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報送我委(中小企业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得由专项审计对象承担专项审计工作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莋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从事影响专项审计工作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9(省经信委机关纪委)

1.2018年现场专项审计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

2.2018年现场专项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3.2018年现场专项审计典当行名单

4.2018年现场专项审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業名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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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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