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所谓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那么如果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据悉,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此问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时常会接触到银行承兑汇票。为了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权益,避免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遭受损失和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部分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注意事项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整洁,字迹无涂改,票面无破损。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及银行承兑汇票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印鉴章(财务章、法人章)中字迹清晰。
(二)银行承兑汇票正确的盖章方式是在背书框中央空白处加盖印鉴章。印鉴章要清晰,印章内字迹不得缺损。
(三)银行承兑汇票如因印鉴章模糊,需续盖的,原则上续盖章仍需盖在框内空白处,若因框内空白处盖不下第二枚章,印鉴章超出框外,则印鉴章需与背书框的下框线相交,背书人印鉴章不得悬于框外。
(四)银行承兑汇票印鉴章不得盖在“被背书人”一栏,印鉴章不得超出上框线。
(五)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抬头需正确书写,且字迹工整,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连续性,即被背书人的抬头必须是下一个背书框中所盖的财务章的抬头。
(六)如银行承兑汇票后附证明的,一般情况下不收取。
如特殊情况收取的,则收取时需核对证明信的内容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出票人资料,收款人资料,金额,日期,事由,出证明人的印鉴章,公章。)
(七)农村信用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收取。
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需与财务确认是否收取。
第二部分承兑汇票的真伪的判断方法企业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风险至关重要。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一)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
(三)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
(四)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纸张防伪:不需借助仪器可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的分布着色彩纤维;汇票纸张中加入一种化学元素,如用酸、碱性物质进行涂改,汇票则会变色。
2.油墨防伪: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由荧光水溶线组成,如票据被涂改、变造,此处则会发生变化,线条会消失。
3.缩微文字: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的字样组成;汇票中间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缩微文字组成的右斜线,横贯整个票面的宽带区域。
4.印刷防伪:汇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内为小写汉语拼音H的字样。注意H字母应为空心。
(五)五照: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放大灯:在放大灯下可观测到汇票正面的印刷纹路清晰连续,且纸张无涂改变色痕迹。同时,还可通过子母放大镜的子镜观测到汇票正面清晰连续的缩微文字。
2.短波灯:在短波灯下可观测到汇票背面的二维标识码在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
3.长波灯:在条波灯下可以观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地分布着荧光纤维;汇票正面大写金额线有红色荧光反应;汇票的左上角印有红色的承兑行行徽,呈现桔红色;汇票字样右侧有暗记,为各行行徽(工行为“ICBC”字样),长波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
4.水印灯:在水印灯下可以观测到汇票内部排列着黑白水印相间的小梅花,以及“HP”字样,一正一倒,一阴一阳的进行排列,位置不固定,定向不定位。
第三部分承兑汇票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承兑汇票是否挂失止付
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注意审查该票据是否已挂失止付。
(二)承兑汇票是否过期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超过到期日,票据不能转让。
(三)背书是否连续及背书的重要性
1.以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会直接影响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如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
4.银行承兑汇票时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对票据本身的要求很高,如: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汇票专用章以及企业的财务章、法人章是否正确,背书是否连续等,任何一点瑕疵都会影响承兑。
5.印鉴要清晰,除背书要盖印鉴章外,粘接处也要加盖骑缝章;如果出现不清楚状况时,可要求相应的企业出具《证明》;粘单时背书转让过程中经常遇到而又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应使用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而不得自制。
第四部分哪些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收取一般,具有如下某种特征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收取
1.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
2.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
3.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中心;
4.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5.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
6.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
7.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
8.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
9.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10.汇票票面字迹不够清楚,或有涂改;
11.汇票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
12.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13.出票日期和票据到期日没大写,或不规范;
14.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
15.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16.汇票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
17.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
18.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如后道背书日期比前道早。
上述1-9项为较常见情况,10-18项较为少见。不可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当然不止上述18种,不可能一一详尽列举,关键还是经办人要仔细认真。
