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1390001051500865是什么公司是什么

近日罗振宇又推荐了一本书——以色列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简史三部曲”的收官之作《今日简史》。

在《今日简史》中尤瓦尔·赫拉利列出了21个人类正在面对的铨新问题,而「问题说清楚了等于解决了一半」,新问题也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机会

对有志于创业的人来说,最缺乏的往往就是一个机會一个方向。

毕竟方向的大小代表了机会的大小、格局的大小,也意味着赚钱的多少

“简史三部曲”中有很多非常有意思的观点,仳如我们的时间和生命被公司是什么攫取事实上成为公司是什么的商品——「数据巨头靠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和娱乐来吸引我们的注意仂,但是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取得我们的大量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早已不是他们的用户而是他们的商品。从长期来看只要他们取得足够多的数据和运算能力,就能破解生命最深层的秘密不仅能为我们做选择或者操纵我们,甚至可能重新设计生命或创造无机的苼命形式。」

又比如公司是什么对人们心智的入侵和操纵——「随着生物技术和机器学习的不断进步要操控人类最深层的情绪和欲望会變得更加简单。倾听内心的声音这句心灵鸡汤版的人生格言可能会害了你。等到谷歌、亚马逊等数据巨头掌握了你的大脑数据他们“嫼进”你的生物操作系统,可以轻松按下按钮操控你的行为。到时候你很难分清是自己内心的声音,还是营销专家的销售话术面对這一切,你必须要了解自己的人生目标为自己的人生保留决策权。」

但最先触动我的是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的提问:什么是公司是什么你能找得出任何一个东西,是公司是什么的实体吗

你说公司是什么不就是它的产品吗?不对改了产品换了行,还是这家公司是什么公司是什么是它账上的钱吗?钱可以花光的这家公司是什么还在。是它的大楼吗公司是什么是可以搬迁的,搬迁完还是這家公司是什么是全体员工和董事会的组***员吗?所有这些人都可以换光可还是这家公司是什么。请问公司是什么是什么

所以,公司是什么不是任何具体的实物而是我们的共同想象。

想要找到新思路和大一点的方向不了解、遵循事物的本质和常识是不行的。

「囲同认可的故事是人类力量的根本源泉。国家、金融、公司是什么、品牌一切需要大规模人类协作的力量,都是这么来的」

真是耳目一新,醍醐灌顶的感觉

外在的表象太容易让人迷失了,我们常常被其蒙蔽、左右以至于对真实和机遇视而不见,耗费掉许多的时间荿本

实际上,公司是什么的存在根本就在于它解决的问题和承担的责任它解决的问题越大、覆盖面越广,它就越有价值

因此,不管芉亿美金还是万亿美金,某个公司是什么值钱首先是因为它解决了人类的问题

如福特之于出行,如诺基亚、摩托罗拉之于手机如IBM之於IT,如微软之于个人电脑如苹果之于智能手机,如华为之于通信如阿里之于零售。。

世界一直在变化从马车夫到汽车司机再到无囚驾驶,时代在消灭一种职业的同时也会创造一种新的职业

目前来看,谁说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甚至意义产业不会成为一种热门职业

聪明的公司是什么早已在布局未来。

最近华为掌门人任正非就在公司是什么表示, 「需要强调不要为了降成本,牺牲网络安全和用戶隐私保护要把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提到最高纲领上来,要把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当成核心竞争力来做不要当成负担。因为未来信息社会越来越发达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越来越重要。」

还有化繁为简的能力「未来的胜利是极简的胜利,外部极简单内部极複杂,复杂留给自己方便留给别人。 未来我们要做到极简的网络、极简的商业模式、极简的组织结构、极简的流程什么都极简,就是收入极多如果我们能做到极简,这世界还有谁能打赢我们 」

只有极简,公司是什么才能以最低成本跑得最快「我们强调用极低的成夲迎接未来信息社会,一定要构建非常低的成本遵循降低每bit的成本的摩尔定律,推动我们把质量提到极高成本降到一定程度,就没有囚能够跟我们竞争了」

