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有我国公民光荣义务是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有哪些?我国

一、公民及其相关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个人)。要准确地理解当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组概念:1、公民与国籍: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唯一法律条件。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主要存在三种形式:第一,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如以通信秘密自由为例,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15条规定:“通信与其他各种通讯联络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就公民个人而言,每个公民必须同等地对待权利和义务,而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换言之,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上是一律平等的,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在宪法的价值模式上,八二宪法显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上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突出了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辨证统一。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具体把握:(1)八二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提供了总的宪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八二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从根本上承认和固化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主体地位。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这些政治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二,概念外延不同: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的外延,公民的外延除了人民的成员外,还应包括被定性为罪犯、人民公敌的本国公民。当然,公民具有国内法的特征,而人民则具有国际法的特征。第三,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个人的非集合概念,表明了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一国法律关系中的宪法和法律地位;人民术语表述的是自然人群体的集合概念,反映了当代社会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归宿。

宪法还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人民的身心素质和健康水平的提局。

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要认真查处,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诬告陷害别人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有专门的国籍法,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对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人自愿)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中国人的近亲属,及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中有一人为中国公民;B、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过杰出贡献等。

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权利就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具体而言,权利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其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行为。

”我国的公民概念可界定为:它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个人。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出生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大陆法国家一般采用此原则;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综合以上诸说,我们可得之,所谓义务就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必为尺度、手段、责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导致的制裁或惩罚,它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为的应当性。具体而言,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要而为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各国宪法所采用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人类全部历史的权利义务价值模式可概括为四种典型模式:混沌(前)权利与义务价值模式;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义务本位的价值模式;权利相对论或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

当然,八二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并不仅仅指以上统计的第二章内容,此外还应包括序言、总纲等章节的有关条款,如八二宪法总纲第2条第2款就规定公民的广泛权利条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又如第13条:“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二、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要了解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首先应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何为权利?权利RIGHT一词源于拉丁文JUS,为多义词。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七八宪法重新恢复了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有些规定,并增加了个别条款,如第45条增加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条款;第56条增加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条款;第57条增加了“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条款;第58条增加了有“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条款等。

2。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一般权利),这是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其自身法律特性:它决定着公民在一国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具有母体性,由它派生公民的一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派他性,与自然人的公民资格和平等法律地位密不可分。

有了这一宪法原则,对指导我国科学立法工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指导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总纲中就有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宪法》第3章又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

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1]。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3、公民与国民、人民:公民和人民在宪法中都出现过,都属于政治、法律术语,但也有区别:第一,概念内涵不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国籍法相关,是宪法权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更具有宪法学的意义;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它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层、阶级和社会集团,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它更具有政治学和宪政学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

二是就社会和国家而言,公民的权利一律平等地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公民的义务如不自觉履行将受到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并因此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2)八二宪法恰当而具体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辨证统一问题;八二宪法第二章从第33条至第5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条规定:“一、书信秘密、邮件与电讯之秘密不可侵犯。二、前项之限制唯依法始得为之。如限制系为保护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则,或为保护联各邦之存在或安全,则法律得规定该等限制不须通知有关人士,并由国会指定或辅助机关所为之核定代替争讼。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宪法修改草案按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不仅进一步扩充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某些规定,而且为公民正确行使自由和权利规定了指导原则,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意义,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八二宪法的某些条款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规定,这最直接反映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第一,关于公民劳动的权利义务条款:八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特点:四九年的《共同纲领》没有设专章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义的主体使用的也不是“公民”,而是“人民”和“国民”,权义的具体内容分散在各章中,其中公民权主要包括:(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控告权及言论、思想、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2)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3)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4)民族平等权;(5)奖励科学发现、发明,普及教育;(6)对军烈属、华侨、外国侨民权利的规定。

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几种义务说:(1)规范(norm)说,认为义务是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而对义务人规定的必要的行为尺度;(2)责任(duty)说,认为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称的,是法律关系参加者承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3)约束(restraint)说,认为义务是国家规定并体现在法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而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负担和约束;(4)手段(means)说,认为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5)利益(profit)说,认为权利即为权利主体享受利益,义务即为义务主体履行不利益;(6)不受惩罚(freeofpunishment)说,认为义务就是如果做了相反的行为就要受到惩罚;(7)不做不法行为(avoidingunlawfulbehavior)说,认为义务就是不做将导致受制裁的原因的不法行为;等[3]。

2、在宪法的内容布局上,八二宪法重新调整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增加了新内容,使之更显充实、明确和具体。五四宪法的权利条款为15条,义务条款为4条;七五宪法的权利条款为4条,义务条款仅1条(且与第1权利条款重合);七八宪法的权利条款为13条,义务条款为3条;而八二宪法则将权利条款增加到18条,义务条款也有6条。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8条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这是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中也出现过“国民”术语,如第62条、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职权的规定,但这是在经济学意义上使用它。

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再者,只要仔细研究第二章的权利义务条款就会发现,公民的权利条款不仅涉及个人生活方面,也涉及个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其权利主体所指向的义务主体实质上包含了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而公民的义务条款仅仅指出了公民作为义务主体所指向的权利主体为国家,而对其指向的集体、社会和个人等权利主体则没有明确列举,实质上这部分内容已或明或暗地蕴涵在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制定和实施婚姻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破坏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明文规定。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都获得充分发展。

