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 鄂发 [2003]5 号 ) 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武发 [2003]13 号 ) 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 1 年以上 3 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 60% 计价, 40% 计入坏帐准备;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应收帐款,按 30% 计价, 70% 计入坏帐准备。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 ( 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 ) 并由其支付。
( 一 ) 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
( 二 )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 三 ) 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
( 四 ) 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三、妥善分流与安置改制企业的各类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社会保险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裁员比例达到 80% 以上或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分流方案,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 一 ) 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应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付或预留一定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 1 年 ( 工龄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 ,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发给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月均工资低于 591 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参照 591 元的标准执行。
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聘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既可一次性地支付,也可以转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或作为新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凡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应在充分尊重以上聘用人员意愿的前提下,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置或支付与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合法权益。
( 三 )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 含 5 年 ) 或工龄满 30 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 四 ) 企业改制前,因伤、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与管理。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及相关补助。
( 五 ) 企业改制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新企业管理或委托管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 六 ) 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与职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 七 ) 企业在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保机构接受。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由社保机构接受。
( 八 )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档案管理应移交劳动力市场,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 24 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关系转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新的就业单位管理。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帮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资产的出售或股权转让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 一 ) 鼓励外来投资者整体收购、控股国有企业。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 30%( 优惠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安置费用,下同 ) ;对一次买断, 3 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 40% 的,优惠 10% 。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 二 ) 为体现 “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 的精神,对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在整体购买国有产 ( 股 ) 权时,优惠 30% ;凡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再优惠 10% 。
( 三 ) 凡分拆改制、分块购买国有资产的,对购买者均实行一次性付款原则,并给予 15% 的优惠。
( 四 ) 购买者在收购国有产 ( 股 ) 权后,凡接收与安置原企业职工 90% 及以上的,按购买价优惠 10% 。
五、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 二 ) 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在 5 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 三 )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改制后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 四 ) 改制企业以前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 [ 号 ) 规定的契税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但纳入我市国有改制企业确定范围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凡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 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 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统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有关缴税凭证 ( 复印件 ) 及改制方案、批文,按企业实际缴税额对改制企业拨付改制费用补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由所在区 ( 开发区 ) 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以上办法后,中心城区所在地国有企业改制缴纳的契税收入,市与区财政不实行 2 : 8 分成办法。
七、企业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要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工资、医疗费等,剩余部分由企业改制前所在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收取,用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企业发展。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可在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之间统一调配,用于企业改制与发展和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
八、企业现有国有资产 ( 包括转让收入 ) 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按以下顺序对企业给以政策支持,直至补足为止:
( 一 ) 企业原欠营运机构或主管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借款豁免,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 二 ) 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 三 ) 将改制企业出售住房 ( 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 ) 的售房资金 ( 留足售房金额 20% 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部分 ) ,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 四 ) 将企业租用的房产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 7 : 3 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 70% 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30% 支付给房产部门作为补偿;
( 五 )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50% 返投给企业。
九、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企业国有产 ( 股 ) 权的出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工商部门应以武汉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改制成本
( 一 ) 资产评估应委托经国资、土地、房产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 ( 包括房、地产 ) 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不得重复评估,资产评估审查实行联合办公,由市国资部门最终出具一次性确认 ( 核准 ) 文件。
( 二 ) 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原企业资产 ( 股份 ) ,涉及产权交易的费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承受方可免交应缴纳的费用。
( 三 ) 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按规定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50 元。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进行建设,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
( 四 ) 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 20% 收取。
( 五 )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契税,代征部门不得重复计收。
