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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贵所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 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7】第 56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 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 (以下简称 “本回复”) ,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采用的释义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一致。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问题一、 重组报告书显示,价格调整方案仅依据跌幅调整,请充分说明理由,特别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鉴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表现波动性较大,且在本次交易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创业板指数已发生了大幅的下跌,为了防止出现因市场波动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从而降低交易对方的交易积极性,导致交易失败的不利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了价格调整方案。目前的调整方案, 是以创业板指数和汽车零部件指数作为价格调整方案的同步条件,未仅以公司股价涨跌为调价条件,并且该调价方案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后的商业化谈判的结果。主要 目的是为了能够达成本次交易,促进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该价格调整方案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详细说明了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将把上市公司产品延伸至动力总成领域,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外延式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方案有利于促成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是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
另外,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本次调价机制的设置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商业谈判的结果,主要目的是为了促成本次交易,有利于交易的顺利推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 重组报告书显示,宁海吉盛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为交易标的的员工持股平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宁海吉盛认购股份是否构成员工持股计划;若是,请你公司进一步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并明确其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未来是否有股份支付安排等。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宁海吉盛认购股份是否构成员工持股计划
宁海吉盛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是双林投资的员工持股平台。为稳定双林投资的核心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双林投资筛选了双林投资、DSI、湖南吉盛及山东帝胜的 34 名核心人员,包括 15 名外籍员工及 19 名中国员工,其中 15 位外籍核心人员及邬建斌共同设立 Futuristic Automobile, 19 名中国员工(含邬建斌)共同设立宁海传动,并由 Futuristic Automobile 和宁海传动投资设立宁海吉盛,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其中, Futuristic Automobile 和宁海传动预留的股份暂由邬建斌直接持有。宁海吉盛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以及 Futuristic Automobile 和宁海传动的股东基本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 (二)宁海吉盛”所述。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 日,宁海吉盛持有双林投资 1.80% 的股权。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33 号) (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的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需事先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才能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前, 宁海吉盛的间接股东是双林投资的正式员工(邬建斌除外),而双林投资并不是双林股份全资子公司,其员工也非上市公司员工,因此无需履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此外,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宁海吉盛作为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交易对方根据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 (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其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明显不同 。
综上,宁海吉盛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本次重组交易,不适用《试点意见》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上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宁海吉盛”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宁海吉盛参与认购构成股份支付、未来无股份支付安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
2016 年 10 月,宁海吉盛设立; 2017 年 1 月,宁海吉盛与双林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宁海吉盛受让双林集团持有的双林投资 2.00% 的股权。宁海吉盛设立及受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双林投资的核心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合股份支付的认定条件, 股份支付金额确定及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详见“问题八”之回复说明。
根据双林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目前对宁海吉盛间接股东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共计 34 名员工,未来无明确的股份支付安排。 ”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宁海吉盛作为双林投资的员工持股平台,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宁海吉盛根据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其作为交易对方认购股份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其受让标的公司股权行为构成股份支付,未来无明确的股份支付安排。
问题三、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对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并披露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请明确交易对手方的数量,并说明是否符合 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点答复的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对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穿透情况
根据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嘉兴熙业” )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智度德诚”) 提供的合伙协议、工商基本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 对嘉兴熙业、 智度德诚及其合伙人进行了穿透, 穿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股东名称 备注
1 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1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1-1 (最终出资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2 (最终出资人)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
1-1-1-3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1-3-1 (最终出资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4 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
1-1-1-4-1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1-4-1-1 (最终出资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5 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1-5-1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1-5-1-1 (最终出资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6 (最终出资人)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
1-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1 (最终出资人)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 1-1
