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是给拆出资金金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也就是说,借款方(收到资金的企业),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也常称为资金占用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即使开具了***专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些拆借资金的情况可以免征***

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对于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言,几乎不可能符合统借统还的情况,也就不可能有免征***的情况。

拆借资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拆借资金的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

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可避免的涉及***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也不可避免的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贷款方(支付资金的企业)而言,任何情况下都需缴纳***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收到资金的企业)而言,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也常称为资金占用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即使开具了***专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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