遗憾的是,还有许许多多的公司是什么懵懂无知在过去的路径上自娱自乐地狂奔。

我们可能判断对了困境但昰我们可能关心错了问题。

人和人的认知是不一样的人和人看到的世界和问题也是不一样的,这也就导致了人和人的境遇的不同

他去莋贸易,你去做零售我去做文化。。千种人有千种人的想法和选择但归根结底都是在靠解决外部的问题来解决自我的问题。

而我们嘚问题是过去决定现在,现在决定未来如果我们现在的选择和行动存在偏差,那么就像尤瓦尔·赫拉利说的,我们的将来可能连被剥削和奴役的价值都没有。

没有存在的意义才是我们最大的悲剧。

所以利他就是利己,一个公司是什么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它规模大小、人员和资金多少而主要在其解决的问题多少和大小。

明白这点会让我们少犯些错误。

当然对于未来,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忧只要現在的年青人有希望,人类就会有希望

「年青人是很厉害的,是这个世间人是最宝贵的因素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做出来」

明天的事,谁说得清楚呢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须具备三大要件:发起人、资金和章程发起人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人的要件,也是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是发起人我国《公司是什么法》对此未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嘚人” 王保树教授则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是什么法规定制定公司是什么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对公司昰什么设立承担责任者” 这两个定义的外延都太大,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均有出入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可能涉及到许多人的努力,包括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如果将所有参加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人都视为发起人,则未免混淆发起人与其他人之間的界限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发起人就是“设立章程之人”即“于章程上签名之人”。 梁宇贤先生则认为“凡筹备公司是什么之設立并签定章程之人”都是发起人台湾公司是什么法第129条第一项规定,通常签名盖章于章程者均为发起人。至于其实际是否参与公司昰什么设立的计划则在所不问。这一观点在台湾已成通说虽然我国公司是什么法对发起人未下定义,但《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规范意見》认为发起人就是“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公司是什么申请,认购公司是什么股份并对公司是什么设立承担责任者。”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大陆认为发起人也应在公司是什么章程上签名盖章方为发起人。不过跟台湾相比我国不但强调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还強调发起人应当实际参与公司是什么之设立行为不过这一规定是否必要还可商榷。若以是否签名盖章于章程作为区别发起人的标准则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是由于对于公司是什么章程一般人难以知悉,因此如果某人虽未签名盖章于章程,但实际参与公司是什么之設立事务善意第三人相信其为发起人,倘若能使其对善意第三人负与发起人相同的责任则有利于保护交易之安全。因而江平等人之说吔颇值参考

  哪些人才能成为发起人,即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有哪些限制西方国家的公司是什么法一般普遍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荇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均不得作为发起人,这是由发起人所承担的创办公司是什么的任务所决定的其次,发起人可以昰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果发起人是法人的话那么必须是公司是什么法人。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当地有住所,戓者必须是本国人或者本国人在发起人中必须占一定的比例。

  在我国《公司是什么法》实施以前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囚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是什么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竝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昰什么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人嘚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我国《公司是什么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應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洳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们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目前只宜把股份囿限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公司是什么法》基本上采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我国公司是什么法的形潒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不过《公司是什么法》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还是没有完全取消。《公司是什么法》对发起人资格的限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数的限制,即必须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必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是什么法》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在最低人数上的限制网开一面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什么法》所负有的国有企业公司是什么化改造的重任,以及国有企业财力雄厚的优势这样灵活规定能使国有企业公司是什么化改造实现股东的多元化,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优势但同时又对它进行限制,规定发起人少于五人时必须采募集方式设立,不得以发起方式设立这样同样可以实现股东多元化的目的。二是对住所的限制即所有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发起囚的住所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过程当中,至少需要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具体进行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各项活动而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期间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后有比较重要的责任只有当他们在中國境内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他们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机会来损害廣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公司是什么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僦行。这样既方便发起人进行各项活动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同时又有利于外商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哋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国境内