1-3 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1 (最终出资人)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 1-1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 (最终出资人) 罗耘 等 7 位自然人
2-2 北京盛景联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1 盛景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1- (最终出资人) 李银峰 等 142 位自然人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 股 3396)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37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农工商联合公司(集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公司)
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
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
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H 股 00267)
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境外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96)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司)
工银国际普通合伙管理有限公司(境外公
工银国际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境外公司)
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88)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
深圳市荣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涵投资
有限公司与上海锡泉实业有限公司系交叉
2-2-2 (最终出资人) 周华刚 等 27 位自然人
2-2-3 昆山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3-1 北京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3-1-1 马鞍山融慧鼎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2 (最终出资人) 潘小夏等 31 个自然人
杭州盛杭景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2-3-1-4 天津融慧鼎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5 马鞍山融慧鼎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6 重庆汉能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1-6-1 北京汉能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1-6-2 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2-2-3-1-6-3 北京汉能嘉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2-2-3-1-7 北京融慧鼎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8 上海上古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融慧鼎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2-3-1-10 马鞍山融慧鼎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11 深圳市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1-11-2 上海高尔盛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2-2-3-1-12 天津融慧鼎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3-1-13 北京汉能中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人
2-2-3-1-14 达晨银雷高新(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人
2-2-3-1-15 北京融慧鼎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盛杭景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2-3-1-17 北京华清汇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1-17-1 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1-17-2 西藏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3-1-17-3 北京金信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3-1-17- (最终出资人)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杨世茁 等 119 个自然人
杭州融慧鼎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3 拉萨百年德化投资有限公司
2-3-1 (最终出资人)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2-4 昆山嘉成聚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1 (最终出资人) 周华刚 等 26 个自然人
昆山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 2-2-3
2-5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
2-5-1 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
2-5-1-1 (最终出资人) 吴红心 等 5 个自然人
2-6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6-1 厚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6-1-1 国开瑞明(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6-1-1-1 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
2-6-1-1-2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1-1-2-1 京华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1-1-3 北京兆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1-1-3-2 深圳市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6-1-1-5 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2-6-1-1-5-1 四川省鑫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6-1-1-5-2 四川省鼎晟物贸有限公司
2-6-1-1-6 兰州瑞新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1-1-6-1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6-1-1-6-1-1 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1-1-7 安徽思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1-1-7-1 国开厚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6-1-1-7-1- (最终出资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张庆祝 等 167 个自然人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01877)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58)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023)
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966)
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6-1-1-8 广东清能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人) 叶秀南、黄优异
人) 叶秀南、王春生
2-6-1-1-8-2 北京建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6-1-1-8-3- (最终出资人) 李河君、张森、武馨
2-6-1-1-9 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
2-6-1-1-9-1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终出资人)
2-6-1-1-9-2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027)
孙景龙 等 54 个自然人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39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26)
句容市三电办公室
丹阳市能源办公室
丹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黄冈市电力开发公司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600801 )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鄂州供电公司工会委
潜江市电力开发公司
荆门市电力开发公司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H 股 008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901 )
亿利资源集团工会联合会
2-6-1-1-9-3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终出资人)
2-6-1-1-10 无锡开瑞投资有限公司
2-6-1-1-11 邢台德利凯贸易有限公司
2-6-1-1-12 武汉中诚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6-1-1-13 吉林世杰铝业有限公司
2-6-1-1-13-1 北京维宝世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6-1-1-14 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