( 六 ) 对于企业改制时以同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一个经济事项中连环投资或需要连续过户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可一次性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应加快股权重组工作,国有股权的重组及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我市原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 武政办 [ 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 ( 武政办 [ 号 ) 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个人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之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价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三、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3层。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1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经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四、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发证、交易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政府和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各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法拆除违建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责令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对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超面积部分。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不得以该违法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农村村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或发放证件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四、***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
***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二、“城中村”的范围和改造工作的步骤“城中村”的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至2020年)(国函[1997]11号)《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和(1997—2010),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的147个行政村和15个农林单位为“城中村”。为了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综合改造,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将我市“城中村”分为A、B、C三类:A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0、1亩的村,B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1亩、小于或等于0、5亩的村,C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步骤是:今年先期在主城区规划二环线以内52个村中选择若干村进行试点,并以此为基础推进A、B类村的综合改造工作。C类村可先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在土地被逐步征用后,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A、B类村标准的,方可执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相关政策。三、“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一)全面推进改制工作1、“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通过股份制改造,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的经济实体,达到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改制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及时清收各种债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会议认可,并按规定报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享受资产处置、契税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具体意见由市体改办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村民户籍变更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免收有关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3、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的规定,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实行平稳过渡。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及成员的相关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村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原村民委员会财务账目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接收,档案由区档案部门接收。4、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制后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村改居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村改居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暂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有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村改居劳动力组织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费从市、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村改居劳动力推荐就业。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村民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试点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5、计划生育“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的规定,2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2年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二)大力推动改造建设工作1、规划管理“城中村”实施改造建设,其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其改造建设应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采取保留、改建、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建设的,重点解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城市景观等问题;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重新选址集中新建。实施改造建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城中村”改造的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方案应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政府督促各乡(镇、街)、村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2、改造建设方式“城中村”改造建设针对各村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相应方式实施。主要方式有: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A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优先由村改制后经济实体使用,并通过综合改造,用于建设安置原村民的新居住区、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也可按城市规划要求,以项目捆绑、公开供地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改造。B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其余土地原则上按四块使用,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其中,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产业用地依法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用地依法核发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C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统征储备达到A、类村标准的,B按改造A、B类村的土地处置政策执行。为了扶持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能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征十留一的比例以划拨方式留给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发展二、三产业,并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城中村”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金的60%划转给“城中村”所在区政府财政专户储存,用于补贴“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旧村湾开发改造、新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4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3、个人房屋及宅基地处置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原村民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属保留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
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对历史形成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予以认定确权。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委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村集体房屋及其占地和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4、拆迁还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对每户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上述处置政策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报区政府备案。