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地址管理坏保为什么还有污染源的厂家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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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水安临威胁。保护部于2006年~2010年先后开展了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调查及评估工作。2009年,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但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仍有28%劣于Ⅴ类水质;重点监控的26个湖库中,仍有35%劣于Ⅴ类水质。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发生,甚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饮水。②有些技术能力较差的企业,不懂得反渗透装置膜元件及其数量的合理选择,膜元件的合理排列等,造成部分膜元件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

③国产膜不过关。膜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盐及其它杂质的去除率,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Filmtec复合膜,其截留率可在90%以上。

2018101江苏今起雨雪袭来冷空气明日杀到低温-6℃昨天南京街头的骑车人包裹严实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徐洋摄雨雪天要来了!根据江苏气象的预报,12月13日夜里到12月15日,雪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江苏大部分地区只有雨。接下来,气温也会再创新低。12月15日到16日,一股较强冷空气杀到后,全省低温将暴跌7到8℃,淮北仅-6℃,南京-4℃,连南边的苏南地区也跌至-2℃。

洗砂废水处理用聚丙烯酰胺 洗砂废水,是指水洗砂石生产企业在生产中洗砂时所产生的废水,砂石是建筑的基础材料之一,随着国内砂石需求的日益增长,天然砂的面临着资源和保护的压力,水洗砂将作为建设用砂的重要来源跻身于建材市场。水洗砂可以广泛应用在混凝土、砂浆和制品中,在现代化建设工程中越来越显现出良好的市场前景,在和数量上逐渐替代天然砂是人工砂石生产线发展新时期的标志之一。

现在,北京人士谈雾霾色变,北京人说雾霾严重:站在广场,看不见毛;南京听见却笑了,说现在我们打开钱包一百元,也是同样看不到毛的!” 除了西部火山岩滤料大部分城市外,我国南方城市雾霾天气也很严重。

进口设备正常使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预处理设备没有结合我国原水水质差的特点,机械过滤器反冲洗不彻底,上层滤砂结块,SDI(污染指标)升高,造成了膜的污堵,影响运行。RO装置一般要求SDI<4(各膜元件生产商对SDI有不同的要求),要达到上述要求,笔者通过调研及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2.1.1机械过滤器的选择

南京发布今年大气污染红色预警,南京市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浙江省气象局4日晚将霾预警升级为霾橙色预警,5日7时继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全省11地市均遭受严重的空气污染。上海5日连发两次橙色预警。  由于南京市雾霾红色预警还没有解除,六盘水南京市门昨天晚上紧急下发通知,全市所有中小学继续停课,像江苏省内的嫩江、盐城、淮安等地方中小学也都停课。

5日,上海市气象台发布今年入冬以来大雾橙色预警。雾霾天气直接呼吸发病率上升。据上海市卫生部门介绍,由于雾霾天气,上海市患呼吸道的人数比平时了三成左右。复旦附属中山表示,近几天呼吸道病患有所增多,很多病人检查的原因均和空气有关。  针对此,松原聚合硫酸铁火山岩滤料厂家解决难题,提议将雾霾的主要污染源来集中处理,使用火山岩滤料的生物法来处理有毒有机气体,效果将会非常的明显。并且使用火山岩滤料将会大大的处理成本。

本周国内片碱市场整体稳中下滑,其中东部华东及华南区域,片碱市场成交低迷,部分价格成交重心出现阴跌,幅度在50-100元/吨不等,贸易商心态不佳。部分套包低价片碱充斥市场,低价不断传出,冲击片碱市场主货价格。西北内及周边宁夏、东部山东地区片

本周国内液碱市场整体涨跌互现,不同地区多根据当地供需情况灵活出货。其中东部山东东营地区液碱市场因船运受阻,市场出货压力加大,当地低度及高度液碱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华东江浙地区液碱市场弱势整理为主,周边江西地区液碱市场因需求不振,部分液碱价格出现下滑,幅度在30元/吨左右,而安徽地区液碱市场个别企业格小幅上调,低端成交重心上移。西北内及周边宁夏、甘肃地区液碱市场因部分氯碱企业停车检修,液碱市场供应量,市场价格出现拉涨,折百上调幅度在50元/吨左右。西南四川及重庆地区暂时谨慎观望,乐山永祥近期恢复开车,市场供应量增大,预计液碱市场面临一定下行压力。

进口设备正常使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预处理设备没有结合我国原水水质差的特点,机械过滤器反冲洗不彻底,上层滤砂结块,SDI(污染指标)升高,造成了膜的污堵,影响运行。RO装置一般要求SDI<4(各膜元件生产商对SDI有不同的要求),要达到上述要求,笔者通过调研及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2.1.1机械过滤器的选择