2-6-1-1-14-1 (最终出资人) 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
2-6-1-1-14-2 (最终出资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6-1-1-15 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6-1-1-15-1 (最终出资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6-1-1-16 (最终出资人) 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6-1-1-17 (最终出资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600220)
2-6-1-1-18 龙光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2-6-1-1-19 石狮国际轻纺城发展有限公司
2-6-1-1-19-1 福建石狮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1-1-20 大连福佳投资有限公司
人) 王义政、徐春华
2-6-1-1-21 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6-1-1-21-1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1-1-22 辽市泰和土地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2-6-1-1-22-1 (最终出资人) 通辽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2-6-1-1-23 广东三水发展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6-1-1-23-1 (最终出资人) 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2-6-1-1-24-1 (最终出资人) 长白山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1-1-25 厦门晋雅贸易有限公司
2-6-1-1-26 豪州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1-1-26-1 安徽安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 豪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1-1-27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6-1-1-27-1 (最终出资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6-1-1-28 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6-1-1-28-1 (最终出资人) 天津市宝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1-1-29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2-6-1-1-30 许昌瑞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
2-6-1-1-31 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
2-6-1-1-32 淮安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1-1-32-1 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6-1-1-32-1-1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人) 淮安市人民政府
2-6-1-1-33 沈阳世代龙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6-1-1-33- (最终出资人) 尹传东、尹传义
2-6-1-1-34 辽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1-1-35 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6-1-1-35- (最终出资人) 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6-1-1-36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6-1-1-37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1-1-37-1 (最终出资人) 麦照平、麦照容
2-6-1-1-37-2 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2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6-2-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1- (最终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6-3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3-1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2-6-3-1-1 (最终出资人)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6-3-2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6-3-2- (最终出资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 股 3396)
中化江苏苏州进出口公司(全民所有制)
苏州市计划委员会
苏州市计划干部培训中心
苏州市经济信息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6-4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6-4-1 (最终出资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6-5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5-1 (最终出资人) 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6-6 (最终出资人) 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2-6-7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7-1 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2-6-8-1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6-9 国开开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9-1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 2-6-3
2-6-10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6-11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11-1 (最终出资人) 祝义才
2-6-12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6-12-1 (最终出资人)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任正非 注:上表中没有列示股份公司(非上市)的穿透过程情况,但在最终出资人一栏中展现最终出资人。
二、 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嘉兴熙业持有宁海金石 58.03%出资额, 智度德诚持有公司 1.93%股权以及宁海金石 13.57%出资额。 2017 年 10 月 10 日 , 嘉兴熙业和智度德诚出具声明:
“除上述情况外, 本企业与以下各方不存在其它任何关联关系:
1、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邬建斌、邬维静、邬晓静;
2、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宁海金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
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中介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及上述机构的签字人员;
本企业及本企业最终出资人亦不存在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
三、 对交易对手方的数量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并经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等公开网站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穿透至自然人、国资管理部门、非专门投资于双林投资的已备案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穿透核查计算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穿透计算的 穿透计算后的主体 穿透核查后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主体数量 的主体性质
1 双林集团 3 邬维静 自然人
2 宁海吉盛 34 李波 自然人
3 上海华普 2 李书福 自然人
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 于双林投资
业(有限合伙) 的已登记的
宁海金石(非专门投 非专门投资
4 资于双林投资的已备 1 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于双林投资
案的私募,备案号为 合伙) 的已备案的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 于双林投资
业(有限合伙) 的已备案的
合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发行对象扣除重
复情形)(邬建斌同时为交 39
易对方双林集团、宁海吉盛
2017 年 9 月 15 日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宁海金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 1、本企业已经依法对双林投资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林投资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企业对本企业所持有的双林投资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权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且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他项权利,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限制权利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