拆迁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安置标准,采取等量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认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予以补偿。拆迁人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可以采用货币安置。为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开发强度,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商业用房,按一定比例用住宅面积抵换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后需要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的规定,发给过渡费。易地建设新居住区的,应按规定拆除原旧村。5、改造建设相关政策建设安置原村民还建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开发用地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6、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新建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道路、排水、园林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由相关部门同步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要纳入城市统一管理范围,有关事权按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要逐步达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其消防、治安等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中村”改造建设完毕之前,其社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费,除市、区已明确责任的以外,仍然由改制后集体经济实体支付。
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市建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财政、城管、水务、园林、公安、民政、邮政局,武汉供电、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城中村”综合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施改造中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同时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村民意愿,量力而行。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政策引导,区、乡(镇、街)主导,村‘两委’为主体,村民为主人”的原则推进。要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意愿,广泛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改造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有关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制和改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制定配套文件,积极支持和参与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采取集中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区相关部门要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监察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可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实施。
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合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合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陵区范围内(不合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六、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方式。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级一等钢筋混凝土结构二等三等砖混结构一等重置价格0
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标准结构等级结构标准高层:框剪结构,现浇楼板、梁、柱、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小高层(有电梯):框剪或框架结构,现浇或预制楼板,现浇梁、柱、楼梯,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或红砖墙。多层:框架结构,现浇梁、柱、楼梯,预制空心楼板,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或红砖墙。装修标准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水电卫设施标准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钢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标准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塑
筋混凝土平屋面,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红砖墙。多层或低层: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部分圈梁和构造柱,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墙。低层:实心砖承重体系,无圈梁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或青砖墙。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水电卫设施基本齐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全。砂浆抹白,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木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标准
等级结构标准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凝土小坪台。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木梁,木楼板,水泥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瓦屋面。装修标准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墙嵌柱、木屋架承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重。松木或杂木地板、刷白或无粉刷,普通或简易水泥或三合土地面,木门窗。平瓦或布瓦屋面。简易木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砖木结构三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平瓦、布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
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2、本标准中,低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的房屋;多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4-9层未***电梯的房屋;小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7-12层且***有电梯的房屋;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及其以上的且***有电梯的房屋。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M。4、本标准中,水、电、卫设施是指在原设计中设有,与房屋主体一并建造的水、电、卫等设施,能满足房屋基本功能需要。四、房屋成新率采用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综合评定。采用耐用年限法评定房屋成新率,应采用直线折旧公式,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和维修保养情况评定;采用实际观察法评定房屋成新率,见表三。表三: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分类成新十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
1.结构部分: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力,无不均匀沉降。匀沉降。②承重构件:完好牢固。②承重构件:砖墙(柱)、屋架完好牢固。③非承重墙:砖墙完好牢固,③非承重墙:砖体完好无损。预制墙板节点牢固,拼缝处密④屋面:不渗漏,基层平整完好,排水实。畅通。④屋面:不渗漏,防水层、隔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平整。热层、保温层完好;排水畅通。2.装修部分: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平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整,硬木楼地面平整坚固,油好。漆完好,块料面层完整牢固。②内外粉刷:完整无损(风裂除外)。2.装修部分:③顶棚:完整牢固,无变形。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3.水电卫设施部分:油漆完好。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②内外粉刷:完整无损(风裂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除外)。②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无缺,③顶棚:完好牢固,无变形。绝缘良好。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②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整牢固,绝缘良好。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
1.结构部分: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有①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少量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匀沉降。②承重构件:基本完好,梁、②承重构件:墙、柱、梁基本完好。屋板、柱有轻微裂缝、变形、露架各部件节点基本完好。筋。③非承重墙:轻微裂缝,面层破损。③非承重墙:外墙面稍有风④屋面:局部渗漏,排水设施基本畅通。化,轻微裂缝,预制墙板拼缝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基本完好。处不够密实,稍有局部破损。2.装修部分:④屋面:个别渗漏,隔热层、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玻璃五金少量保温层有局部损坏;卷材防残缺,油漆尚好。水稍有空鼓、翘边或封口不②内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缝、风化。严,油膏防水发现龟裂,刚③顶棚:少量面层破裂、缺损,少量压性防水稍有纤维性裂缝,块条脱钉。体防水层有脱壳。排水基本3.水电卫设施部分:畅通。①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各种⑤楼地面:整体面层稍有裂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缺损。缝、空鼓、起砂、剥落,硬木②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基本良好。楼地面少有磨损,油漆尚好,块料面层有缝纹脱落。2.装修部分: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钢门窗少量变形、锈蚀,五金个别残缺,油漆尚好。②内外粉刷:稍有脱灰、空鼓、裂缝、脱落。③顶棚:面层稍有脱钉、裂缝、翘角、缺损。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②电照: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六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六成。砖混结构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一定的强度,局部有较大