从目前情况看,东部华东及华南区域下游接货积极性明显不佳,贸易商心态不。在目前尚有部分企业氯碱装置仍在停车检修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出现下滑,侧面反映出需求的低迷。在此情况下,预计下周东部地区片碱市场多弱势观望,难有强势。而西北区域随着乌海化工的停车检修,当地片碱市场供应量进一步,因此预计下周内及周边青海、陕西地区片碱市场多盘整运行,难有较大变化,需密切关注天业、中泰氯碱装置检修时间表以及君正方面片碱装置恢复情况。

2018123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经营净水材料的专业化企业。多年来公司与多家生产厂家紧作,不断产品结构,以优质、诚信为本,努力开拓北方市场,现已成为北方污水处理市场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为采购成本,投资6000万在河南古都洛阳建立大型生产基地,聚合氯化铝生产线4条,聚丙烯酰胺生产线3条,设计年生产聚合氯化铝20万吨,聚丙烯酰胺10万吨,供应新老客户选购!

污水中的有机,有的可以被生物氧化的(如葡萄糖和乙醇),有的只能部分被生物氧化降解(如甲醇),还有一部分有机物是不能被生物氧化降解的,并且还有一定的毒性(某些表面活性剂)。这样,可以把污水中的有机物分成二个部分,可生化降解和不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习惯上,COD(化学需氧量)基本上表示污水中所有的有机物,BOD(生气需氧量)是污水中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因此COD与BOD的差值,可表示污水中不能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返回,查看更多核心提示:自年初浙江吹响“剿灭劣Ⅴ类水”号角以来,经过治理,浙江全省水质,劣Ⅴ类水质

洗砂废水处理用聚丙烯酰胺 洗砂废水的处理无外乎就是进行泥水分离,通过物理的将泥砂分离出来,由于洗砂废水含泥沙量较大,先用初沉池自然沉降的办法将细沙沉淀下来,进而控制加药絮凝环节的含固量,以达到药剂成本投资的目的,然后通过添加絮凝剂,形成颗粒沉淀,上清液清水池回用,下层淤泥污泥脱水设备,泥饼外运处置。

 结合我国原水水质及设备材质、填料的情况,建议使用双层过滤料过滤器。从过滤的机理来说,应由大而小,而实际上机械过滤器都是通过上层细的砂层来截留,故上层砂容易堵塞、结块,水头损失增长快。若在砂上层再添加颗粒状无烟煤则容污能力,运行周期长,水头损失增长较慢,实践中应用效果良好。

2.1.2机械过滤器的反冲洗

机械过滤器由于内部装填石英砂比重较大,反冲不易,许多运行不是忽视了反冲洗彻底、干净这个,上设置的反冲装置均达不到反冲洗强度的要求,这是许多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及工程公司存在的问题。经笔者与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及实践,采用气、水反复冲洗的,机械过滤器污堵后的反冲洗效果十分明显,砂层清洗情况十分干净,性能恢复良好,具体措施是:

(欢迎)淮南净水沉降剂)厂家―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需配备设施设备和水净化处理设备,加强管护人员培训和消剂投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相应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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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小康滨州,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坏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印发实施以来,我市围绕能源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机动车污染防控、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环境空气中四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逐年改善。2017,全市省控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分别为64微克/立方米、110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2013年分别改善37.9%31.7%57.9%16.7%,其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2017年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九次、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我市先后印发《滨州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方案》《2017年滨州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方案》《滨州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攻坚行动方案》《滨州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建立市级领导包保县()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完善

截至201710,全市7个县()3个市属开发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对外发布信息,15个子站数据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县()均已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实施数据质量控制,其中,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等7个县(),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能源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对标控制目标和压减任务,细化***到具体县()、具体月份,强化调度考核,“压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量5415.74万吨,2016年下降了19.25%。实现了自2012年以来煤炭消费量的首次下降,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拆除山东西王特钢有限公司80吨电炉和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60吨转炉,压减粗钢产能183万吨,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72万吨压减任务。

3.清理整顿违规项目。贯彻全省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专题会议要求,对违规电解铝产能实行“两关停”,截至2017年年底,全市共关停电解铝产能269.2万吨,违规在建项目全部停建,停运配套火电机组26,总装机规模555.5万千瓦。

4.开展“散乱污”综合整治和燃煤小锅炉“清零”。2017,全市完成1914家“散乱污”综合整治工作,其中,清理取缔类1408,整改提升类506;累计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大灶)3205,合计3560蒸吨/小时。

5.深入建设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制定《滨州市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2017年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7482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5.5万户改造任务。