综上,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数量为 39 人, 符合 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点答复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 ” 的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嘉兴熙业以及智度德诚的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不存在持有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股权,或在该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数量为 39 人, 符合 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点答复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 ” 的规定。
问题四、 重组报告书显示,交易标的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存在重大依赖,根据交易标的的盈利预测,其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销量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报告期, 标的公司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销量情况
1、标的公司收购吉利集团的 6AT 自动变速器业务后,新开拓客户实现量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标的公司的 6AT 自动变速器业务原为吉利汽车控制和运营,双林投资收购DSI 项目前, DSI 作为吉利汽车体系内的自动变速器生产企业,其生产产品主要为吉利汽车体系内自产自用,所配套的车型也主要为吉利汽车的车型,如博越、博瑞、海景 SC7、 GX9 等,对吉利汽车的销售占比较高。标的公司收购 DSI 项目后,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对吉利汽车的销售保持了较高的金额。
标的公司收购 DSI 项目后,积极拓展其他整车厂客户,陆续和重庆力帆、华晨鑫源等整车厂客户签订开发合同,但鉴于新车型的开发周期一般为 18-24 个月,报告期,新客户车型的产品尚未量产。截至本问询函回复 日,新客户中重庆力帆和华晨鑫源的两款车型已经开始批量供货, 随着新开拓的整车厂客户陆续实现量产,对吉利汽车的销售占比将会逐步下降。
2、 标的公司是吉利汽车的战略供应商
吉利集团对标的公司的生产流程、产品工艺、技术研发、质量保证、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吉利汽车在选择供应商时,在产品同等技术、同等价格条件下,将优先选择战略供应商。基于双方的紧密合作关系,标的公司成为吉利汽车的战略供应商。
3、 标的公司和吉利集团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变速器作为最核心的零部件之一,整车厂在选定供应商后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并且整车厂同一生产平台的车型通常选用同一家变速器供应商。主要系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针对不同的车型,自动变速器需进行针对性的应用匹配开发,包括图纸设计、高原/高温/高寒标定、台架测试等一系列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主机厂需要支付数额较大的研发费用,且开发周期较长;
二是变速器的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供应商投入较大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三是每一种新车型的市场生命周期正呈现出缩短的趋势,对汽车主机厂新车型的设计研发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原有供应商基于紧密的合作基础,可最大化缩短研发时间以满足整车厂更快抢占新车型市场的需求。
吉利集团在选择变速器供应商过程中建有一整套严格的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双林投资已经进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并成为战略供应商。首先,湖南吉盛拥有ISO/TS1694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其次,标的公司已经通过吉利集团对其技术研发能力、生产、管理进行的现场考察和审核。双林投资与吉利集团在变速器产品方面合作关系紧密,双方已经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 业绩承诺期, 标的公司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其他客户 的销量情况以及业绩可实现情况
业绩承诺期,标的公司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其他客户的销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 2 )对其他客户
报告期,标的公司与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展开友好合作,对其的销量占比较高且增长迅速。盈利预测期,标的公司基于谨慎角度考虑,在预测对其销量时,仅考虑了目前在售车型以及相关改款车型的销量,同时合理预测了目前销售车型的生命周期,未预测其未来新增的其他车型;随着新开拓的其他客户销量的增加,拉低了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销售量占比,使得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销量占业绩承诺期总销量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另外, 标的公司积极开拓与其他整车厂商的合作机会,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双林投资已经取得了重庆力帆、北汽银翔、华晨鑫源等整车制造商新车型的订单,并且已经或陆续实现量产供货,标的公司在手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函“问题十一”之回复。上述新车型生命周期前期的销量比较高且增长较快,因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对其他客户的销量占总销量比重呈上升趋势。 另外,目前,标的公司还取得东南汽车、比亚迪、江苏九龙汽车等整车制造商客户的开发意向书或定点通知单,双方已经确定合作关系,目前处于应用匹配开发阶段。
随着北汽银翔、华晨鑫源及吉利汽车相关改款车型的量产,销售量将会有进一步的增长。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受历史情况、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对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依赖具有合理性。盈利预测期内 ,标的公司谨慎预测了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的销售量,随着标的公司新客户的进一步拓展以及新车型的逐渐量产,拉低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在标的公司的销售占比。标的公司销量预测及营业收入的预测依据较为充分,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问题五、 重组报告书显示,报告期末交易标的商誉的期末余额为 16,334.72万元,占总资产的 12.09%。请补充说明商誉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 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报告期各期末,双林投资商誉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双林投资商誉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 报告期双林投资商誉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
2015 年 2 月,双林投资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 《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一揽子收购吉利集团 6AT 变速器相关的业务,包括 DSI、湖南吉盛、山东帝胜三家公司股权 (以下统称“6AT 变速器整体相关业务”) 。2015 年, 双林投资收购 6AT 变速器整体相关业务, 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2015 年 10 月,双林投资取得了 DSI 和湖南吉盛的控制权,纳入合并范围产生商誉 19,476.76 万元; 2016 年 12 月,双林投资取得山东帝胜的控制权,考虑到此次交易为收购 6AT 变速器整体相关业务,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双林投资支付的对价和享有山东帝胜净资产的差额调减商誉金额 3,142.05 万元, 商誉确定具体过程如下表所示:
项目 DSI 湖南吉盛 山东帝胜 合计
D、收购日收购方取得的可辨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标的公司商誉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六、 重组报告书显示, 2017 年 2 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易标的以及吉利集团签订《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协议的签署背景及具体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关于 2017 年 2 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双林投资以及吉利集团签订《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背景
2009 年,吉利汽车收购 Drivetrain Systems International Pty Ltd 的自动变速器业务。收购完成后,为进一步贴近中国市场,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吉利汽车决定在国内设立湖南和山东两个生产基地,进而形成了 6AT 自动变速器的完整业务体系( 以下简称“DSI 项目 ” )。
2009 年 10 月,为建设山东吉利生产基地,吉利集团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吉利汽车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合同书》,约定先期投资建设“20万台自动变速箱 10 万台汽车发动机”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吉利集团设立项目公司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吉利集团负有对项目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如果项目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该义务仍由吉利集团承担,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诺的义务效力完全及于其下属各行政主管部门,吉利集团之承诺效力完全及于项目公司。
2009 年 12 月,项目公司山东吉利(后更名为山东帝胜)于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其股东为浙江吉利美日汽车有限公司、吉利集团。
