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里面写双方没有共同房产,其实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公积金还过房贷,可以要回来吗?

一、离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7条到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分割房产时,也会根据分割财产的方法,需要将房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二、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处理情况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 1、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房产作为个人财产时的处理情况

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下列情况认为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键问题:共同财产是各分一半吗?

情况1:【婚前买房】全款 如果登记在A一个人名下,那么房产就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登记在A和B两人名下,房屋产权证加上B的名字视为对房产份额的赠予,离婚时,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情况2:【婚前买房】婚内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比如A的父母或者他本人出首付,A和B一起还贷款。如果房产登记在A和B两个人的名下,房屋产权就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如果房屋产权只登记在A名下,离婚时,房屋产权归A,未还清的贷款由A继续还贷,婚内共同还贷部分,由A给予B补偿,房屋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况3:【婚后买房】A出资 这种情况无论是登记在A还是B名下,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况4:【婚后买房 】A父母出资 如果登记在A一个人名下,视为房屋产权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属于A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登记在AB两个人名下,就是视为父母双方对AB的赠予,是属于AB的共同财产。 情况5:【婚后买房】AB父母双方出资 无论是登记在A还是B名下,房产由AB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因前夫拒不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近日,吴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662号房屋归其所有。

吴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于1988年登记结婚,近年来因她的医疗问题及房屋问题,两人矛盾不断。张先生提出要离婚并称662号房屋要给他一个房间,但她予以拒绝,表示662号房屋不能归自己单独所有就不同意离婚。后张先生表示同意662号房屋归她单独所有,自己从662号房屋净身出户,她对这一方案表示认可。后她们于2013年7月到海淀区婚姻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她考虑到662号房屋早就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张先生又称完全同意从662号房屋净身出户、“什么都不要了”,同意该房屋归她单独所有,故双方遂在《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写“无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她们领取了离婚证。离婚手续办理完后,张先生拒绝配合办理662号房屋的登记事宜,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662号房屋归她所有。

张先生辩称,诉争房屋属于他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就房屋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无财产分割。他认为无财产分割,绝非无需分割,只能证明双方并没有就涉案房屋进行任何分割约定。录音中“净身出户”的表述,他已经明确说明这是针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说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能让他享受低保待遇。况且双方一直处于闲聊的状态,他对闲聊的内容没有过多在意。662号房屋价值达数百万之巨,对该财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实属重大财产事项,他与原告对该财产所做的任何处置均应采取书面协议方式。现在年纪已大,一直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又没有住房,一直靠低保和他妹妹的周济过活,不可能放弃重大财产利益。所以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双方共同共有,请求法庭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662号房屋归他和吴女士共同共有,各享有50%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3年7月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24岁,独立生活;三、无财产分割;四、无债权债务。662号房屋原系吴女士从单位租赁使用,后于1997年与单位签订《房屋***合同》,2008年吴女士领取了66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吴女士提交录音光盘一张,以证明张先生同意662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该录音中,吴女士询问张先生:当时咱们俩协议离婚的时候是说你卖房的钱归你,我的35号楼归我,是不是?对此,张先生回答:没说,咋没提,就说没财产,后来不是说咱那写的不明,就没提。吴女士问:后来你是给人家说净身出户了吗?张先生答:我跟居委会的人说我什么都不要,居委会的人不知道我有这房,要有这房,我低保吃不了。再说了,那边居委会也证明了,那房是我妈和我哥的。

张先生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表示当时是应吴女士要求去家里照顾她的时候两人闲聊的内容,自己并没有同意662号房屋归吴女士所有。

对于未将662号房屋的分割事宜写入离婚协议的原因,吴女士表示:当时咨询律师了,律师说证已经是吴女士的名字了,所以没有必要在离婚协议里再写房子的事情;其次,在录音里,张先生也反复提到,其净身出户,什么都不要;第三,当时张先生也有一套房屋,地址在清河,其将该房屋出售得了150万元至200万元,跟张先生说清河房屋的事情他假装不知道,她自己拿着,于是在商量离婚协议的时候,张先生就同意662号房屋归她单独所有,所以相当于她也放弃了分割张先生的一些财产。

