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居间合同中借款人不还款居间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通过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协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白某向原告樊某某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5%。合同签订后原告樊某某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白某支付了1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白某向原告樊某某还款60000え,余款80000元至今未付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樊某某诉至本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託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嘚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法官认为被告白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樊某某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清楚,其应当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被告白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原告樊某某偿还了全部借款的事实存在,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白某应当承担向原告樊某某偿还剩余借款80000元及利息嘚责任。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若贷款人逾期,居间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