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恒集团董事长投资有限公司会亢人吗?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莫海浪*(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带有*标记的为法定代表人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莫海浪*(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
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三(A3栋)2102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1701房自编号17F01(仅限办公用途)

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新增】

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退出】
吴尉,监事,聘用,-;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新增】
莫海飞,,,;【新增】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三(A3栋)2102房

变更后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1701室

蒋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戚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富恒企业是一家集产品研发、教学育人、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实业公司,产业涉及化妆品工厂、公司、房地产等行业。公司秉持“诚信”、“毅力”、“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名星们热捧世界最***的新项目,保证产品的品质与功能,快速成就现代女性的完美人生。富恒企业旗下拥有“以色列无痛脱毛项目”、“经络灸导项目”、“美国塑美极项目”三大高端项目。
公司经营的经络灸导仪技术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先后荣获“国际发明金奖”、“中华当代医学家学术成果一等奖”、“国家专利技术金杯奖”。该项目集针灸、推拿、拔罐等传统中医理疗效果于一身,结合膏滋炙导布的中药成份靶向导入人体经络,对各类亚健康症状及肩颈疾病和风湿类病症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我司引进美国塑美极紧肤系统是一种专业的非手术紧肤、除皱、塑形设备,是一种安全性高、不会造成伤口的治疗方式,已获得医学临床证实能收紧与塑形皮肤。
我们的使命:把健康美丽带进千家万户
我们的经营理念:诚信、高效、共赢
我们的服务宗旨:解放美容师、解救顾客
我们的口号:给健康加油,为生命充电
富恒人处事态度:敬天爱人,坚守承诺
富恒人工作态度: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1、社会保险缴纳、优秀员工加薪机会多;
2、为每一位加入公司的员工,提供了舒适的办公环境、学习的平台、发展的空间;
3、薪资待遇:底薪、提成奖金、学习培训等;
4、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优厚的福利体系;
5、不定期组织旅游活动。

现因公司快速发展需要,诚聘人才!


请现在就加入我们吧!让我们与您共同规划未来!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17楼1701


联系人:张***/梁***
0
10次/天(每次最多5000条)
企业监控100家、人员监控100位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广州富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企查查为您提供广州富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最新工商信息、诉讼信息、***号码、招聘信息、公司简介、公司地址、公司规模、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详细信息,让您在选择广州富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能够做到全面了解广州富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37号鸿运大厦F座六楼F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C。

法定代表人:廖维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矜言,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193号自编C5-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F。

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矜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8680.9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采购皮革,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收货后未及时付款,至今仍拖欠原告2016年6月至12月货款元未付。原告故此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通过采购单的方式陆续向原告采购皮革,原告除自身向被告送货外,还通过案外人东莞市利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被告送货,合计送货金额为元。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支付。原告催收无果,因此起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以采购单的方式向原告订购货物,原告接受订单后向被告送货,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其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恒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妙香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广州富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番禺市桥),目前拥有28名以上员工。广州富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番禺市桥)以人才为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发展驱动力,目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已占员工总数的52%以上。目前,广州富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番禺市桥)业务网络遍及、逐步形成向全国其他省市辐射的趋势!已为许多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用心赢得了众多企业的信赖和好评,在地区逐渐树立起良好品牌形象。

       广州富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番禺市桥)以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