2011 年 3 月,浙江吉利美日汽车有限公司、吉利集团将其持有的山东吉利100% 的股权转让给济南吉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吉利汽车决定将 DSI 项目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买家。出于内幕信息保密、信息披露等考虑,吉利汽车决定将 DSI 项目出售给控股股东吉利集团及其关联方作为过渡。
2015 年,吉利集团将 DSI 项目转让给双林投资,由双林投资作为独立专业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收购运营该自动变速器项目。由于山东吉利作为 DSI 项目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双林投资于 2016 年与吉利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山东吉利 100% 的股权。所以由双林投资与吉利集团以及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
二、《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
甲方: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甲方同意丙方将其拥有的山东吉利变速器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甲 、 乙、 丙三方同意在 2009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关于吉利汽车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合同书》(以下简称 “原协议” )约定的有关 20 万台自动变速器的丙方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履行。
(二)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中与变速器项目相关的扶持政策等,由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乙方兑现,原来已经支持丙方与变速器项目相关的扶持政策,不重复向乙方兑现。丙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与变速器项目相关的权利,亦不再履行与变速器相关的义务。如乙方收购的山东吉利变速器有限公司自动变速器项目未按照既定的计划实现运营,乙方应赔付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收回《关于吉利汽车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合同书》中约定的与变速器项目相关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按既定的计划运营的除外。
(三)乙方收购丙方之山东吉利变速器有限公司股权行为,属于乙丙双方的经济行为,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丙双方承担。
(四)以下为项目推动扶持政策条款,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相关法律责任由甲乙方负责,与丙方无关。
(五)因乙方投入约 1.3 亿元收购项目公司 100%股权,另外需要新增资约5,000 万元启动自动变速器项目生产运营,前期投入大。为促使项目投产运营,各方依据原合同约定的条框,达成如下合作共识:
1、经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总额 2 亿元与产量挂钩的奖励政策以如下方式支持变速器项目生产运营。
( 1 )启动资金
双林投资与吉利集团完成股权交易,办理工商、税务变更、土地变更等相关手续后 3 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所属国有公司提供 3,000 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用于购买各类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检测设备、低值消耗品、工具投入及生产线调试改造、人才培训、批量周转材料等,促使符合生产要求。启动资金由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科发展公司”)采取借款方式向乙方提供,乙方将约 140 亩项目用地抵押给经科发展公司,具体操作由乙方与经科发展公司另行签订协议。
项目公司投产运营后,在能够对地方经济逐步做出贡献的前提下,甲方再据实际对地方形成的财力,拨付专项资金支持乙方公司在济宁高新区发展。
①资金来源。济宁高新区为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专门成立总额 2 亿元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资金来源为自项目公司盈利年度起,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②资金拨付。由高新区财政根据原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将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公司或者由经科发展公司按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奖励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赎回土地和用于企业发展、回购厂房等。
③拨付时间。当总产量低于 50,000 台时,每半年拨付一次,超过 50,000 台时,每年度拨付一次,均为到达时间节点后,甲方税务部门反馈项目公司纳税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3)扶持资金需严格用于济宁项目,同时根据高新区审计部门规定,需要在每年 6 月份对上年度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4)自本协议签订一年内,项目公司产品仍未下线,未能逐步形成地方财力时,则甲方有权收回给予项目公司的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并对原合同及本协议进行重新评估。乙方还需按本协议约定已兑现扶持资金的 20%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已建成的厂房、宿舍,项目公司继续使用,使用期限 3 年,期满后由乙方向海达公司回购,建设成本以审计结果为准,财务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乙方向经科发展公司的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满由乙方按“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偿还。偿还完毕后,由经科发展公司为乙方办理土地解押手续。海达公司和经科发展公司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形成的财务成本差额由区财政给予支持。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首先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及其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是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双林投资以及吉利集团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的,吉利集团将自己在原协议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双林投资已经得到原协议对方当事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双林投资已合法承继了吉利集团在原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充协议》 的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七、 重组报告书显示,交易标的递延收益系均系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帝胜收到的与 6AT 变速器生产线相关的政府补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涉及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前述递延收益是否计入业绩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双林投资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帝胜 6AT 变速器生产线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批文 补助取得时间
2 30 万套自动变速器项目 511.03 《关于山东吉利申请拨付贷 2012 年 11 月
上述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三、 2、 (4) 递延收益” 中进行披露。
2017 年 6 月,山东帝胜 6AT 变速器生产线进行试生产; 2017 年 7 月 1 日 ,山东帝胜取得吉利集团提供的《工装样件认可报告》 。 2017 年 7-9 月,山东帝胜向浙江吉利累计发货 4,942 台 (该数据未经审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 山东帝胜 6AT 变速器生产线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结转至固定资产,与其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计入当期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递延收益的摊销将在 2017 年 7 月开始进行摊销。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净利润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因此递延收益的摊销未计入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山东帝胜 6AT 变速器生产线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结转至固定资产, 与其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递延收益的摊销未计入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
问题八、 请补充说明交易标的管理费用中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处理过程。
一、 双林投资股份支付形成原因、 过程及股份支付对象
2016 年, 双林投资收购 DSI 项目后, 为了保证核心人员 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双林投资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相关核心人员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2016 年 7 月,邬建斌及双林投资、宁海吉盛和山东帝胜的 18 名核心人员共同设立宁海传动作为国内员工持股平台;
2016 年 10 月 , Futuristic Automobile 与宁海传动共同设立宁海吉盛作为国内外员工持股的平台公司直接参与本次交易 ;
2017 年 1 月,宁海吉盛与双林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宁海吉盛受让双林集团持有的双林投资 2.00% 的股权,受让对价为 1,100.00 万元,即 1 元/股。