较大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变形、裂缝)。②承重结构:有轻微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锈蚀。③非承重墙:墙面局部损坏,部分立筋松动变形。④屋面:局部露雨,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⑤楼地面:整体面层空鼓、裂缝剥落、严重起砂。硬木楼地面腐朽蛀蚀、翘裂、松动,油漆老化。2.装修部分①门窗:开关不灵,翘曲脱榫,木质腐朽。钢门窗变形,玻璃、五金残缺不齐,油漆老化、剥落。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缝、剥落、贴面掉角、脱落。③顶棚:面层局部损坏,有明显下垂变形。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管锈蚀严重,下水破漏。②电照:设备陈旧,电线老化。钢筋混凝土结构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强度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安全使用。②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挠倾向、裂缝变形,混凝土剥落,露钢筋锈蚀严重。③非承重墙:砖隔墙严重开裂、倾斜、腐蚀。门隔离筋松动、断折,面层破坏严重。④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起砂剥落,硬木楼地面层破损腐朽。2、装修部分:①门窗:普通开关不灵,木材腐朽,钢门窗锈蚀变形。②内外粉刷:严重空鼓、剥落。③顶棚:基层下垂翘裂严重,木
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变形,裂缝)。②承重构件:墙、柱产生下沉开裂,屋架有局部变形、腐朽、锈蚀。③非承重墙:部分裂缝,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失修严重。④屋面:局部露雨,平层面、隔热层、防水层破损较重,板层面基层局部有腐朽变形。排水设施破坏严重。⑤楼地面:整体面层部分空鼓、剥落。2.装修部分①门窗:部分开关不灵,局部破缺,油漆老化、剥落。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缝、剥落,勒角严重侵蚀,有大面积风化。③顶棚:面层损坏较重,有下垂变形。4.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不够通畅,卫生器具个别滴漏损坏严重。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砖混结构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强度不足,有较大不均匀沉降,且仍继续发展,严重影响住房安全。②承重构件:承重墙(柱)严重损坏,有明显倾斜变形,层架端节点腐朽,锈蚀严重,有下挠变形。③非承重墙:严重开裂、倾斜、墙立筋松动、断折,面层破损。④层面:严重漏雨,平屋面、防水隔热层都严重破损,排水设施严重锈烂。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剥落,木楼地面腐朽破损。2、装修部分:①门墙:普通开关不灵,朽乱。②内外粉刷:严重风化剥落。③顶棚:基层破乱,面层损缺。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卫生器具严
质腐朽。面层破损脱落严重。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卫生器具严重残缺。②电照:照明装置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分类十成成新砖木结构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足够强度,无不均匀沉降。②承重构件:完好牢固,无变形、腐朽、节点松动。③非承重构件:墙体完好。④屋面:不渗漏,木基层平整牢固,瓦面完好无损,排水畅通。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木楼地面平整牢固,油漆完好。2、装修部分: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好。②内外粉刷:完整牢固,无裂缝、空鼓。③顶棚:完好牢固,无变形、脱落。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用具完好。②电照: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完好无缺,绝缘良好。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
重残缺。②电照:电线普遍老化,凌乱,照明装置陈旧,不符合绝缘要求。
简易结构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1、结构部分: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牢固,无断裂、腐朽蛀蚀。②非承重墙:围护墙完整无破损。③屋面:不渗漏,屋面平整牢固,面层完好,排水无阻。④地面:平整密实。2、装修部分:①门窗:开关灵活,完整无损。粉刷完好无损。②顶棚:完整牢固。3、水电卫设施部分:线路、照明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沉降。②承重构件:砖墙基本完好。木柱架稍有损坏,个别节点有松动,铁件锈蚀支撑松动。③非承重墙:基本完好。④屋面:局部渗漏,稍有翘曲,瓦面少量破损、松动。⑤楼地面:水泥地坪基本完好,木板面层部分磨损,油漆一般。2.装修部分: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基本完好,油漆失光。②内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缝或风化,勾缝砂浆少量松酥脱落。③顶棚:无明显变形,面层有细裂缝,部分缺损,脱落。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基本通畅,卫生器具基本完好。②电照:线路和各种照明装置基本完好。
1.结构部分①承重结构:竹木构件、节点较牢固,有少数蛀蚀、铁件锈蚀。②非承重墙:墙体有少量破损。③屋面:稍有漏雨、翘曲,瓦块有风化、破损,油毡芦席屋面有少量破漏。④地面:表面不平整。2.装修部分:①门窗:部分开关不灵,玻璃、五金不齐全。②内外抹灰:稍有裂缝剥落。③顶棚:面层少量破损。3.水电卫设施部分:临时电线照明简单使用。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六成六成六成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下沉较大,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变形裂缝)。②承重构件:局部承重砖墙变形、裂缝,大结构局部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蛀蚀,少数节点松动,脱榫,铁件锈蚀。③非承重墙:部分裂缝较重。④屋面:基层部分下垂,腐朽。排水设施锈烂、断裂。⑤楼地面:水泥面层裂缝、磨损露石。木楼板大部分磨损细缝、油漆剥落。2.装修部分:①门窗:部分变形,部分残缺,开关不灵,木质腐朽,油漆老化剥落。②内外粉刷:风化较重,裂缝脱落,勾缝砂浆松动脱落。③顶棚:吊筋松动下垂,面层破烂脱落。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管不够通畅,卫生器具破损较大。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1.结构部分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个别松动,材料开裂、蛀蚀、腐朽,局部变形。②非承重墙:砖墙风化严重。芦席、板条、竹笆墙糟乱严重。③屋面:局部漏雨,基层腐朽变形,瓦面局部风化。④地面:地面磨损有坑洼。2.装修部分:①门窗:部分翘裂腐朽,开关不灵,玻璃破坏严重,五金锈蚀残缺。②内外粉灰:部分空鼓、剥落。③顶棚:面层破损、多眼。
1.结构部分:1.结构部分:①地基基础:有明显不均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大部分匀沉降,且仍继续发展,松动、折断、腐朽变形。严重影响上部结构安全。②非承重墙:围护墙大部分破损腐②承重构件:墙体严重倾朽、蛀蚀。斜、开裂。木柱架倾斜腐③屋面:严重漏雨,瓦面破乱,油朽,侧向变形严重。毡、芦席大部分冻鼓、破裂。③非承重墙:砖墙裂缝倾④地面:坑洼积水、高低不平。斜。2.装修部分:2.装修部分:①门窗:大部分残缺不全。①门窗:普遍开关不灵、②内外粉刷:严重剥落。翘曲变形严重,油漆见酥。②内外粉刷:普遍风化、脱落。③顶棚:严重下垂变形,面层破烂不堪。3.水电卫设施部分: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锈蚀,卫生器具严重残缺。②电照:电线普遍老化,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民政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市公安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日
(一)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
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明晰集体资产权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三)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既要大胆实践,试点先行,又要注意平稳过渡,确保稳定,从而分批、分步骤推进。二、改制的主要形式(一)对已组建了公司制企业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司所持有的集体股权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0〕号)2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属,优化、调整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二)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企业的村,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可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等形式,对原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股份合作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三)对没有组建经济实体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村民会议决定选择切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形式。三、资产处置(一)以下范围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1.制订资产处置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该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专班人员、资产处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形式的选定、