()工业污染治理成效显著

1.深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全市71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68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共计139台实现了超低排放,39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未如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全部停运。

2.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落实《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四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95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58家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全市加油站全部完成一、二级油气回收,城市建成区内21家加油站完成三级油气回收,5家年销售汽油量超过5000吨的加油站***了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施。

3.深入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对焦化、铸造、建材、有色金属、化工、钢铁等6类、225家企业落实了秋冬季错峰生产。

4.深入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2017年起,按行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核发12个重点行业21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重点行业企业基本实现持证排污。

()面源控制水平不断提升

1.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印发《滨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全面部署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要求,全市222个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210个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131个工地***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了规模以上在建土石方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

2.整顿露天矿山开采。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关停辖区内全部露天矿山开采企业,严打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稳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3.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成立了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巡查整治工作队伍,不间断开展集中巡查整治,严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4.推进油品质量升级。2017101日起,全市所有加油站全部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禁售普通柴油;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两侧加油站全部按照要求配备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尿素。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取缔非法加油站点580余家,取缔率达99.3%年秋冬季(201710-20183),3个国控监测站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70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25.5%,重污染天数10,同比减少64.3%,顺利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改善目标,在“2+26”通道城市中列第12,考核等次为良好。

()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2017,我市环境空气中四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高出0.83倍、0.57,短期内难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氧化氮(NO2)虽然连续两年达标,但改善成果不稳固,反弹现象时有发生。夏季臭氧(O3)超标严重。

()污染天气未得到有效控制。2017,优良天数为183,仅占全年的50.1%,且比2016年同比减少24天。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增多,重污染未见明显减少,2017年全市重污染天数为20,2016年同比持平,仅比2015年减少11天。

()煤炭消费总量大。2017,全市煤炭消费总5415.74万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受我市特殊产业结构影响,燃煤“依赖”在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能源结构调整的压力逐步加大。

()重污染行业集聚。2017,我市第二产业占比高达46.8%,火电、有色、化工、钢铁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粗放式扩张,重污染行业企业集聚发展,突破区域大气环境容量。特别是区域内火电行业无序发展,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散煤燃烧无组织排放分布广、污染重。当前,散煤燃烧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原因。尤其是集中供暖不能覆盖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地区,冬季取暖仍以燃煤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冬季重污染天气的形成。

()工业污染治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大量企业建设了VOCs治理设施,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监测标准,不能有效验证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行业需求,难以有效界定治理成效。二是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火电企业未按期完成封闭式储存设施建设;堆场、料场未配备防风抑尘设施或防风抑尘设施不符合要求等。

()面源环境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渣土车管理不规范,治理违规渣土运输措施手段偏软,处罚力度偏小,存在渣土车撒漏现象。二是道路扬尘控制不到位,清扫设备配置不足,保洁覆盖范围小,机扫、洒水频次不足,部分偏、远地段尚未实现机扫、洒水全覆盖。三是餐饮服务企业管理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措施,部分企业未按要求配置油烟污染净化设施。四是烟花爆竹禁限放落地缓慢,禁燃期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秸秆、荒草、树叶等露天“烧荒”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农业面源氨排放情况底数不清,缺乏要求和措施不明确,农药、化肥还存在过量施用、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移动源污染控制相对滞后。一是运输方式单一,过度依赖重型柴油运输车,且新型柴油车占比较低。二是工程机械管理存在盲区,由于其流动性强,使用时间、地点缺乏规律性,涉及范围广,型号种类多,摸底排查难,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三是机动车监管手段不足,组织机构不健全,仍未配备固定式和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尚未建立遥感监测网络系统。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小康滨州为目标,按照“树立一个理念、围绕三条主线、落实六大责任、实施九大措施、实现一个目标”的总体思路,以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结合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年作战计划相关要求,以“一市一策”攻关为支撑,围绕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控制、移动源污染管控等重点工作,以更硬的措施、坚决的行动,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PM2.5平均浓度明显下降,优良率明显提高,重污染天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到52微克/立方米、8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持续改善;臭氧(O3)浓度逐年改善;空气质量良好率提高到60%及以上,达到22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各项指标。??