宁海吉盛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 Futuristic Automobile 和宁海传动的股东基本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宁海吉盛”所述。 截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 宁海吉盛是否构成标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人数 按照 1,100 万元折算后 所占比例 是否构成标的公
的认缴出资额(万元) 司股份支付
二、 双林投资管理费用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过程
1、 股份支付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
2、股份支付金额确定及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
(1) 股份支付金额的确定过程
2017 年 1 月,宁海吉盛与双林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宁海吉盛受让双林集团持有的双林投资 2.00% 的股权。 鉴于该时间点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基准日时间点较为接近,因此以本次交易作价为基础确定标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服务期限和业绩考核时间与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期一致,即 2017 年至2020 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因此,对于标的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应在等待期 内(即业绩承诺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股份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综上, 标的公司股份支付金额具体过程如下:
A、本次交易估值(万元) 230,000.00
B、标的公司总股本(万股) 55,000
D、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元/股) 1.00
E、单位股权价格差异(元/股)(E=C-D) 3.1818
F、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万股) 676
G、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万元)(G=E*F) 2,150.91
H、业绩承诺期内每年确认费用金额(万元)(H=G/4) 537.72
(2)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确定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财会[2010]15 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因此,从标的公司单体财务报表角度,根据标的公司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各子公司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及单位股权价格差异分别计算后确定计入管理费用 、 对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 (标的公司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单位股权价格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各子公司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单位股权价格差异)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根据股权支付股权数及单位股权价格差异计算后确定计入管理费用 的金额,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 (各子公司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单位股权价格差异)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从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经抵消后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借: 管理费用 (作为股权支付股权数量*单位股权价格差异)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问题九、 请补充说明交易标的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的波动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报告期, 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7]审字第 91042号《审计报告》,报告期, 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 报告期, 标的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1、 报告期,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的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报告期,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 19.02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2015 年,标的公司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912.46 万元,主要系双林投资购买的招商银行步步生金 8868、中国银行日积月累等理财产品 由于到期而收回的本金及利息。
2015 年至 2017 年 1-4 月,标的公司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分别为 26,740.80 万元、 81,673.62 万元和 561.42 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向关联方收回拆出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含税) 。报告期,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二、 (一) 4、 关联方资金拆借”所述。
2、 报告期,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的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报告期,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5 年,标的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339.07 万元, 主要系双林投资预付山东帝胜 6AT 变速器生产线设备款 3,098.72万元;
2015 年,标的公司投资支付现金 3,910.00 万元, 主要系双林投资购买的招商银行步步生金 8868、中国银行日积月累等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
2015 年,标的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33,063.39 万元, 系双林投资于 2015 年支付的 DSI90.00%和湖南吉盛 40.00%股权第一、 二期转让款 43,529.53 万元与收购日 DSI 、湖南吉盛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0,466.15 万元之间的差额。
2016 年, 标的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5,718.19 万元, 系双林投资支付的 DSI90.00%和湖南吉盛 40.00%股权转让款尾款、 山东帝胜 100.00%股权转让款合计金额 5,858.89 万元与收购日山东帝胜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40.69 万元之间的差额。
2015 年,标的公司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 54,445.00 万元, 系标的公司向宁海新金沙江、 双林集团拆出 的资金 7,500.00 万元、 43,550.00 万元以及湖南吉盛纳入标的公司合并范围之前向其拆出的资金 3,395.00 万元。
三、 报告期, 标的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1、 报告期,标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报告期,标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2015 年,标的公司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系标的公司股东双林集团及宁海金石投入的注册资本金。
2015 年,标的公司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系标的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入的款项。
2015 年,标的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 1,760.00 万元, 系标的公司向宁海金石拆入资金 1,760.00 万元。
2016 年,标的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2,917.00 万元, 系标的公司本期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而收回前期所支付的保证金。
2、 报告期,标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构成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报告期,标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6 年,标的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系标的公司归还 2015 年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入的款项。
2016 年,标的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金额 1,047.56 万元, 主要系标的公司归还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
2017 年 1-4 月 ,标的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金额 1,320.00万元,系双林投资向股东分红 1,320.00 万元。
2015 年,标的公司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 14,173.00 万元, 系标的公司向宁海金石归还拆入资金 1,760.00 万元以及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入 2,000 万美元款项而支付的保证金。