村民和股民的界定、资产量化的具体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办法、村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2.确定量化资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对暂不具备全部量化条件的,可保留部分集体资产作为集体股权,待具备条件后再进一步量化,保留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量化资产总额的20%。3.明确资产量化对象(1)资产量化对象原则上以村民会议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为基础,由各村结合实际做好村民和股民的界定工作;(2)资产量化工作可结合村民的劳动年限、贡献、管理者要素等因素。(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水利、供水、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移交有关市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公共设施现已发挥作用的仍继续使用,确需改造的,纳入市政规划统一改造范围。(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木产权属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四、工作程序(一)认真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作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有关意见,结合本村的实际,向全体村民认真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使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二)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城中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和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号)、《***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武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所欠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办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责任,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3.对改制后不具备组建新企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偿债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经按程序已核销的原债权移交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托管,由托管机构组织清收,对清收产生的收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置;4.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张榜公布,并根据村民意见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记名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表决通过后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表决结果可依法办理有关法律确认手续;6.新组建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7.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管理办法等;8.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作出董事会决议;9.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五、有关政策(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企业涉及的房屋和土地有关税费问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城中村”原有企业经济实体改制后,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时,一律只收取工本费;(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精神,对从事商贸、高新、信息、咨询等行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四)将原村民委员会所持有的股权量化给股民的股权变动形式,不视为产权交易,免收有关费用。六、组织领导“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可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有关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操作规程;各区体改、农业部门要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指导;“城中村”应在村两委会(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各层次人员代表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领导小组,充分体现村民的民主权利。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责任制,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步伐,积极推进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二○○四年九月十日
(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武发〔2004〕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原则和改造建设方案编制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应编制改造建设方案,方案应明确拟保留的区域、改造建设整治范围、新建居住区地点、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措等。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方式根据各类“城中村”拥有土地的现状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改造建设根据“城中村”的不同分类(即A、C3类)B、情况,分别采取3种不同方式,A类村改造建设方式即(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B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和C类村改造建设方式(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一)A类村改造建设方式A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可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按以下规定自行实施改造。1.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由改制后经济实体实施改造,并通过综合改造妥善安置原村民,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2.除按规划要求保留改造、整治村(湾)用地和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外,对腾退的村(湾)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将建设还建安置房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以项目捆绑方式公开供地。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它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不变,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B类村改造建设方式B类村改造建设,原则上将土地划分为保留住宅用地及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以下简称“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补偿建设还建房投入的开发用地以下简称开发用地”、(“)留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解决原村民劳动就业的用地(含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1.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包括经过改造建设、整治后保留的住宅用地和拆除旧村(湾)后建设新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新建居住区的还建用地根据能够享受还建安置房政策的户数,按户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容积率1.6—1.8的标准测算。2.开发用地按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的1:1—1:1.5的比例确定,并与新建居住区还建用地捆绑成项目后公开供地,由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主体进行房地产开发。3.产业用地(1)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其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完征地手续的用地和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按照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原村劳动力(含退休人员,下同)计算,前项土地面积之和未达到劳动力人均80平方米标准的,其不足部分在村(湾)改造腾退土地和其它剩余土地中留足80平方米产业用地,并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因剩余土地不足,按上述办法不能达到劳动力人均80平方米产业用地标准的,可按不足用地面积的2倍核准商业用房的建设指标,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原村劳动力就业。4.储备用地按规定满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之后,剩余土地纳入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统征储备。统征储备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标准对改制后的经济实体给予补偿。其补偿费必须首先用于缴纳村改居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B类村扣除储备用地后可参照A类村的政策,由改制后的经济实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除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商服设施。(三)C类村改造建设方式C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其征地和房屋拆迁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1.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中,按现状农用地10%的比例,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地,留用的产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2.在C类村土地逐步被征用、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A、B类村标准后,其综合改造建设执行A、B类村政策。3.