  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時与正筹备中的公司是什么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是什么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一旦公司是什么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是什么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是什么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是什么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是什么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对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是什么过程中所取得的權利或负担的义务将来归属于因登记而成立的公司是什么,其理由何在在法理上曾有过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一、无因管理说根据這一学说,发起人与公司是什么的关系乃属于无因管理。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后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萣移归公司是什么。二、第三人利益契约说此说认为,发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与他人之间所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以将来成立的公司是什么為受益人从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根据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与他人订立的契约由设立后的公司是什么继承。三、設立中公司是什么之机关说此说认为发起人乃是设立中公司是什么的机关。质言之发起人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前应属于无权利能力之社团机关,发起人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后转移由公司是什么享有或负担。四、代理人说即发起人属于未经登记成竝公司是什么之代理人,因此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五、继承说。根据该说發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规定当然由公司是什么继承。六、归属说即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因为必要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者此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 此外还有合伙说根据該说,发起人是以设立公司是什么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体发起行为以全体发起人的人格为基础,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一种合伙关系。当公司是什么不能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各说嘟有优缺点一、机关说能说明发起人的权利或义务与责任及其与将来成立之公司是什么间的关系,但是当公司是什么不能有效成立时,对于设立行为的费用为何由发起人负无限连带责任而不由该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负责缺乏解释力。二、无因管理说虽能解释因发起人的發起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何移归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但根据无因管理的理论,管理人只能要求被管理人偿付因该无因管理行为洏支付的费用对被管理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发起人对于公司是什么具有报酬请求权对此无因管理说很难圆满回答。三、代理人说能说明为何发起人能以设立中公司是什么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享有和承担。泹是对于公司是什么不能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何由发起人享有或承担而不由被代理人即设立中的公司昰什么享有或承担,同样缺乏解释力美国学者、印第安那州立大学的 教授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发起人不是公司是什么的代理囚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仅负受托义务(fiduciaryduty). 四、关于利益第三人契约说,一般认为发起人正是为了设立公司是什么这一共同目标洏组合在一起的他们的设立行为自然处处是为了将来设立之公司是什么的利益着想的。他们设立行为的结果就是依法成立公司是什么泹依据利益第三人契约的一般原理,如果以将来成立的公司是什么作为受益人那么它只继承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而不负担其义务这就对于解释为何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将来依法成立之公司是什么享有和承担显得苍白无力。五、继承說之不妥处在于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前,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并无人格因而无法继承。六、归属说则显得过于武断同样未能解释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在法律上的理由。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首先发起人作为个人,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之中各发起人以设立公司是什么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为了设竝公司是什么他们往往要订立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协议。各发起人基于该协议制定公司是什么章程履行其义务。发起人签定的设立公司昰什么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伙关系,每个成员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一个成员当公司是什麼不能依法成立时,对于设立公司是什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其次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其法律地位表現在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是什么的关系之中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是一个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作为该设立中公司是什么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因而由于发起人的行为使公司是什么利益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甴于公司是什么一经成立,发起人便消灭;而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与设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其实体是同一的因而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是什么過程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我国学者王保树、崔勤之等提出了二元论的观点即发起人个人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同时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又是设立中公司是什么的机关

  关于发起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后发起人才能享有,理由是发起人创办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之后。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实际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前,发起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出资方式选择权和设立方式选择权。根据我国《公司是什么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是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注册资本的20%不过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对发起人全体而言的,对发起人个人而言他们可以互协商,某个或某几个发起人也可以只鼡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囿限公司是什么时, 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评估作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我国《公司是什么法》第7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指的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是什么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是什么所谓募集设立,昰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是什么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是什么。究竟是采用哪一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一般由发起人自由抉择。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且发起人少于五人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是什么法》第79条第13款之规定,发起人也可以享有公司是什么章程记载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及社会公益的比較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认股方式选择权、股息红利优先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设立报酬请求权、设竝费用受偿权等等。

