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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未重新就业满5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到退休年龄由公司证明,本地离职要离退休不满5年,外地的离开本市也可。材料齐全当天可以办好。
很快就可以的,叫公司给你开个离职证明就好了,去建行办理就好了,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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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张瑞霞缴纳了多年住房公积金,她想买套单身公寓,签好了购房合同的她,怎么也没想到,这钱却无法提取,这是怎么回事呢?
新疆都市报记者 伍梦霞
想用公积金付首付款 却无法提取这笔钱
乌市市民张瑞霞是一名铁路职工,工作近20年,缴纳了16年的住房公积金。今年7月,张瑞霞打算用住房公积金买房,让她没想到的是,因为房屋用地性质问题,让她无法提取这笔钱。
张瑞霞说:“我交了16年的公积金,到现在余额大概有7万多元了,本想着用这笔钱付首付,买套单身公寓,自己居住。没想到,购房合同上写着房屋性质是商业用地,让我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付首付款。”
为此,张瑞霞跑到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多次询问,得知她的房屋用地是商业用地性质,是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的。
“公积金无法提取,我自己又没有那么多钱,没法支付房屋首付款,现在房产方认为我是延时交款,让我等候处理,两个月过去了,马上就要付一期贷款,可我的公积金还是提取不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张瑞霞焦急地说。
商业性用地住房不可提取公积金
张瑞霞的这种情况到底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记者联系了乌鲁木齐12329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张瑞霞购房合同上的房屋用地的性质是商业性用地,是不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了个人性质住房用地外,其他性质的用地都不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
何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