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政策(一)改造建设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定,且村改居工作已完成的A、B类村,其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二)A、B类村采取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项目捆绑公开出让时,其开发用地以还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为公开供地时的底价,用于还建安置房建设和对原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三)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给“城中村”所在区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4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四)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它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五)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缴纳契税的,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执行。(六)涉及个人房屋拆迁,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每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人均50平方米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人均50平方米。一人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一人户还建安置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建设成本价购足80平方米。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一人户大于10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七)实施改造的主体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可按2-3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抵换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面积适当建设商业用房。(八)为实施改造建设方案个人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已取得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武政〔2000〕65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入市场;保留的房屋和新建的还建安置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十)因规划要求或土地资源不足等原因以村为单位改造建设有困难的,“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毗邻的若干村或以乡为单位统筹规划,编制改造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十一)对规划重点控制地区,以及区、乡统筹改造建设难度较大的A、类B“城中村”,可采用统征储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四、“城中村”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属保留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或确权)。具体规定如下:(一)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1.对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2.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遗留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间距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建房控制标准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及其宅基地,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置后,予以认定或确权。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按上述规定未予认定或确权的部分,在改造方案中属拆迁范围的,由拆迁人按武价房字〔2004〕74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在改造方案中属保留范围的,超过部分自行拆除后,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4.1999年1月1日以后已按规定取得个人建房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认定或确权;违章建设的房屋及其取得的宅基地,不予认定或确权。(二)属原行政村内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认定或确权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三)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原村集体土地上集体、个人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和确权的具体办法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和报建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规划要求1.还建用地和产业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原村民的居住区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3种方式进行。对规模适中、与周边城市景观协调、建设情况良好并符合城市规划的现有村民居住区,采取改建或扩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对规模小、建筑质量差、不符合城市规划及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村民居住区,采取拆除旧居住区建设以多层公寓式为主的新居住区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3.在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不得改建、扩建旧居住区;在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湾)要尽可能严格控制改、扩建。要利用“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积极组织迁建。4.新居住区建设应按城市规划达到一定规模。B类村的新建居住区选址可在本乡A、(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统筹安排;类村的新建居住区选址应坚持有利生产、C方便生活的原则,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建设。5.新建、改建、扩建村民居住区,应坚持集中、规模化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村庄空闲地,节约土地。新居住区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协调,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行控制。涉及湖边、山边、江边的居住区应符合《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的要求;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二)审批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其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1.“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实施改造的主体根据经批准的改造建设规划,编制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向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四年九月十日
(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我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武发〔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对撤村建居后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可在初次就业时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经街道、社区公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可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二、关于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一)凡已按国家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均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二)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其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有关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为尽可能提高村改居劳动力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村民会议决定,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还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及市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关于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以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一)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生活费、住院医疗费和13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10%确定;住院医疗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确定。(二)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2.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四、关于村改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的配套政策问题(一)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其分担比例,由村民会议确定。所需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筹集:1.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改居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积累和收入;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抵押贷款或变现等;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利润;5.其他渠道。(二)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改制和撤村建居时自行妥善解决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三)村改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关于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实行市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四)“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
