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未取得同意本人的同意下,向他人透露个人能否担保的信用信息是否违法?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筹)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 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 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 理 第十一节 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 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节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 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 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 1 ―

第十七节 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 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 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 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 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 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 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节 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节 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节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节 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程序 第二节 组织处理程序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 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 (川信联发〔2014〕167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 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 依照本细 则处理。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处罚之日起,取消所在单 位给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的, 按 照本细则规定处理,主要采取经济处罚或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等 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本行工作人员。 责任人的 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 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 损失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行为: 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 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 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 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 ― 3 ―

风险或案件、 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 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 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 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3.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 管理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 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以及 市县法人机构高管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 领导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 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原则。 (一)平等适用。本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平等适用本细则; (二)惩教结合。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准绳, 准确 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 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不免处罚。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五)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 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双线处理。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 ― 4 ―

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 理。 (七)责罚分明。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 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 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 金和赔偿损失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包括留用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二年)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开除 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七条 纪律处分期限: 警告,6 个月; 记过,12 个月; 记大过,18 个月; 降级、撤职,24 个月; 留用察看 1 年、留用察看 2 年。 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现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 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 ― 5 ―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 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人事部门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按以下标准 计发工资: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 不计发绩效工资; (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 效工资;处***除后,按其所在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三)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 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处***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 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 纳入营 业外收入核算。 第九条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人员已改正错误,且 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 解除处分,由原批准处分的单位执行。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满6个月, 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留 用察看处分为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 可提前解除处分, 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 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特殊贡献,是指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 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限已满,也不得向其计发绩效工资。 第十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委托本行进行解除处分 考察的,本行应及时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其中受到通报 ― 6 ―

批评处理的,半年内还不得晋升职务;受到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 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以及依照本细则受到免职处理的,一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 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 行。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个月期满后 仍不能调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受到待岗处理的, 待岗期限最短不得低于 3 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根 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 表现不好、 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 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顶格处理。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纪律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 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期内评选先进的资格。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限期调离处理的,本行不得再行录 用。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 在处***除前又发生应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 时,应立即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 《市县法人机构员工劳动合同解 除和终止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受到 “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 从处罚决定生效次 月起执行。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 省联社及市州办事处作出的经济处罚,划省联社;本行做出的经济处罚, 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 7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的; (二)造***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 据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 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违规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 定的,依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 一人因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 在 给予一次性处理时,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较重的规定执行; 经济处罚累 ― 8 ―

加处理。 一人一年内发生同一违规的,两次,从重处理;三次及以上,顶格处 理,同时调离原岗位或待岗处理。 一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承担多种责任的,依责任较重的处理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上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本行已处理的,可不再处理; 如上级机构认为本行处理不到位的,则按上级机构的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提及的违规行为涉及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 (川信联发“2010”316 号)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 个不准? 规定》 (川信联办发“2011”307 号)和《SC6000 系统业务操作十个严禁》 (川信联发“2010”244 号)的,按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四川省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经济赔偿管理办法 (试行) 》 (川信联发 “2012”144 号) (以下称《经济赔偿管理办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案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及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5 号) 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 (川信联发“2009”178 号) 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 》和《银 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按《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反四 川省银监局和四川省联社“七十个严禁”的处理办法》 (宜县信联发“2012” 225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足以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按《四川省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 (川信联发 ― 9 ―

“2012”190 号)进行积分管理。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 3 至 12 个月不计发

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 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批示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 间和要求执行的; (三) 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 或决策、 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的; (四)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监管机关 的要求的; (五)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 机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的; (六)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的; (七)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 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 集体决定的; (八)对上级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拖延、搪塞、执行不力, 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整改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不力,辖内机构(部门)或人员普遍存在违规、失 职行为,给予责任人 3 至 12 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责任人 3 至 12 个月不计发绩效 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信贷管理混乱;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资产管理混乱; (四)其他管理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上报省联社风险咨询或未落实省联社风险提示 发放贷款的, 给予责任人 3 至 6 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或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 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 3 至 12 个月不计发绩 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责任人 3 至

效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二) 未完成管理机构布

A.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单一,通常被视为独立的风险

B.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

C.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增加资产和偿还到期债务提供融资或变现资产而造成损失或资不抵债的风险

D.大量存款人的挤兑行为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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