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丽江这10户人购有住宅且不符合条件还占着市公租房
今天16:54分,“丽惠公寓”公众微信平台发布了一则清退公告。公告里称,根据《丽江市2012年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出下列10户承租人在丽江市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不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将依法依规收回其租住的公租房,清退房屋。咋回事呢?
随后,读本君联系了市级公共租赁房丽惠公寓主管方丽江城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清退公告是真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定期不定期地查询承租户的住房信息,如若承租人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就会及时地劝告承租户向市城投公司申请退回公租房。而这一次公布的这10个人均是拥有个人私住房屋的。为不浪费国有资产,让更多想申请公租房的人可以申请到住房,公司决定清退这10个承租户。”
而从这份公告中,读本君看到,公布的信息中这10位承租户均是属于拥有私人房产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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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2012年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5号
《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市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指标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5%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房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二是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三是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
(三)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费、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信、供排水等企业要积极支持公租房建设,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丽江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丽江市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离异等)私有房屋行为的;
(二)属申请人的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或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的;
(三)城市建设拆迁后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未回迁安置但拆迁前住房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选择货币安置的。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和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三条 市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点、户型、面积、租金,以及申情、轮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2012年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丽江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市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012年市政府集中建设公租房位于古城区新团片区(丽江师专西南方向200米),总建筑面积㎡,建设3226套,共五个户型,其中B、D、E户型为43㎡共1456套(一室一厅一卫一厨),A、C户型为60㎡共1770套(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1.丽江市中心城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丽江市中心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3.在丽江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进城落户农民(农业转移人口);
5.在丽江市中心城区的个体商户。
丽江市中心城区特指大研街道办、祥和街道办、西安街道办、束河街道办、金山街道办、开南街道办,玉龙县黄山镇、白沙镇。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心城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实际生活,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父母及其子女(下同);
2.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含)。
(二)中心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1.在中心城区实际生活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须提供市或县(区)人社部门录用手续;企业新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
申请人家庭在中心城区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3平方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丽江市中心城区居住证(暂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
(四)进城落户农民(含农转城)
1.在中心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在中心城区落户为非农业户籍;
2.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含)。
(五)在中心城区的个体商户
1.在中心城区实际生活和从业的个体商户;
2.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
4.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如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其个人须在市或县(区)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满二年(含)以上,或在户籍地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满三年(含)以上;
5.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个体商户须取得丽江市中心城区居住证(暂住证)。
市、县(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中心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丽江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
2.非丽江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商户,在丽江市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以上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高于按社平工资100%标准缴纳的;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2975元的。
以上类型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在中心城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现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方式。公租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二)配租户型。根据申请人的人数,结合房源状况,合理配租公租房的户型结构,以家庭为单位或自愿组合申请的,配租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配租一居室户型的公租房。
(三)配租楼层。根据房源情况,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摇号配租,年龄偏大的保障对象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身体残疾的保障对象在配建的残疾人专供房源中,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摇号配租。
(四)配租方式。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在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的情况下,对以家庭为单位及自愿组合申请的、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将分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对获得配租资格放弃或经举报查实作废的房源,将按摇号确定的轮候排序自动依次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五)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承租人按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六)租赁期限。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丽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一)中心城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古城区、玉龙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城投公司领取并如实填写《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公示。社区(村委会)进行初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的公示工作。
3.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4.审核。古城区、玉龙县住建局组织协调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税务(市局直属征收分局地税、古城区地税、玉龙县地税)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工作。
5.公示、审批。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工作,并确定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
(二)中心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含农转城)、中心城区个体商户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古城区、玉龙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城投公司领取并如实填写《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非中心城区户籍的在提交申请家庭成员***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的基础上提供暂住证。
(4)市或县(区)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个体工商户或无固定从业单位申请家庭提供市或县(区)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缴费凭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批复文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8)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公示。单位所在地或暂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初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的公示工作。
3.复核。由单位所在地或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4.审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古城区、玉龙县住建局组织协调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工作。
5.公示、审批。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确定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
6.由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受理所需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资格经过单位审查和内部公示后,由单位统一提交单位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审批。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市城投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市城投公司退回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连续3个月不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市城投公司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城投公司提出退租申请。市城投公司根据丽江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的授权,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由市城投公司向承租人下达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同意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逾期仍未腾退的,由市城投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次公租房分配过程中,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审核不严出现问题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那么,住在市公租房的小伙伴们,看过来。看公告名单中有没有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