“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二OO四年九月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武发[200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条件属于我市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在村民农业户口依法改登为城市居住户口,村集体资产产权基本明晰后,实施撤村建居工作。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办事原则撤销村民委员会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社会推和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号)的规定进行。(二)因地制宜原则各区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三)平稳过渡原则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村建居过程中的自治组织成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和撤村建居的各项衔接工作。三、主要方式各“城中村”在撤销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后,按照以下方式建立或划分社区,组建社区委员会。(一)建立或划分社区1.成建制类型的社区建立。原则上“一村一居”的方式,即:“城中村”具有明显的地域范围、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原村民户达到700户左右,可成建制建立社区;或者在“城中村”地域范围内,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但村民和居民户(含居住和规划居住)合计达到700户左右的,可城建制建立社区。2.“插花”居住类型的社区划分。“城中村”原村民户数较少,或者多数原村民“插花”居住在现有社区内,不单独建立社区,原则上可直接编入邻近或所在社区。其中,跨城区的
“插花”居住的原村民,如集中居住户数达到700户左右,则直接建立社区;规模较小的,可建立若干社区居民小组。此类社区和社区居民小组的建立和管理,可由现行管理的城区负责,也可经过有关程序后,实行就近属地管理。3.新居住区类型的社区建立。原村民成建制搬迁进新居住区,居民户数达到700户(含规划入住)左右的,可直接建立社区;达不到规模的,原则上就近编入其居住地的社区。4.“城中村”原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的,撤销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按以上方式实施。(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1.按成建制类型和新居住区类型新建立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2.按“插花”居住类型编入邻近和所在社区的,要依法建立社区居民小组,并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7人。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四、工作步骤(一)制定和报批实施方案各区政府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各“城中村”撤村建居的方式,制定全区撤村建居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组织实施1.撤销建制村及村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建立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做好交接工作。村民委员会撤销后,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52号)的规定办理。五、相关政策(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待遇由各区按现行的标准和资金渠道解决。(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成建制改制或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而建立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非经营性房屋中支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解决社区
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整体迁建的新居住区型社区,由建设单位按每500户提供70平方米使用面积,500户一下的,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三)社区建设经费对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就近编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2]15号)精神,按照社区建设共驻共建的要求,支持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经费给相关的社区委员会使用。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区根据原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实施。(四)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两委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可到社区组织中任职,也可在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任职。各区应运用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原村两委成员。(五)新组建的社区委员会不承担原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与原村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六、基本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撤村建居工作在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实行工作责任制。(二)深入调查研究各区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中村”的基本情况,了解村名和基层干部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制定实施方案打下基础。(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四)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城中村”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况,实事求是的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坚持“一村一方案”,实行分类指导。(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区专班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要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遇到有重大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要把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做好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五)“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二OO四年九月十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武发[2004]13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有关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一下简称”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实施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登记后的“城中村”的居民享有本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二、范围和对象在市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下列对象也属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一)对原属农业户籍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学生进行登记,待今后复退、毕业返回原籍时,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二)因结婚、投亲、收养等原因申请迁入的外地人员,经辖区公安分局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三)对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证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四)对正在劳改、劳教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待其刑释解教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长期外出户口曾被注销现返回原籍居住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其恢复《湖北居民户口》。“城中村”中的外来人员暂不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仍按暂住人口管理。根据《中国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得义务”的规定和鄂政办[2003]86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城中村”范围内有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纳入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中通盘考虑,根据其在汉居住年限,分期分批予以解决。三、户口登记和迁移“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常住农业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湖北居住户口》,按户口类别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并可以在市内自由迁移。
四、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以行政村为单位,对辖区常住农业户口人员户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一
登记造册,掌握准确数据。(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座谈会,宣传政策,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户口改登政策和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三)具体实施阶段。由村民委员会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核实,经所在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改登。五、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公安部门都要成立“城中村”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工作。(二)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武发[2004]13号文件要求,各级公安部门要主动与劳动保障、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顺利进行。(三)及时掌握、上报情况信息。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数据统计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上报相关动态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并积极稳妥加以解决。
八、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