具体说来,可从三方面分析之:1、在宪法的格式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前三部宪法的第三章提到前三部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位置,从而宪法的格式结构出现了新的排序,即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这种安排不是随意的,它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和权利体系的优先地位,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关系上的新的价值取向,即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从而真正反映出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念。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了一国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宪法依据,它在一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即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表明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在关于公民义务部分,宪法增加了公民遵守宪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内容,并去掉了应征公役的义务。七五宪法大大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将五四宪法中的15条压缩为4条,即第26条至第29条。

7。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词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进一步具体化,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就业、求学、担任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等权利的实现,禁止任何歧视和排斥妇女的现象。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宪法还对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对伤残军人生活的保障、烈士家属的抚恤、军人家庭的优待及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教育和生活作出了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这些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因此,第52条至第56条就分别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条款上的有意序列安排也暗含了对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视的立宪意图和价值倾向,即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义务与权利是价值并重的。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在当代中国宪法中,国民与公民的法律意义基本等同,且不再在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

(3)权利的实现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权利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义务或职责而言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或权力主体的配合;同时,权利的实现还受到权利主体主观条件及法制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2、何为义务?义务OBLIG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OBLIGATIO,也是多义词。

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表明他(她)与该国具有固定的、经常的法律联系。确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通常为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往往由该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宪法典或民法典或专门法)予以规定,当然这些国内立法也不得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这在《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中已作说明)。

3、何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所体现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在权利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可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即社会主体在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根本的基础性权利与义务,它反映社会主体间的力量对比和社会关系的本质,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予以确认,因此可简称宪法权义,其中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受国家宪法、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一个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都还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某种限制。

总之,无论从制宪的指导思想还是从宪法权利和义务条款所蕴涵的价值观来说,我国的现行宪法都较好地贯彻了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特别是较好地体现了其中的权利相对论或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价值倾向、立场和观点。

这明显含有左倾的政治条款。八二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较大调整,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体现出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

同时,公民行使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存在特定的法律界限,就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不滥用法定的权利和自由。正如法律的《人权宣言》第4条所指出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继有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一般而言,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指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全民公决导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等等,都会导致原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

”在内容上,八二宪法取消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关于“罢工自由”,“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关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的居留权条款;同时又增加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残疾公民的受物质帮助权等等条款,八二宪法的权利义务体系显得显充实、明确和具体了。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一些权利和自由: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在国外宪法中,如日本等国宪法还在人民或公民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如日本1946年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劳动是公民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手段和工具,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为保障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该条第2、第4款又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保障条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接下来第51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已明确告诫公民应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的关系,这实际上还是要求公民辨证地处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一、公民及其相关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个人)。要准确地理解当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组概念:1、公民与国籍: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公民身份的唯一法律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表明他(她)与该国具有固定的、经常的法律联系。确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通常为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往往由该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宪法典或民法典或专门法)予以规定,当然这些国内立法也不得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这在《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中已作说明)。我国有专门的国籍法,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这是因为:在宪法实践中,义务并不总是采取与权利一一对应的方式。况且,有些义务条款所蕴涵的内容和意义较之权利条款更加广泛和深远,如第52条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正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性义务条款。

宪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邪教(如“法轮功”)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如巫婆、神汉搞烧香拜佛、装神弄鬼等)与宗教活动不同,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其组织要坚决取缔,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3。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还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在法学上大体有以下几种权利说:(1)资格(entitlment)说,认为权利即做某事的资格;(2)主张(claiming)说,认为权利即主张,是权利人可要求或坚持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行为(或事实)的法律效果;(3)法力(power)说,认为权利即由法律和国家权力所保证的、人们可从事某种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4)规范(norm)说,认为权利即法律所保障的、允许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5)自由(freedom)说,认为凡在自由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权利,它表现为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6)选择(choice)说,认为权利意味着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人优于义务人的选择,即权利人的行为选择和是否免除义务人义务的选择;(7)可能(probability)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及要求国家予以协助与保护的可能性;(8)利益(profit)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等。

此外,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即中国国籍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我国国籍法对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的丧失和恢复等也做了具体规定。2、公民与自然人:自然人属于民法学范畴,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只有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遵守各项法律保障,方可加以限制。”又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或称宪法原则、宪法基本精神有以下两条: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第33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公民的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义务的特征:(1)义务必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具有合法性和应当性,至多为政治义务、道德义务、宗教义务等属于非法律范畴的社会义务。(2)义务为义务主体的应当行为,必须予以履行,可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但不能逃避之。

当然,如果单从宪法条款和字数上比较,有关权利的规定要大大超过有关义务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权利的重视要大于对义务的重视。数量是决定质量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不能单从形式上进行价值评判。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3)是义务没有得以履行,其相对权利人可诉诸法律强制执行,义务人因此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四是义务与权利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可以转化,如义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在权利方,义务人则可行使抗辩权,不负或少负法律责任。