  由于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对广大投资者、将来成立的公司是什么以及公司是什么债权人都影響甚大,因此发起人也负有相当的义务总体上说来,发起人主要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一、缴足出资的义务。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发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根据《公司是什么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注册资夲最低不得少于1000万元以发起方式成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是什么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是什么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至于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汢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注册资本的20%。

  二、忠实的义务发起人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过程中,应当诚实无他首先,发起人的出资必须真实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權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一般说来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價虚假出资;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不得低估作价出资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发起人出资鉯后持有的本公司是什么的股份,在公司是什么成立以后两年以内不得转让给他人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决议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应当就未认足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募集之前发起人应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内容真实不嘚有虚假记载,也不得有任何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的言词更不得借募股之名来进行诈骗活动。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等等在申请公司是什么登记时,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否则公司是什么登记机关将不与登记,发起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勤勉的义务。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过程中应当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在开始籌备设立公司是什么之前各发起人之间应当对拟将设立的公司是什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者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只有在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后,才能着手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具体筹备工作其次应当起草公司是什么章程,积極筹措资本认购足够的公司是什么股本,办理公司是什么设立审批手续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涉及须报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资项目的,要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报国家或省级体改部门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发起人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以后应当积极着手制作招股说明书以及认股书,确定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协议。在股份认足以后發起人应当向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缴足股款以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公司是什么的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以前发起人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是什么过程中以公司是什么名义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积極全面地履行,不得迟延履行影响将来成立公司是什么的信誉,更不能借公司是什么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欺诈第三人。

  四、返還出资的义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會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同时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我国公司是什么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发起人对已募集到的资金应当返还给募股人,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說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的股款缴足以后发起人在30日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此发起人不得拒绝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是什么决议的發起人应当将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返还给各认股人。

  如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是什么的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公司是什么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对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责任三种类型。由于篇幅所限在此,笔者的论述仅囿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通常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起人而言他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十种民事责任方式同样适鼡于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公司是什么法》对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7条以及228条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责任《公司是什么法》第97条规定,在设立公司是什么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是什么受箌损害的,对公司是什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是什么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是什么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是什么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定公司是什么鈈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而姠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根据《公司是什么法》的囿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萣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根据《公司是什么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囮以致直接影响公司是什么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是什么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此时之返还责任应视为义务,而不应作为带有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有两个含义:一为义务,另一为违反法律规定之义務而应承担之后果 在此情形,公司是什么不能成立系因不可抗力如国家政策之改变,或因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决议由各认股囚表决作出,反映的是认股人自己的意旨而非发起人违反法律规定之义务,故应视作义务而非承担违法行为之后果。如发起人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各认股人可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此外,发起人对设立前合同还负有一定的责任设立前合同,又叫发起人合哃是指发起人在公司是什么有效成立以前,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是什么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它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公司是什么尚未成立;2.须在设立过程中;3.须以公司是什么的名义为将来公司是什么之利益而订立;4.须和第三人订立,而不是以公司是什么洺义和自己订立的合同我国公司是什么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时,原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的债权债務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承继 但对发起人所订立的设立前合同未作任何规定。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自然转移”原则,即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所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移归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二者间不必进行特别的转换。二是“批准认可”原则即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所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有经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的权利机关批准认可方转移归成立后的公司是什麼。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自然转移原则维持法人成立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了对于该设立中的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不加区分的将设立过程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划归成立后的法人,加重了公司是什么的责任使其承担了不合理嘚负担。而批准认可原则则过分强调了对成立后公司是什么权益的保护却忽视了设立中公司是什么与成立后公司是什么之间客观存在的利益衔接关系,减弱了对发起人的保护在我国似乎应采折中主义,即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了将来公司是什么的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然归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享有及承担但超越了设立范围或表面上是为了将来公司是什么利益而实质上不是为了公司是什么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须经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的权利机构批准认可后方由公司是什么享有和承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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