奇辉公司找到我所,在分析情况后,我所决定由本人担任该案代理律师,着手处理该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正是由于《票据法》与该司法解释在针对空白背书导致背书是否连续这一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导致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偏差,有的地方的法院支持空白背书的转让形式,有的地方法院却持相反的观点。因此,我们的案子并没有必胜的把握,对此,我们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
在庭审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即汇票的票面、粘单复印件(原件为付款银行暂时没收),还有转让协议一份,主要证明讼争汇票形式完备,合法有效,背书形式连续以及原告取得汇票是通过合法途径。不出所料,对方代理人认为我方并非通过真正的背书转让形式得到票据,且是空白背书,背书不连续。
第二天一早前往萍乡中院,对方代理律师又出现问题了,火车晚点。坐等一小时后,终于开庭。庭审时对方提交了收据一份,证明讼争汇票是其向其他公司借来的。我方认为这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对此不予以质证。
2010年8月25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讼争汇票归奇辉公司所有,同时判令建国机械厂承担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建国机械厂承担,奇辉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奇辉公司在最后被背书人栏内自行填写名称,建国机械厂对汇票粘单记载的内容亦无争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的规定,奇辉公司的补记行为合法有效。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31条之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本案中,奇辉公司持有的讼争汇票粘单记载背书形式上连续,且在诉讼中提供了慈溪市东升密封件厂与其签订的汇票转让协议,已经对持票合法性承担了举证责任,因此,奇辉公司以背书连续和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协议行为,可以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
而建国机械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讼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且不能举证证明奇辉公司是通过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汇票,也不能举证证明奇辉公司明知讼争汇票系非法取得而出于恶意取得,故奇辉公司持有的汇票不属于票据法列明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的“空白背书”以及补记行为的有效性认定
本案审结于2011年底。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现空白背书,影响到背书是否连续,以及是否有权补记、补记行为是否有效的综合案例。诸多有关空白背书的案例中,很多人都会拿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作为免死金牌,但却没有对该条进行严谨的分析,也将该条款与其他法条孤立分裂开来,结果却导致了案件的败诉。本案的被告持有票据原件,且有合法取得票据的相关证明,本来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但却没有吃透法条的含义,疏忽大意之下导致了败诉,这笔学费实在是过高了。
原告长春公司找到本律师时,手中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只有最初取得了票据的一些依据,也即是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票据。遗失票据后,票据流转、记载的情况是一无所知。因情况不明,我建议其先按一般处理程序,申请挂失,进而走公示催告程序,看看对方为何人,同时在对方申报权利时也能清楚票据的过往流转情况。
公示催告后,本案被告在很短的时间内即申报了权利,并提供了要证明其票据权利的相关证据,其中当然包括讼争票据的票面及粘单。拿到这些资料后,我第一感觉就是对方肯定没有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指导,而且是对票据法空白背书这一块没有深入研究过。经分析,我认为被告目前所持有的汇票在背书环节并不连续,取得方式不合法,有重大过失,原告方有取胜的机会,遂建议原告起诉。而事实也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所要证明的东西,可谓是自己把自己给打倒了。
案件于2011年8月中旬开庭审理。我代理原告长春公司,在诉状中称,2011年6月,上海大鹏公司在向我原告方支付货款时,交给原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元。出票人为上海大鹏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收款人为原告长春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8月5日。原告长春公司在票据背面加盖印章后不慎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2011年1月10日,原告依法向付款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2011年1月11日,原告依法向付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进行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被告铁英公司申报了权利。法院遂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原告查阅了被告申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发现,原告遗失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背书及粘单的背书人先后分别为金东公司、石钢公司,并由石钢公司以背书方式转让给被告铁英公司,被告铁英公司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印章。但前各背书人的票据背面所为的背书均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前两个背书的被背书栏均为空白,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石钢公司虽然明确记载了被告铁英公司为被背书人,但被告应对背书人石钢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尽审慎审查义务,被告提供的资料显示,背书人石钢公司与被告签订有《供货合同》,被告在背书不不连续的情况下,应当对该银行承兑汇票及背书人石钢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进行审查。被告在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间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票据法》第31条关于“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人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被告在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明知背书人石钢公司与出票人或与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以背书方式从背书人石钢公司处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除外。”被告依法不能取得该票据权利。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出票人大鹏公司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出货单、证明原告取得票据合法,且票据基础关系已经实际履行。2、讼争票据的票面、粘单复印件等,证明票据背书不连续。
被告铁英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票据票面及粘单能证明背书是连续的,被背书人一栏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3份:1、其与石钢公司间的《供货合同》;2、收款凭证、石钢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在公示催告前即已经取得本案票据;3、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