2017 年 1-4 月,标的公司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 54.13 万元,系标的公司向宁海金石拆入资金而支付的资金使用费 (含税)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报告期,标的公司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真实,波动合理。
问题十、 重组报告书显示,核心技术人员中仅 Jae-hee Hong、 Douglas John Skinner、赵倩凌为员工持股平台宁海吉盛的参与方。请补充说明交易标的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交易标的为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及认定标准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根据对其工作经历、学历教育程度、专业背景、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对工作岗位的重要程度及在公司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从标的公司在职技术人员中遴选出来的。
双林投资针对技术人员制定了《技术研发序列任职资格标准(试行)》,潘玉明、周坚负和赵倩凌均被评级为高级工程师,并且潘玉明、周坚负和赵倩凌分别为上海变速箱研发中心、质量部及软件部的负责人,均为双林投资核心岗位的技术骨干; Nicholas Maniatis、 Jae-hee Hong、 Jason Jung 及 Douglas John Skinner分别为 DSI 软件工程部、机械工程部、标定部及制造工程部的负责人, Kevin Lee为软件工程部资深工程师,均为 DSI 核心部门的技术骨干。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合同主体、劳务合同期限及简历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十三 (十三) 1、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所述, 其他涉及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姓名 学历 专业背景 具体工作职责 入职时间
Nicholas 负责设计,实施,维护和改进符合
Maniatis 硕士 工程学 变速器产品和系统设计规范的产品
Jae hee Hong 硕士 精密机械工程 负责变速器产品详细的机械设计工
负责协调和进行原型设计、 OTS 制
Jason Jung 本科 电子工程 造及变速器相关测试工作,以确保
完成的设计符合设计输入要求
Douglas John 本科 机械工程 负责改善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
Ki sun Lee 本科 电子工程 负责 DSI 软件工程部设计和管理工
负责上海变速箱研发中心(包括试
潘玉明 本科 机电一体化 验和试制)的规划、筹建和全面管
负责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的建
机械制造及其 立和完善; 质量统计分析、改进管
周坚负 硕士 自动化 理; 项目质量管理; 客户质量响应
和满意度监控管理; 质量培训管理;
质量管理工具推进
负责上海变速箱研发中心软件部、
标定部技术团队建设与管理; 与澳
洲研发团队保持技术沟通,协助国
赵倩凌 硕士 自动化与控制 内市场项目开发; 协助澳洲标定工
程师完成新项目车辆高温/高原/高
寒实验; 配合市场部推广公司产品,
提供技术支持; 协助工厂解决市场
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
为保持双林投资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标的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供合理的员工晋升通道、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完善的培训机制,增强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十三 (十三) 4、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和积极性的措施” 所述。
除此之外,标的公司还就稳定核心技术人员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采取股份锁定措施。 Jae-hee Hong、 Douglas John Skinner、赵倩凌、 Ki-sun Lee 为员工持股平台宁海吉盛的参与方,为保持上述员工的稳定性,标的公司采取了股份锁定等措施,宁海吉盛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公司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二是继续进行股权激励。双林投资董事长、经理邬建斌持有的宁海传动28.0112% 的股份以及持有的 Futuristic Automobile 的 5.03% 的股份是为后续股权激励预留的股权,将用于对新引进的及未来晋升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以便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三是延长劳务合同服务期限。 DSI 已经与 Nicholas Maniatis、 Jason Jung、Jae-hee Hong、 Douglas John Skinner 签订了永久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林投资已经与潘玉明、周坚负、赵倩凌均签署 5 年期劳务合同,并且公司将积极与核心技术人员沟通并签署更长期限劳务合同。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林投资的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客观、合理;标的公司通过提供合理的员工晋升通道、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完善的培训机制、采取股份锁定措施、继续进行股权激励以及延长核心技术人员劳务合同期限等措施,有利于双林投资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问题十一、 重组报告书显示,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累计金额达 117,700 万元。请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竞争能力、在手订单等情况补充说明交易标的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业绩承诺与行业发展趋势的匹配性
1、双林投资的发展受益于国内自主品牌乘用车的快速发展
伴随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乘用车销量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 根据Wind 资讯数据, 2005 年至 2016 年,国内乘用车年销量从 397.36 万辆增长到2,429.22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17.89% 。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从国内乘用车市场销量绝对数值看,自主品牌的乘用车为国内销量最大的系列,销量不断增长且呈加速增长态势, 2016 年自主品牌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 20.70% 。 目前我国人均乘用车保有量仍较低,乘用车销量仍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
2、标的公司变速器产品目前主要匹配车型为 SUV
2016 年国内销量最高的 10 款 SUV 车型中,有 6 款搭载了 AT 变速器,占比达到 60.00% 。 国内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空间大、应用性良好的 SUV 车型。根据 Wind 资讯数据, 2011 年我国 SUV 车型的销量为 161.75 万辆, 2016 年销量达到 893.53 万辆, 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0.75% , SUV 车型的销量占乘用车总销量的比重从 2009 年的 6.40%逐渐提升至 2015 年的 29.30% ,是我国乘用车市场增长最快的细分市场。 随着我国 SUV 车型销量的进一步增长, AT 变速器亦将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
双林投资 2016 年销售的 6AT 自动变速器中,匹配 SUV 车型的变速器销售额占全年总销售额的比例为 41.12% ,根据盈利预测数据, 2017 年匹配 SUV 车型的变速器销售额占 2017 年全年总销售额的比例将达到 88.25% 。
3、 标的公司盈利预测销量增长率远低于行业市场规模增长率
伴随中国乘用车销量的稳步增长及乘用车自动变速器的结构性增长,我国乘用车自动变速器行业市场规模随之不断增大, 根据北京欧立信咨询中心发布的 《 年中国变速器行业市场研究与投资咨询报告》,中国自动变速器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在 2017 年-2021 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7.19% , 标的公司在2017 年-2022 年预测期间内,变速器预测销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36% ,预测销量增速远低于行业预计增速,体现出标的公司业绩预测的谨慎性。
二、 业绩承诺与公司竞争能力的匹配性
乘用车变速器对设计、应用匹配开发以及批量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尤其是变速器的应用匹配开发阶段,需要变速器供应商全程参与到整车的开发过程中,人员和资本投入较大,进入该产品市场的第三方独立制造商较少。中国国内的自主品牌整车厂所需的 6AT 变速器主要依赖进口或者合资品牌的产品。 目前标的公司研发和生产的 6AT 自动变速器已经成功应用于吉利汽车、重庆力帆及华晨鑫源等整车厂的多款车型,取得较好的市场反应。标的公司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
1、具有 80 多年技术经验积累的国际化变速器公司
双林投资子公司澳洲 DSI 成立于 1928 年,主要从事变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至今已有 80 多年历史,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产业经验。 澳洲 DSI 于 1964年开始为福特汽车、克莱斯勒供应手动变速器产品, 1989 年开始为福特供应 4AT产品, 1995 年开始为玛莎拉蒂供应自动变速器, 1996 年开始为韩国双龙汽车供应自动变速器, 2004 年公司研发成功 6AT 产品, 2011 年开始批量供货 6AT 产品。 2015 年双林投资收购澳洲 DSI, 目前标的公司在澳洲建立有研发中心,进行变速器的研发和设计, 以充分利用当地的研发设施及人才资源; 另外, 在上海建立上海变速器研发中心, 以更好的响应客户需求, 在湖南湘潭、山东济宁建立了生产基地, 标的公司具备年产 60 万套的生产能力。 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于中国、 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 研发中心工程师来自世界多个不同国家,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
2、完善的研发体系和研发能力
