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盈利医院需私募基金建立账册多少本必备账册

自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及其展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及利益冲突防范等投资运作行为的合规情况)纳入常规抽查范围,各地证监局业已陆续开展全面、严格的私募基金专项核查工作,并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于该现状,本文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如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展开具体论述。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现行的监管规则并未对管理人的职权进行全面的规定,《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是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理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募、投、管、退,以及负责信息披露和账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规展业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异常机构,即使整改完毕,也需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进行信息披露备份。

1. 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主营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基金销售、证券承销、经纪业务、业务财务咨询、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相冲突的卖方业务。

2.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规范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隔离,建立关联机构及不同基金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的决策、执行、落实文件,避免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侵占、混同基金财产、安排不同基金间进行非公允的交易或在不同基金账户间转移收益或亏损,避免违规损害基金财产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按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鹏华中短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或对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料。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财经资讯、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服务

呼叫中心(400-、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中短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中短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短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并公告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的日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 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03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资人可以通过该***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在线***、微***、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系统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的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15﹞201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直销机构网站公告。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95559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95528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4)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1号楼美盛中心24层2405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1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14)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1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1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1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2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2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2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2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大厦南塔12楼

(25)上海爱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2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14层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2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3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3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3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4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4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4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4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4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5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5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5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5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5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5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5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95599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6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6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6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95523或

(6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6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6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6年1月15日到2016年2月17日止,共募集了591,879,

电子信箱:service@)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6年1月8日,披露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3、2016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6年2月23日,披露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5、2016年2月26日,披露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6、2016年3月4日,披露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7、2016年3月11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8、2016年3月18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9、2016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旗下基金在“金斧子”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年3月25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11、2016年4月1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12、2016年4月2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黄陈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的公告。

13、2016年4月6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6年4月8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15、2016年4月15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16、2016年4月19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7、2016年4月21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以及关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代销机构推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6年4月26日,关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实行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16年5月12日,关于增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长安产业精选混合C类、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A类和C类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长安产业精选混合C类、长安鑫利优选混合C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A类和C类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年5月18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6年5月3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6年6月1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6年6月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李永波任职公告。

24、2016年6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6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6、2016年7月20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7、2016年7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16年7月28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9、2016年8月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16年8月25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31、2016年9月6日,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件或者***明文件的公告。

32、2016年9月29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33、2016年10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在爱建财富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2016年10月24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35、2016年11月1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16年11月29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2016年12月15日,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38、2016年12月16日,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2016年12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40、2016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41、2017年1月21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42、2017年3月3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以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43、2017年3月1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金观诚、一路财富和晟视天下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4、2017年3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5、2017年3月2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6、2017年3月28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7、2017年3月29日,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48、2017年3月30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

49、2017年4月6日,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50、2017年4月22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51、2017年6月30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52、2017年7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3、2017年7月19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二季度报告。

54、2017年7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王健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55、2017年8月17日,关于旗下所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6、2017年8月24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普通报告及摘要。

57、2017年9月1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8、2017年9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9、2017年9月29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更新)及摘要。

60、2017年10月25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1、2017年10月27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62、2017年11月8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认购、申购和赎回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3、2017年11月10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4、2017年12月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5、2017年12月28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丹旭任职公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66、2017年12月29日,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所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67、2017年12月30日,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的提示性公告。

68、2017年12月31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69、2018年1月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70、2018年1月20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

71、2017年1月23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

72、2018年2月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3、2018年2月27日,关于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74、2018年3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75、2018年3月24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更新)及摘要。

76、2018年3月28日,关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77、2018年3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8、2018年3月31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9、2018年4月9日,关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80、2018年4月20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81、2018年4月24日,关于旗下基金在浙商证券开通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82、2018年6月30日,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3、2018年7月20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84、2018年8月3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5、2018年8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认购、申

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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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资人可以通过该***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在线***、微***、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丰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紫金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系统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渣打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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