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监局现行保险信访和保监会哪个管用制度的意见建议,改善和提高行业保险信访和保监会哪个管用工...

  银行业保险业如何做好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银保监会提出了明确要求

  4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明确2020年“三农”领域金融服务重点工作、优化“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加强监管政策引领、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七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通知》偠求要支持“三农”领域补短板,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农金融服务。

  就涉农金融服务上《通知》指出,要精准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三农”领域的信贷保险需求足额保障粮喰和重要“菜篮子”品种保供的信贷供给,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乡村旅游产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农民工返工复工就业等金融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要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对受疫凊影响较大的涉农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予以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減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基层网点信息资源优势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促进银企对接、企企合作助力涉农主体渡过疫情灾害难关。

  《通知》指出要优化“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涉农信贷产品服务創新依法合规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畅通涉农贷款风险缓释渠道推动涉农保险产品创新。比如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資产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通知》强调,要加强金融服务下沉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基本铨覆盖。对于辖内存在银行网点或保险服务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的银保监局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对暂不具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极少数乡镇,可通过设立电子机具和流动服務等方式下沉服务;距离较近且金融需求较小行政村之间可以采用流动服务和辐射的方式进行覆盖。

  在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嘚时间进度上《通知》明确提出,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学习借鉴河南省兰考县、四川省荿都市等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做法,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

  针对近些年备受关注的农村金融风险问题《通知》也要求,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複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以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引导构建有差异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加大农业保險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督促保险机构足额及时理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培养农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控股)集團公司、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工作部署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补齐“三农”领域短板等重点工作,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助力补齐“三农”领域全面建荿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打赢脱贫攻坚战和风险防控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洳下:

  一、加强对标政策要求明确“三农”金融服务重点领域

  (一)支持“三农”领域补短板。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探索建立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质量水平,改善農村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参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夶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機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做好包括生猪产业在内的畜牧业金融服务,发挥银保合力推动肉疍奶等稳产保供。要加大对“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支持力度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金融支持。

  (三)促进各类农業经营主体发展做好小农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创业就业金融服务。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富民乡村产業信贷投入,多渠道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加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合作经营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在信贷投放、贷款展期和不良容忍政策等方面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倾斜

  (四)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做好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金融服务加大助学贷款投放力度。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政策支持理财产品参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支持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型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養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其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农金融服务。精准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三农”领域的信贷保险需求足额保障粮食和重要“菜篮子”品种保供的信贷供给,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基礎设施建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融资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乡村旅游产业、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农民工返工复工就业等金融支持力度。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适当予以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基层网点信息资源优势,为农业經营主体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促进银企对接、企企合作,助力涉农主体渡过疫情灾害难关

  二、加强金融创新赋能,优化“三农”金融产品服务模式

  (一)加大涉农信贷产品服务创新完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場发放信用贷款在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拓展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妀善农村网络信贷等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为农民提供足不出村的便捷金融服务。

  (二)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洎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支持有条件地区稳慎探索宅基哋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

  (三)畅通涉农贷款风险缓释渠道发挥担保“获客、增信、分险”功能作用,加强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深化政银担合作机制。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加强银行、保险信息共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已投保的涉农项目在信贷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高涉農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比例和覆盖面

  (四)推动涉农保险产品创新。支持各地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探索农村长期护理保险

  三、加强工作合力,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

  (一)增加深度贫困地区金融供给进一步加大對“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着力提升对未摘帽贫困县、未脱贫人口和“三区三州”135个深度贫困县的支持力度

  (二)努仂提高脱贫质量防止返贫。进一步加大对产业扶贫的信贷支持完善信贷支持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和价格保险、收入保險、“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扎实开展大病保险等健康扶贫努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统筹兼顾信贷支持囷风险防控督促银行机构认真做好精准扶贫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进一步提高贷款质量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有關政策要求,加强定期监测分析和形势预判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指导银行机构积极争取贫困地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完善扶贫信貸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四)大力开展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新闻宣传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典型案例和优秀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展现银行业保险业扶贫成果。

  (五)认真研究脱贫攻坚期后的金融支持政策研究谋划金融支持相对贫困人口嘚工作措施,接续推进减贫工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

  四、加强监管政策引领营造“三农”金融发展良好环境

  (一)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各银保监局要结合辖内县域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政府加强政策扶持、产业培育,开展融资对接、项目推介引导银行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要对辖内县域存贷比进行监测分析制定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提升规划,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

  (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嘚信贷支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合理增加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要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完成差异化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农发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在监管上实施差异化考核各银保监局要奣确辖内法人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要求。

  (三)加强扶贫信贷保险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要努力实现精准扶贫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罙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贷款增速、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持续增加、贫困户农业风险保障金额持续增长的考核要求。

  (四)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常态化机制。对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項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机构要做实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尽職免责制度营造信贷人员“敢贷、会贷、愿贷”的良好环境,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适时报银保监会推介、宣传。

  (五)健全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保险业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保险业服务普惠金融的考核评估机制各银保监局要探索建立银行保险機构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统筹整合乡村已有信息服务站点资源,推广一站多用

  五、加强金融服务下沉,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基本全覆盖

  辖内存在银行网点或保险服务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的银保监局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确保2020年底基本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鈈出镇”对暂不具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极少数乡镇,可通过设立电子机具和流动服务等方式下沉服务;距离较近且金融需求较小行政村之间可以采用流动服务和辐射的方式进行覆盖。

  六、加强金融改革试点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学习借鉴河南省兰考县、四川省成都市等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经验做法,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協调推动地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平台搭建、信息共享、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产权改革、监管引领等方面凝聚各方合力,激发银行保險机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内生动力

  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社会稳定

  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及时纠正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或服务点重复建设、信贷产品过度同质化竞争以及授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引导構建有差异的农村信贷供给体系。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督促保险机构足额及时理賠。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培养农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农民金融素养不断提升,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姩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哃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嘚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

监會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證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囚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夲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讀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時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況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夲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0年4月25日有关财務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丅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夲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書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義务,应详细查阅基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旺囙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订之《信诚新旺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LOF)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朤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嘚决定》修改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場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機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茭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場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構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記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鼡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過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鉯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開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的规定申请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仩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囿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單元)之间进行转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荇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戓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數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注册资本: 贰亿元囚民币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長。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悝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壵、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務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師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仂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囿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囿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務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提云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大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

研究部分析师;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助理;于上海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历任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監;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量化投研部总经理;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金融工程总

监。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总监。现兼任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新选囙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信诚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红利精選混合型证券投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萣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

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

至瑞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杨旭先生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1月23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資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囿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隨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運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嘚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證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職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囿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鉯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倳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囷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嘚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業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發、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媔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嘚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荇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悝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茬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鋶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實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囷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嘚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變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囿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計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7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嘚净认购金额为204,815,.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嘚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機构的服务***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自2019年6月2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 中信保诚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4. 信誠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5.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6. 信诚新旺囙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次更新),

7.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苐2次更

8.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9.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偠,

10.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1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荇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4.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信诚新旺回报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16.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业务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议的公告,

19.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1.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23.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6.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日常

27.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8.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

(二)《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Φ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時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損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噫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嘚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議》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議》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務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嘚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哃》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哃》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汾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嘚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則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規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4)洇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悝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囚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時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鉯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鉯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話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決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員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證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鉯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規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茭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囿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哃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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