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009年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黎巴嫩》,《指南》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到黎巴嫩开展投资合作业务时普遍关注的投资合作环境进行了客观介绍;针对中国企业到黎巴嫩开展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了提示。
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对《指南》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将《指南》各章节内容征求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致信电子邮箱:。黎巴嫩投资发展委员会组织结构图及联系方式请见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网站有关文章,该文章具体网址为://aarticle/ddgk/zwjingji/200909//F.asp?url=http://ar.jurispedia.org/index.php/。
3.7.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环保领域法律并监督其实施。两部门可委任当地或国际环保专家对黎环境进行评估。黎鼓励环保行为,如在投资建厂时选用环保设备可享受减税优惠。该法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化学品泄漏、水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黎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对黎境内企业进行适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便会对有关企业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如限期未能纠正则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3.8 黎巴嫩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黎政府不少部门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即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外国承包商最好能与实力较强的黎巴嫩代理合作。黎政府出资的工程所执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本国的《公共工程法》,该法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严格,中国公司要对执行黎《公共工程法》的工程合同谨慎行事。
对国际贷款或带资建设的项目,也有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等国际通用惯例的。对国际融资项目合同,中国公司应尽量争取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避免使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如不得不采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则应在合同中或特殊条款中尽力争取承包商的合理权益。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外,黎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
黎政府部门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也存在议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对象一般是已获得该部门投标准许资格的公司(包括国际公司)。黎私人资本项目招标和议标方式由业主方单独确定。投标方式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同。
3.9 中国企业在黎巴嫩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3.9.1中国与黎巴嫩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黎双方1996年签署了《两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3.9.2中国与黎巴嫩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黎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9.3中国与黎巴嫩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黎两国还签署有《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中黎海运协定》和《中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
上述协议内容可见中国驻黎使馆经商处网站“双边协议”栏目。
3.10 黎巴嫩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3.10.1黎巴嫩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黎巴嫩已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但执行力度不够。黎法律对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商标、半导体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2000年修改发布执行的《专利法》为代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宗旨在于:在道德和物质利益方面,最大程度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条款中所规定的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产品等方面的创建人、拥有者、专利发明人、商标持有人、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罚。
3.10.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黎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上诉法院并得到相应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主犯和从犯,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黎镑五百万至五千万的处罚,并处3个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收用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和设备。
中国公司进入黎市场时应考虑向黎经贸部注册专利和商标。一旦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应依法维权。
3.11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黎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投资法》,该法共二十二条,是规范促进在黎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的核心条款有:
第十条 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的整个国家分成下列三个投资区域,参见本法后所附的图表和地图:
- A区:该区域只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对于一些在该区域的旅游和海上资源投资项目,理事会可以考虑适用下列B区所享受的一些待遇,适用相同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经总理府批准,理事会应当制定一个与上述这些项目有关的列表。
- B区:该区域享受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 C区:该区域是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地区,享受本法第13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 在本法颁布五年后,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政府有权对上述分区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A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应当享受下列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1、在理事会同意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该项目之后,按照理事会主席签发的决定意见,该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只适用于该项目需要的任何形式的工作许可,但是应对本地劳动力给予适当照顾,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比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2、对于为了拥有和管理适用本法规定的项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进行社会公开招股,则公司股票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两年内,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流通股在该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该所得税豁免期是额外的,不影响这些公司根据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其他的税收豁免期。
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措施:
五年内享受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的50%的减免。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果投资者还同时享受本法第11条第2款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条款的减免优惠将自该优惠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措施: 十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该项目的建设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将颁布相应的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的名单。
第十五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对于希望建设某个特定项目的投资者,该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一份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根据该合同的条款和期限来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该合同中违约罚金条款的约束。但是,上述奖励和减免的优惠待遇不得超过本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
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在该合同中详细规定,包括投资者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承诺等内容。
在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签订该合同之后,该合同还需由总理建议,并经内阁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能够从这些奖励性一揽子交易中获益的项目,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由总理建议并在经内阁会议批准颁布的相关法令中规定。
第十七条 能够从这些奖励性一揽子交易中获益的项目,最大限度能够享受到下列奖励和优惠:
1、自项目开发之日最多十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2、这些项目可以获得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工作许可,但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比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3、根据所要求的许可数量,可以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费用的50%减免,不考虑他们的范围和形式,还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银行存款证明金额的50%减免。
4、对于希望获得和/或管理一个可以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优惠项目的合资公司,管理机构理事会可以豁免他们在其理事会中必须具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义务,即使这样的豁免会违反其他的法律条款。但是,这种豁免必须遵守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限制条款规定。
5、对于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中获益的项目,可以享受执行项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费减免,最高减免比例不超过50%。
6、对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全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和与租赁合同的增添、转租、抵押以及登记有关的费用。但是该项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之后的5年内完成,如果该投资者未能按时执行该项目,应当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罚金额相当于原本缴纳的费用的3倍。
中国驻黎使馆经商参处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可查阅《投资法》中文翻译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