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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能源行业局限最大的盛会之一“能源思享会”在杭州滨江区召开,对2018年的发电量,会上,对付未能纳入我省2017年普通地面电站建树打算的项目,要严格凭据项目存案的局限建树运营,2018年继承实行电量省津贴,平价上网尚有一段路要走,本钱各不沟通,但由于工贸易项目用电电价高于糊口用电, 2018年6月1日~12月31日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 “光伏是我们省可再生能源成长的主力品种,同时敦促光伏尺度化、高质量建树, “这个的将有助于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有助于完成本年屋顶光伏省当局民生实事项目,户用光伏主要是老黎民的糊口用电。
今朝正泰新能源在我省成长的户用光伏数到达了六七万户,给以2018年发电量津贴, 克日。
固然的太阳能资源并不富厚, 按照9月18日发布的《省发改委等6部分关于省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漫衍式光伏发电项目按0.32元/千瓦时(含税)津贴;回收“全额上网”模式的漫衍式光伏项目凭据0.7元/千瓦时标杆上网电价扣除我省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后的津贴尺度执行(发电量小于500小时的项目按500小时计);5月31日前存案、2018年6月1日~7月31日并网的工贸易屋顶光伏按0.1元/千瓦时尺度,本钱就相对较高。
可操作光照时间仅1000小时,“‘531’新政有利于加快行业洗牌,摸索光伏应用市场新模式,正泰新能源也能正常运行,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拓有限公司是我省光伏行业的龙头企业。
纵然没有津贴,严禁擅自扩大局限、变相增加装机容量,对我们这样拥有完整财富链的公司是功德,”他说。
(记者 王燕平) ,省发改委副主任、浙江省能源局局长蔡刚暗示。
浙江的光伏企业,津贴尺度为0.1元/千瓦时,很多浙江光伏企业都已经靠近或到达平价上网的程度。
具有民生、经济、生态等多重意义,在未得到国度可再生能源成长基金补贴之前,已经成为黎民增收的有效渠道、电力系统巅峰的有效电源、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抓手,与国度建树指标脱钩,浙江省将针对光伏531新政(5月31日。
光伏小康工程建树,在建已建的各光伏发电项目,无论是制造颐魅照旧处事业, 通知同时要求。
今朝,只是由于差异地域光照资源差别较大,省内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加上本钱优势。
”蔡刚说,并且,据先容, 停止本年8月底,明晰可得到国度可再生能源成长基金补贴的屋顶漫衍式光伏,增强在建项目质量打点和运营项目过后监视,属于太阳能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域,本钱优势会越发明明,由省电力公司继承给以垫付, 我省2019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政策。
如浙江的平均光照时间只有1500小时到1600小时。
今朝已慢慢形成涵盖技能研发、高端装备制造、光伏组件出产和电站建树等的全财富链,他指出,蔡刚必定了浙江省成长光伏不动摇的刻意,有助于全省光伏财富的创新成长、康健成长,在国度下达我省2019年、2020年地面光伏电站的指标中慢慢消纳,”正泰新能源总裁陆川暗示,个中屋顶漫衍式光伏722万千瓦。
目前浙江、北京、上海等10多个省市有地方性分布式补贴,其中个别地区省、市、县三级补贴叠加最高可达0.75元/千瓦时,最低也有0.1元/千瓦时。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杭州等多地的补贴政策年底即将到期,后续能否继续执行还是未知数(详见下表)。
【地方各省市分布式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补贴期限为20年。
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年期间建成并网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3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满60个月)。
1、在余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区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年期间建成并网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市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区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对居民住宅单独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贴。
1、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不含洞头区)范围内新建的、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度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3、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1、在瑞安市注册且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3、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公建项目不补,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县内注册的企业(工商企业)以及居民,在县域范围内以企业(居民)自建、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屋顶建设等建设模式新建的、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1、企业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企业屋顶光伏项目装机容量未达50千瓦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2、居民家庭屋顶光伏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每度电0.42元、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1、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2、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1、对年期间并网的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业主自投自用的按发电量给予0.08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按发电量给予0.06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对单体装机规模5MW以上的按上述补助标准的70%执行,自项目并网起连续补贴3年。对各类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地面电站不予补助。
2、对年期间并网投运的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房屋业主自投自建的按发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按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自项目并网起连续补贴2年。(每户每年最高补助1000元)
3、除家庭、企业厂房和地面光伏电站外,对规模在20KW及以下的公共机构、学校、商业建筑、交通、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应用项目,且在年期间并网投运,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自项目并网起连续补贴3年。
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且审批项目0.1兆瓦及以上的,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建设居民成片光伏发电0.1兆瓦及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已获补助的除外。
1、在进高能耗企业、大面积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上,鼓励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装机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发电项目,从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2、励利用鱼塘、大棚等农业设施用地资源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从并网起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3、励城乡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推广光伏发电,对在居民屋顶成片建设0.1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发电量不再予以补助。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补助:
一、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本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自投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二、各镇(街道)、村(社区)利用两创中心等集体物业设施的建筑屋顶,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连续补贴3年。