而张先生则表示:当时房子的事情双方一直协商不了,但是对于离婚双方都没有争议,所以我们就说先把离婚手续办了,房子的事情以后再商量;净身出户是吴女士让他这么干的,吴女士说如果不净身出户就办不了低保;吴女士所述的清河的房屋是她哥哥遗留的,她哥哥去世后母亲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之后她母亲将该房屋出售了,所以清河的房屋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张先生提交《公***》一份,证明吴女士所指的清河的房屋系由其母亲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吴女士主张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张先生同意662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故662号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但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吴女士与张先生均认可662号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且该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吴女士名下,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女士与张先生对于662号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是明知的。其次,房屋相对于家庭财产而言价值更大,故在处分时应当采用更加严谨的方式,也即对于价值较大的财产利益关系之变动应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吴女士虽主张就662号房屋的分割在离婚时已经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张先生同意662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对此吴女士仅能提交与张先生的录音光盘佐证,而从录音的内容来看,张先生在与吴女士的对话中并未明确表明自己放弃662号房屋的所有权利,其仅仅表示不跟居委会的人说自己净身出户就无法办理低保,故该录音并不代表双方已就662号房屋的分割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其次,吴女士与张先生对于未将662号房屋的分割事宜写入离婚协议的原因各自表述不同,但相比之下,张先生的解释更为合理。吴女士称张先生在清河镇还有一套住房,其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50万元至200万元,于是在商量离婚协议的时候,张先生就同意662号房屋归其单独所有,所以相当于其也放弃了分割张先生的一些财产,但吴女士所主张的房屋继承事宜发生在2010年,且继承人为张先生之母,被继承房屋与张先生本人无关,而吴女士与张先生是于2013年办理的离婚,故吴女士的陈述没有事实基础,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前述分析,吴女士与张先生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均明知662号房屋的存在,亦均明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财产分割,故该处的无财产分割不能理解为没有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较为合理的理解就是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还未协商一致,暂不予分割。故吴女士现以张先生同意662号房屋归其单独所有为由,要求法院将662号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662号房屋在未进行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应当归吴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审理中,张先生主张其对争议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考虑到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且诉争房屋最终的权利归属仍需明确,结合吴女士与张先生目前的经济、生活状况,法院认为 662号房屋应当由吴女士和张先生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要求确认662号房屋归其单独所有之诉讼请求;662号房屋归吴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662号房屋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当予以分割。

从房屋来源看,662号房屋系吴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在购买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故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现主张66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另一个是张先生在录音中承诺的“净身出户”。关于第一个理由,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作用,但该推定力本质上只是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当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且确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理由二,“净身出户”作为权利人放弃其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对家庭财产的重大处置方式,故应当采取更加严格谨慎的方式,单凭录音证据中当事人模糊不清的意思表示或只言片语的对话内容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出权利人放弃其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况且即便存在书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那么当协议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其同样可能面临被判“无效”的境地。故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对于“净身出户”约定的使用,一定要附加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京法网事 作者:卫青、倪筠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谁不希望结婚后,夫妻二人能够琴瑟和谐,白首不相离,但是事事终是难料。虽说夫妻离婚,财产好分,情谊难分,但是财产分割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若不均,闹的天昏地暗,甚至上法庭的状况也不为少数。

熟知房子的所有权问题,也可以在不可预知的未来来临时,能够临危不乱。

情况一:一方父母全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及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这种房子的产权是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登记之前,子女约定了各自占有房产的份额,并进行了公正,那么将来分割的话,就要按照约定的份额共享产权。

情况二:一方父母出了首付款买房,登记在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房子的产权和债务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未婚妻(未婚夫),那这套房子就是未婚妻(未婚夫)的个人财产了。

情况三: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两个人的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情况四: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双方共同所有。

情况五: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产权归子女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所以说,法院在认定夫妻财产的一个原则就是:婚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复杂的多。以下细节问题还需要注意:

问题一,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额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这个房子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

问题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继续支付按揭,房子如何处置?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购房的一方,婚后按揭部分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购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额,你是不是觉得有点糊涂,纸上用笔画一下就明白了。

男方婚前购买房子,房价100万,首付30万(按揭利息总额为50万元),婚后按揭支付了10万,离婚时房子市场价200万。

法院一般会这样处理:1、房子归男方;2、男方应补偿女方金额为:10/(100+50)x200/2=6.67万元。

问题三,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不管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均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这个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问题四,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非子女方或者夫妻双方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这种情形下,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五,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又将房屋***合同的购买人变更为父母本人,这个房子又该怎么算?

作为赠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这个房子就属于父母本人的财产。

问题六,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问题七,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该夫妻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这种情况比较少。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房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八,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九,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将该房变卖,又以该房款购买了新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还是不是个人财产?

原来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卖出后购买新的房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所有权不发生变化,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十,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其效力?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出售行为有效:1、善意购买,即并非恶意串通;2、支付合理对价,即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3、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行为无效。

问题十一,夫妻一方偷偷的给小三购买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另一方能否要回房产?

这种情况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另一方可以要回房产。

问题十二,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拒绝过户,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旦婚姻到头了,房产往往成为争议的重点,以上内容帮助大家在婚姻关系中,处理的更加从容,即便分离,也可以用法律来理性处理,有备无患。

备注:夫妻的那些事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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