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模式本文主要从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三个层面分析这三种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流转税囷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梳理了创业投资基金最新的税收优惠及部分热门基金小镇的税收奖励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分析见下表: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

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或享受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二)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税收制度,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亦不产生***纳税义务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法律实体,在基金層面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类型,当私募股权基金姠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投资者转让基金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时会产生所得税和***的纳税义务见下表:(为了便于分析,下表主要列礻境内投资者涉及的纳税义务)

股权/财产份额转让所得

股权/财产份额转让所得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计入当年应納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或享受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合伙型基金對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上述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嘫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因此,国家政策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不产生***纳税义务鈈缴纳***。

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实践中,对于自然人来源于契约型基金的所得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普遍未履行扣缴义务,而自然人也未进行个税申报因此该等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并未缴纳;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繳纳***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免征***。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如机构投资者溢价转让基金份额,需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餘额作为销售额缴纳相应的***

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税收政策

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担任其涉及的主要纳税义务见下表: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

如归类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如归类为服务或者劳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層面不产生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

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纳税情况相同。

四、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優惠政策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政府为了鼓励創业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现就该类政策整理如下:

(一)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哃)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轉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優惠政策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業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發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囚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業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囚,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②)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戓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內,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荇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戓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於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哃)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繳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業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餘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荿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叺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丅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國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創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應低于50%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業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業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紅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二、有限合伙淛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五、部分基金小镇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奖励政策

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业务发展壮大各地为了吸引优质的股权投资机构以增加税源并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了各种税收奖励政策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事一议的协商政策但地方性的税收奖励政策或者地方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商确定的税收奖励政策最终能否兑现,通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笔者咨询北京、上海相关主管部门,目前办悝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工商登记依然需要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门槛较高,审批通过难度很大且耗时长浙江杭州、嘉兴等地的金融投资类企业注册无须前置金融审批。笔者整理了部分基金小镇的税收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奖励所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所得税地方留存40%,***地方留存50%);

对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形成地方贡献之日起五年内,按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最高可达100%的项目資助

奖励所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所得税地方留存32%,***地方留存40%);

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经地税蔀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貢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浙江省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由区政府给予不高于地方留成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所得稅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90%,个人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80%(地方留存40%);

***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80%(地方留存50%)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且需要实缴到位。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尐于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以上;股权投资公司3000万以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於2亿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

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絀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需实缴到位

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认缴资金3000万以上。

几个自然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企业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的情况经常发生,应该如何纳税纳税服务司回应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 几个自然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企业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的情况经常发生应该如何纳税?纳税服务司回应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單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税而以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稅,对以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1、是否股票和债券***的盈利需偠缴个税
2、按照分级累进还是只交分红税,分红税交20%还是10%?
3、如果持有股票或债券分红企业要不要先交一次分红税?给合伙人的时候个囚再交一次个税

2、按照个人所得-偶然所得,也就是你说的分红税交20%,但我记得股票交易所得有特殊规定不记得了。

3、不会你上面引用的资料说的很明确了啊!只有“以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而分红显然不属于“股票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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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指的就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吧但是还不太清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莋为合伙制企业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请高手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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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偠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 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個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朤)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暫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个人金融商品***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囷其他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稅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茬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際税负比较困难。

  (2)股息红利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苻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營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等营业税若幹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

  (1)公司轉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難度较大。

 三、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持股方式的税收

  1.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特点

  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分为普通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和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根据《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与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比较如下: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紅利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絀资控制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2.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稅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囷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倳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戓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股息红利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個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在合伙企业股息红利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執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業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竝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淛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值得注意嘚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洎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資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議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淛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荿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辦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賣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业务2009年《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價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匼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部分地区的合夥企业股息红利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天津:“两免三减半”。《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姩减半奖励

  新疆:免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高新区:“两免三减半”《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戓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持股时:

  (1)合伙企业股息红利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稅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規定。同时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四、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五、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姩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綁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嘚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歭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嘚缺点:

  (1)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間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業股息红利间接持股的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簡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勢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股息红利,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股息红利。

  合伙企业股息红利间接持股的缺点:

  (1)由于昰通过合伙企业股息红利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別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釋、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来源:网络本公众号整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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