1.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重点区域的要求,压减过剩产能。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实施“以钢定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严守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的刚性要求,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2018年率先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9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按照省级总体规划、部署,推动钢铁企业采取转移重组、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已确定的退城入园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山东省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20,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由2015年的6321万吨,压减到4885万吨。制定全市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落实到10个县(),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2020,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的基础上要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街道)或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并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及时组织供电企业开展电网排查,根据电网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煤改电”改造区域。“煤改电”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及地源热泵等能效比高、节能环保的集中式取暖设备。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不倡议采用碳晶、电热膜等功率大、能耗高的电阻式制热设备。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分别牵头)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实施气化滨州工程,除偏远地区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20,全市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10万千瓦、70万千瓦、20万千瓦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20,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40万吨、70万吨标准煤。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在全面建成锡盟、上海庙二条特高压外送电通道基础上,积极做好与送端省份衔接,有序扩大省外来电规模,增强接纳省外来电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积极搭建与内蒙古等资源富集省区的政府合作平台,加快配套电源开发建设,开拓省外能源供应渠道,提高“外电入鲁”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发挥好特高压外送电通道作用,2020,外电入鲁过境滨州能力达到3200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滨州供电公司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2020,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0%(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大幅度提升滨州港清洁能源汽车集疏港运量,减少柴油车集疏港运量,2018年年底前,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滨州港要加强监管,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局、滨州海事局、市港航局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公改铁”进程,推动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达到国家对铁路运输比例的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订应急运输响应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公路物流基地,沿海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局、滨州海事局牵头)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结合省内先进经验,在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牵头)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年底前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

加强铁运、水运网络建设。加快济青高铁、滨港铁路、黄大铁路、邹平货运铁路等项目建设,配合做好京沪高铁第二通道、济滨高铁、滨东高铁等项目开工建设工作。逐步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局牵头)

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要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牵头)

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38.9%(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分别牵头)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2020,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0万亩。(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2020,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强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自20201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到2020,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组织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实施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生活消费领域,包括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溶剂使用环节VOCs污染排放调查。加强VOCs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委托第三方针对VOCs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企业,主要排污口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涉VOCs排放污染源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各工业园区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监测,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到2020,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在前期炉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对全市炉窑清单进行核查,查缺补漏,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改造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对照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加强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增加VOCs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各县()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新车生产源头管控。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行为。每年组织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和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车辆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牵头)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公安局牵头)

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鲁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实现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油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12月底前,要组织开展炼厂、加油()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达到100%全覆盖。要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并依法追究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市铁路局、市公路局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铁路局、市公路局牵头)

不断强化船舶污染控制。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加大“黑烟”船舶的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比例,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滨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滨州港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牵头)

4.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加大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年底前,各县()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路局牵头)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施工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路局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使用先进的城市道路保洁专业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城市和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2020,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实施降尘考核,各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结合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市农业局牵头)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机局、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细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凡是对大气有污染的源均要纳入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重的地区将环保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建立对排放源达标排放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企业和各类监测机构的数据造假和数据质控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等行为。健全完善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监测网络,在全市92个乡镇(街道)***包括六项参数的空气监测站,实现空气监测全覆盖。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俗ㄏ钚卸?/span>,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4.完善重污染过程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深入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各县()错峰生产方案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在***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照实际情况和臭氧浓度水平,研究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定州、辛集、济源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1-8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呈现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特别是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预计2018年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上年偏差,空气质量有可能出现反弹。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更有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是《攻坚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要将任务***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动员全民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相关省(市)于2018年9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2018年10月底前报送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从2018年10月起,各相关省(市)和中央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印发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1000 万吨以上,山西省压减退出225万吨,山东省压减退出355 万吨。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区域内完成38 台共277 万千瓦燃煤小火电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山西省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 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河北、山东、河南省要按照2020 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0.4 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 年9 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 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各地应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 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根据各地上报,2018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362 万户。其中,北京市替代15 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19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河北省替代174 万户,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北京市以南、石家庄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山西省替代28 万户、山东省替代45 万户、河南省替代81 万户。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符合相关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12 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山东、河南省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地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2018 年10 月底前,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基本完成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10 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天津市完成改造222 台、5908 蒸吨;河北省完成353 台、8028 蒸吨;山西省完成17 台、100 蒸吨;山东省完成182台、409 蒸吨;河南省力争完成278 台、1450 蒸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月底前,环渤海地区、山东省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加快唐曹、水曹等货运铁路线建设,大力提升张唐、瓦日铁路线煤炭运输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各城市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 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市制定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各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 年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 年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各地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地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 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城市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鼓励各省(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北京市重点推进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推动实施餐饮行业达标治理改造,完成VOCs 治理任务61 家;天津市重点推进石化、塑料、橡胶制品、家具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VOCs 治理任务293 家,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河北省重点推进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制品、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640 家;山西省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79 家;山东省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 家;河南省重点推进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26 家。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 年12 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 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省级预报能力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 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据此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地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9 月底前,各省(市)要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继续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0月底前,生态环境部出台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 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10 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 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0.强化科技支撑。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PM2.5 源解析更新工作。推广“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省(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城市要在2018 年9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大气专项督查。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 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扩展至“2+26”城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 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2018 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中央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要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省(市)要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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