标的公司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团队,包括机械工程师、软件开发师、设计工程师和标定工程师等,且团队成员拥有较为丰富的变速器研发和设计等经验。其中机械工程师拥有 MT、 AT 设计开发经验,对离合器系统、车轮轮毂、风力涡轮机系统都有深入的研究;软件开发工程师负责过 4AT TCU、 5AT、 6AT 的开发与生产以及 7 速 DCT TCU 的软件开发; 设计工程师拥有丰富的 AT&MT 变速器和外壳设计、轴承设计、传动系统尺寸链与公差叠加分析、引擎硬件设计、传动系统 NVH 改善、手动变速器离合器流体设计、仪表板和控制台造型装点设计经验;标定工程师拥有长期 5AT 和 6AT 的标定工作经验, 以及丰富的驱动测试和耐久性测试工作、 AT 的疲劳测试工作、 6AT 的耐久性和性能测试工作经验。
标的公司具有完整的研发能力,可以独立完成变速器研发的各阶段,在设计匹配应用阶段,标的公司可进行物理搭载、可行性分析、各工况下动力及燃油经济性的计算等;在产品设计阶段,标的公司能够完成变速器整体布局及各个系统的设计、 仿真分析等; 在软件开发阶段,标的公司能够完成 TCU 底层软件、 应用软件的开发及测试等;在标定阶段,标的公司能够完成换挡 曲线的编制和调整、各组合工况基础标定、高温、高寒、高原标定等,在实验验证阶段,标的公司能够完成变速器的实验和测试、及失效原因分析等工作。
3、成熟的 6AT 变速器技术和丰富的生产经验
标的公司在 2004 年已经成功研发出 6AT 自动变速器, 2011 年开始批量生产,已经拥有成熟的 6AT 自动变速器技术, 装配的车型包括韩国双龙、吉利博瑞、吉利博越、重庆力帆 820 和斯威 X7 等,产品经过了大量的车型装配、长时间的运行检验, 安全性稳定性较高,同时标的公司在现有产品基础上,不断优化产品性能和效率,持续进行新产品的开发。
标的公司生产设备来自全球知名企业, 变速器生产线是由韩国供应商韩华 (Hanwha)设计、制造,平均 1 分钟可完成一台变速器包括壳体、离合器、中间支撑、油泵、中间轴、差速器、液力变矩器、阀体等零部件的装配工作;其他设备包括美国 USON 气密测试系统、瑞典 ABB 自动机器人以及高精度的 ATLAS拧紧系统等。 生产设备 自动化程度高,控制精度好,稳定性强,能够实现 100%过程质量控制。
4、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的服务能力
标的公司利用 国内和澳洲气候季节差异, 配合客户需求,进行反季节标定,相应可以压缩新产品应用匹配开发周期至 14 个月。标的公司澳洲研发中心主要负责新产品开发, 上海变速器研发中心负责产品应用匹配项目开发、与澳洲研发中心进行信息沟通和方案验证以及收集客户使用信息并进行产品持续改进,使得标的公司的研发能够贴近客户, 及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设计、 产品参数调整、软件开发、标定匹配,提高公司快速响应客户 的服务能力及和整车厂同步进行配套产品开发的能力。
另外,标的公司在湖南湘潭、山东济宁建立生产基地,以贴近国内客户,减少物流成本,满足客户及时供货的需求; 且标的公司在全国设立了上海、宁波、成都、湘潭和济宁 5 个办事处以及沈阳、乌鲁木齐、兰州、泰安、通州、郑州、成都、武汉、昆明和广州 10 个备件中转库,搭建了完善的售后服务团队,提高了售后服务能力。
5、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性价比
标的公司经过多年的 自动变速器生产,不断优化产品生产工艺,完善供应商体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较好的控制了生产成本,且随着产量的进一步增加,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因而标的公司对外竞争时,具有较好的价格竞争空间。标的公司 同类型的自动变速器产品,与外资或者合资自动变速器供应商相比,价格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6、优秀的质量控制能力
变速器作为精度要求较高的乘用车核心零部件之一,优秀的质量控制能力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标的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实现产品 100%测试,以确保满足客户的需求。 标的公司生产线集装配、检测、测试、防错、数据采集于一体,全线装备光栅栏传感防错系统、视频检测系统、倍加福的 RFID 系统、西门子的工控体系,与 MES 数据库系统相结合,具有较强的数据收集和质量追溯能力,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均能快速准确找到问题所在。
7、独立于整车厂商的变速器生产厂家
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双林集团,和整车厂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且与整车厂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不存在产品互相竞争,是少数几家独立的自动变速器生产企业之一。整车厂采购独立变速器生产企业的产品时,会减少新车型技术信息泄露、整车厂同类车型互相竞争的顾虑,从而便于标的公司和整车厂达成供货协议。同时标的公司专注于 自动变速器的研发和生产,可以 同时向多个整车厂供货, 易于提高公司的销量,
三、 在手合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主要在手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起始时间 合同到期时间
浙江吉利 《价格协商纪要》
浙江吉利汽车 《汽车售后配件合同》
重庆力帆 《零部件和材料价格协议》 -
华晨鑫源 《零部件采购合同》 -
凯特动力 《开发费用合同》 - 注:双林投资与凯特动力签署的《开发费用合同》包含量产价格、返点政策以及付款方式等销售相关条款。
双林投资通常会在项目 前期与整车厂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和《商务合同》 , 进入量产阶段后, 双林投资会与客户签订针对一定供货期间的价格协议,确定供货期间的产品价格或定价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主机厂客户会在每个月月底发布次月订单,并且同时发布接下来两个月的预测订单数量,标的公司随即按照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双林投资凭借产品和研发实力,与其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固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变速器作为最核心的零部件之一,整车厂在选定供应商后一般不会轻易变更,并且整车厂同一生产平台的车型通常选用同一家变速器供应商。主要系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针对不同的车型,自动变速器需进行针对性的应用匹配开发,包括图纸设计、高原/高温/高寒标定、台架测试等一系列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主机厂需要支付数额较大的研发费用,且开发周期较长; 二是变速器的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供应商投入较大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三是每一种新车型的市场生命周期正呈现出缩短的趋势,对汽车主机厂新车型的设计研发时效性提出更高要求,原有供应商基于紧密的合作基础,可最大化缩短研发时间以满足整车厂更快抢占新车型市场的需求。
除了上述已经量产且在批量供货的客户之外,双林投资还在积极开拓与其他整车厂商的合作机会,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标的公司还取得北汽银翔、东南汽车、比亚迪、江苏九龙汽车等主机厂的定点通知单或者开发意向书,确定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 双林投资的发展受益于中国乘用车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自动变速器行业的结构性增长,业绩承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2)双林投资核心竞争力较为明显,有利于其进行市场拓展和实现业绩的进一步增长; (3)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双林投资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合作关系稳定, 均未出现违约情形,其与主要客户之间出现违约或合同终止、或到期不能续签的风险较小;双林投资在手合同以及市场拓展取得的成效能够支撑业绩承诺的实现。
问题十二、重组报告书显示,报告期内交易标的产品仅为一款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新产品尚在开发验证阶段。请就交易标的主营业务产品结构单一的情况进行重大风险提示,并补充披露新产品具体的开发验证进展情况以及进行量产的可行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就交易标的主营业务产品结构单一的情况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双林投资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乘用车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4 月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产品及售后配件的销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分别为 99.75% 、 98.57%和 99.80% 。但是凭借较好的产品质量和客户的认可,双林投资盈利状况良好,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年 1-4
此外,标的公司正在开发新产品,不断实现产品多元化,目前在开发新一代6AT前驱变速器M04和 M05、6AT后驱自动变速器以及混合动力自动变速器等,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开发完成并实现量产还需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下游市场环境变化或技术更新发生不利于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产品的重大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变速器业务增长受限,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 新产品具体的开发验证进展情况以及进行量产的可行性
(一)新产品具体的开发验证进展情况
自动变速器新产品开发的主要阶段包括: A 样机阶段、 B 样机阶段、 C 样机阶段、 PPAP 阶段和 SOP 阶段。
目前,双林投资正在开发的具体产品型号、所处具体研发阶段信息以及预计量产时间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型号 所处具体研发阶段 预计量产时间
变速器 M06 A 样机完成客户 A 样车搭载调试工作 2019 年
后驱自动 M04 零部件验证工作完成; B 样机阶段 2018 年
(二)进行量产的可行性
双林投资在技术积累、客户需求、新产品开发、生产线建设、供应商体系等方面均可保证新产品量产的可行性。
1、标的公司 80 多年技术研发经验积累有利于量产的可行性
双林投资子公司澳洲 DSI 成立于 1928 年,主要从事变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至今已有 80 多年历史,拥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产业经验。澳洲 DSI 于 1964年开始为福特汽车、克莱斯勒供应手动变速器产品, 1989 年开始为福特供应 4AT产品, 1995 年开始为玛莎拉蒂供应自动变速器, 1996 年开始为韩国双龙汽车供应自动变速器, 2004 年公司研发成功 6AT 产品, 2011 年开始批量供货 6AT 产品。 2015 年双林投资收购澳洲 DSI,目前标的公司在澳洲建立有研发中心,进行变速器的研发和设计,以充分利用当地的研发设施及人才资源,另外,在上海建立技术中心支持澳洲研发中心进行应用匹配开发工作。
2、标的公司自动变速器产品存在稳定的客户需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