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应付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利润100000,但是尚未支付 ...

基金公告 - 国富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5]36号文批准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6月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指本《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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