三、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对每户居民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装机容量最高不超过3千瓦,不同时享受县级发电量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经备案认可的新建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期限为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既有并网发电项目自政策执行之日起补助3年。建立补贴户数目标控制机制,全市备案的家庭屋顶光伏达到9万户(含新建和既有项目)目标后,后见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助政策。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市区居民屋顶实行光伏度电补贴,每度电补贴0.18元(市区各承担50%),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对80%以上采用市区生产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的项目,实行每瓦0.3元的装机补贴(市区各承担50%),每个项目最高2000元;2021年及以后新并网发电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1、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补助10000元。对新能源小镇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居民屋顶光伏项目补贴标准为1.5元/,每户最多补助10000元。
2、对在我县注册的光峰瓦伏发电企业,在县域内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装机补贴和度电补贴。装机补贴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度电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两年。
加大对家庭屋顶光伏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国家和省分别补贴0.42元/千瓦时和0.1元/千瓦时基础上,我市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五年。
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诸暨市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市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1、本市注册的工商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5元给予补贴;2019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2、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3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1、开展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工作,试点原则上要求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
2、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3、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在本市投资建设且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投资额达30万元且年发电量达5万千瓦时的,在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基础上,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时效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1、对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县政府再补贴0. 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此政策不包含6兆瓦以上地面光伏发电项目。 )
2、对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未享受装机补贴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县政府再补贴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全县完成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达8000户以上,不再实施本项政策。
纳入广州市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1、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2、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1、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2、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3、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1、对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2、对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对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1、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
2、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对2014年5月以后,在宜昌范围内建设的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给予补贴。宜昌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标准为0.25元/千瓦时。
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1、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在长注册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 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 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 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
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对本区范围内建设的装机容量4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列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获得市级补贴资金后,按照发电量给予0.2元/度的区级配套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1.自然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的奖励。
2、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4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整村光伏发电项目,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4元的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400元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该政策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全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包括0.2元/千瓦时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3元/瓦一次性光伏项目建设***补贴,每个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装机规模补贴上限为5千瓦。
1、对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在本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2、鼓励新建建筑规划、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切实做好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020年前在三亚市范围内由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助,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金额。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农村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均同时享受三亚市政府每度电0.25元的补贴,补贴资金申报申请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鼓励农村居民家庭积极参与及配合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项目建成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农户3000元奖励资金。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自身为主题或采取村企合作的形式,利用闲置土地、企业厂房或租用村民屋顶,发展村级光伏发电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市财政根据***发电瓦数给予村集体每瓦一次性补助2元,最高封顶补助100万元。以经联社或经济社为主体向银行融资,解决发展光伏发电项目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市财政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下半年会有更多户用指标吗?地方补贴仍值得关注!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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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光伏发电全额上网接线图
为什么要全额上网呢,多不划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