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合同但合同中有可以调价的依据和参照的区别,这样会让调价吗

比如:综合单价100元 其中 人工50元 材料30元 机械20元,结算时我可以调整为综合单价是100元,,其中人工30元 材料50元 接卸20元吗? 问题补充: 我即使改动了人材机,综合单价不也是不变的吗 【您好,综合单价是不可以随便更改内部组成的,你的理解不准确。。。 综合单价不变,意味着组成部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的费率都是不变的,中标时什么样子,结算时就按当时考虑才对。。。】

  编号: 类型: 举报 类别:
  事件辖区: 事件地点: 时间: 7:53:00
  处理情况: 已办结 邮件来源: 部门信箱--梁建勇 办理时限:
  标题: 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
  内容: 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上访申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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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类型: 投诉 类别: 城乡建设
  事件辖区: 事件地点: 时间: 13:55:00
  处理情况: 待审核 邮件来源: 市长信箱--梁建勇 办理时限:
  待办单位: 信息科
  标题: 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
  内容: 尊敬的市长:
  我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致信“福建省长信箱”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函,于2010年5月20日收到莆田市涵江区建设局文件(涵建访字2010)2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我公司对处理意见书不服,特上访申诉函至莆田市建设局,请求调查核实,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及实际事实,作出处理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涵江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书各点,我公司申诉说明如下:
  1. 关于施工合同推迟签订问题。我公司和莆田市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中标承建荔涵大道石西安置房4# 5# 6# 和1 # 2# 3#楼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我们即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页第4条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采用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对低价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担保。但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同时要求签下补充条款两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由于“三通一平”等工作款完成,合同拖至2006年7月12日签订。
关于“三通一平”未到位影响开工日期。事实是2006年7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三通一平”工作还未开始,4#和6#楼工程于2006年10月10日勉强开工,临时道路未铺设和硬化处理,雨天来临根本无法施工,雨天后又需待路面干后才可通行。于2006年9月30日建设单位在5#楼位置打个抽水井即用于施工供水,水压及供水用量根本无法满足三幢工程施工用水的要求,总建筑面积20700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25米,为了施工我司勉强采用每幢砌储水池,购抽水高压泵进行二次供水,费用也是我司先行支付,至今也得不到解决。由于抽水口水源只有一个,水压水量根本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用水的需要,我司多次提出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用电也是于10月后才接至施工工地。当时涵江区荔涵大道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其道路是本工程施工的主要通道,其道路的畅通直接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于2007年元月才完成。5#楼工程更是因征地手续不全,军事电缆迁移,基础设计更改独立基础改为人工挖孔桩,挖孔桩过程地下水量极大,须采用井点降水才能确保施工,设计的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根据规定须上报相关部门申批后才能施工,但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先行施工,至今增加工程量未确认工程造价。1#-3#的开工日期在4# 6#楼之后,1#-3#的施工单位也提出根据实际施工日期调整工程合同价款,但至今工程已验收,调整合同价款等要求至今也得不到解决,工程决算也无法完成。以上事实可根据施工记录等资料实际调查核实。
关于要求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省建设厅及市,区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合同价款和主要材料及人工费价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条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9-1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招标文件第19-2规定: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施工合同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段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至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当月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1)地质变化和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2)劳保费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计取;(3)主要材料价差超过10%。根据以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延期开工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我公司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相关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及赔偿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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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计价文件的调整,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合同。对于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我列举一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整体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总承包人已向发包人移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全部钥匙后,支付至工程预结算总价的90%。

解析:如果图纸比较完善,在施工过程中所做的变更洽商较少,那么按预结算总价的百分比支付工程款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图纸不完善,特别是一些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甲方也会经常提一些额外的要求,这样会导致变更洽商的增加,如果甲方或监理审核不到位,那么在处理变更洽商的时候就可能会有疏漏,甲方单位很可能会出现金额超付现象,所以对于一些变更洽商比较多的工程,甲方应该按工程合同价支付进度款。这样就对施工单位就显得不是很公平了,这需要双方协商一个妥善的方案。

2.合同价款的调整第X条中约定“……单项洽商变更项目在3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但只做直接费补偿和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解析:此处要理解单项的意思,一张变更单中可能会有几条工作内容,也就是有几项内容。因此,这里面说的单项,是一个清单项,而不是一张变更单。例如,一张变更单中有拆除墙体直接费2000元,新增砌筑2500元,那么根据合同,2000<<3000,这2项费用都是不作调整的,也就是不计取任何费用,直接审减。

3.经监理公司审核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单项洽商变更项目在3000元以内的不作调整,单项洽商金额超过3000元的或单项洽商金额在3000元以内部分累计超过3万元的按实结算”。

解析:单项洽商金额超过3000元的或单项洽商金额在3000元以内部分累计超过3元的按实结算”。也是举例说明,变更单中的单项目直接费分别为1000元 2000元  2500元  3500元  4500元  20000元这6个金额,那么应该是000这3个金额大于3000元,超过3000元的金额分别是500元 1500元 17000元,那么分部分项的总费用分别是500元 1500元 17000元,以此为基数进行取费。按第2条的原则处理,00这3个金额均小于3000元,并且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毫无争议的审减。

总结:如果合同中出现第2条 第3条的情况,那么在实际施工中,应该是小于3000元的变更做在一起,如果分部分项费用是45000元,那么扣除30000元,可以拿到15000元+取费。不按这种方法做变更单,那么你低于3000元的全部作废,没有意义。

4.措施项目中的模板量按实际发生调整,单价执行综合单价,以项目为计量单位的计价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

解析:在QQ群里有一个朋友问冬季施工费该采购哪些物资,并且管甲方要钱。如果你的承包合同中签到的是以项目计量的计价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你采取的冬季保护措施不管有多少,你也是要投标时候的那些钱,所以这就说明合同的重要性了,不然钱白花。

5.实际施工时,钢筋/钢材及人工市场价格及机械价格超出开标当月信息价±5%时,超出部分予以调整。

解析:这条同样说到是超出部分予以调整。投标时候人工价格是100元/工日,实际施工时人工价格为115元/工日,那么超出是10元,而不是15元。

6.合同内有原单价的,执行原合同价格,和合同内单价接近的,参照合同价;合同内无单价的,施工方上报价格,由发包人审核。

解析:举例说明,有一个工程,其中单位单位工程有2个,这2个工程中都有墙体砌筑这个清单项,但是投标的时候没有进行统一调整材料价,或者是针对不同单位工程,采取了分别报价的原则,最后导致的就是综合单价不一致,那么如果你的变更洽商中有墙体砌筑的情况下,审计单位是要按照2个单位工程较低的综合单价给你计算费用的。

    对于新增清单项,或者是洽商项目,涉及材料的变更,需要重新组价,那么应该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就已经要进行材料认价,让甲方给签字确认材料采购单价,否则在结算时再办理的话会很耽误时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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