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漳政综[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印发<南靖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政综[号)的规定,县城地区201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本县户籍、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即1740元/人月,家庭人均财产4.2万元以下(含4.2 万元);
(2)县城地区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本县户籍、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即 1740 元/人月,财产 4.2万元以下(含4.2万元);
(2)县城地区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不受此限。
日止,受理期限共15天。
届时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1、凡是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对象;
2.已经安排配租入住合同签订至2018年12月31日的保障对象。
3、已经安排配租入住的保障对象,还在合同期内的,如有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变动的,应如实申报变动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保障方式。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南靖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本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2.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
2.《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准(复核)表》;
3.《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家庭成员***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后,2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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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年审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合同到期保障对象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2015年前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全部列为此次年审对象,年审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年审登记。 1.申请家庭2017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8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除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无其他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家用小型汽车。 三、年审家庭需要提供材料 按照《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年审时,保障家庭凭***、户口簿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年审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连同下述材料递交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初审并汇总报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审家庭提供材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进行复核并公示。 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本人书面说明或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年审家庭成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 4、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的证明材料。如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孤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直至收回租赁住房。 1、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2、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 3、因家庭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8、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 1、凡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经年审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三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六、年审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18年5月 7 日至5月25 日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保障家庭房源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画溪春天物业联系***: 画溪花园物业联系***: 住房保障办联系***:;6258703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