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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
莫海浪*(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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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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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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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37号鸿运大厦F座六楼F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C。
法定代表人:廖维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矜言,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193号自编C5-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F。
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矜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8680.9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采购皮革,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收货后未及时付款,至今仍拖欠原告2016年6月至12月货款元未付。原告故此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通过采购单的方式陆续向原告采购皮革,原告除自身向被告送货外,还通过案外人东莞市利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送货,合计送货金额为元。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支付。原告催收无果,因此起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以采购单的方式向原告订购货物,原告接受订单后向被告送货,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其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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