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即普通权利和义务、狭义上的法律权义,是社会主体在普通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根据宪法、由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其成果为自己所享受外,还通过交换与其他社会成员分享。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实现了他应享有的劳动基本权利,也是为社会、为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幸福尽了自己的职责。

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集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人安度晚年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援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序言也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其重大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

劳动不仅是谋生之手段,也是人生价值实现之目的。宪法第42条第3款将此反映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普遍价值观写进了宪法:“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强调法律所承认的主体行为的正当性[2]权利的特征:(1)权利必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权利为主体所表现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它既可为权利人所享受,也可为权利人所放弃。

关于这一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过:“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

人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治国者对人权的态度体现了国家的政治道德,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政治道德,即以尊重人、爱护人,以确认、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国家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专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发明发现者的著作权利和专利权利,推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使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意私拆别人的信件是非法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但利用“通信自由”给敌特机关写信,泄露国家秘密是犯罪行为,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4。

因此宪法第5条第3、4、5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公民有批评、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而近现代以来的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体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与权利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其中,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主要体现了权利本位的价值模式,并具体表现为从个人权利本位模式向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演变;而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体现出从权利本位价值模式向权利义务价值并重模式过渡的特点。

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不同学派,对于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给予奖励。

它是公民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应当性宪法依据。公民的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仅仅表现在宪法文本上,还远远不够。为保证公民现实地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各国宪法和法律往往做了许多现实保障性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通过规定不同性质和形式的所有制结构、财产保障制度和基本的经济文化制度予以实现;二是政治保障,通过国家政权归属的不同规定,以及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制度等形式来实现;三是法律保障,通过建立体现民主、人权等宪法和法律核心价值、保障公民权利为归宿的法律规范体系来实现。

国家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第33条第3款紧接着就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两方面确认了这一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与违宪、违法行为及特权行为格格不入,因此必须与上述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公民的义务主要有:保卫祖国、守法、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纳税等。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设有第三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首先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86条至第99条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介绍。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只规定1条,即第26条,且在其第1款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作为首要义务,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其第2款仅规定了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

宪法对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手机爱问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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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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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 A )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 C )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做  ( C )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 D )

  5.取消检察机关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是  ( B )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 A )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 B )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 C )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 A )

  10.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  ( A )

  11.我国通过第一部《国徽法》的时间是  ( D )

  12.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  ( C )

  13.在我国,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  ( A )

  14.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  ( D )

  15.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 B )

  16.新中国建立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机关是  ( C )

  17.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 D )

  18.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 A )

  2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依法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有  ( C )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1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 A )

  2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确立于  ( B )

  21.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B )

  22.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 C )

  24.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 D )

  25.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 C )

  26.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 A )

  27.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  ( D )

  A.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B.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提出

  28.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 C )

  29.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更多不得  ( C )

  30.无产阶级政党的雏型是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在英国伦敦建立的  ( D )

  31.世界上更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C)

  32.更早提出主权观念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是(B)

  33.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B)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D)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共同纲领》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35.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通过(C)

  36.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的决议,决定(C)

  A.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    B.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取消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的规定

  D.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37. 按照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B )代表划分。

  A.一名    B.一名至三名    C.二名    D.二名至三名

  38.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C)

  39. 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是(A)

  A.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B.厂长负责制和其他形式

  C.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     D.股东大会和其他形式

  40. 现行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A)

  41.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B)

  42.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C)

  43.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D)

  4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为(C)

  A.地域代表制  B.职业代表制 C.地域代表制为主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 D.职业代表制为主与地域代表制相结合

  45.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B)

  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但须经(C)

  47.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A)

  48.现行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D)

  4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机关是(D)

  50.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B)

  51.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属于(C)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52.现行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D)

  A.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B.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C.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D.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3.行政公署是我国(A)

  A.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地方一级国家行政机关C.地方一级国家权力机关D.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派出机关

  5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是(B)

  55.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外,都要根据(D)

  56.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A)

  57.我国自1979年选举法颁布以来,一共修改过(D)

  58.现行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D)

  59.任免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机关为(B)

  6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 ( C ) 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A.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B.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6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事原则是(A)

  62.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替补制度,下列选项中 ( B ) 是对替补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   B.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C.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D.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

  6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 A )

  A.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B.四分这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C.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D.五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6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 ( D ) 建设。

  65.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称为 ( B )。

  66. 宪法规范调整是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C )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  社会关系  D.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67. 选举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其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书面联合提名,联合提名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B )

  A.15人    B.10人    C.30人    D.5人

  68.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 C )

  A.18岁    B.21岁    C.23岁    D.30岁

  69.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当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的三位候选人张某、王某、李某实际获得的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票、26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A )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0.下列选项中 ( B ) 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71.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 ( B ) 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7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C ) 的关系。

  73.下列选项中 ( A ) 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7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 B )。

  75.在18周岁的公民中,依法规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 ( D )。

  76.依据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 ( C ) 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77. 更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 D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B.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C.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D.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78.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从根本上说这是由 ( B ) 决定的。

  79.在我国 ( D ) 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80.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对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后,应在(C)

  C.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D.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 A ) 国家。

  82.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C)

  A.党政机关的支配   B.社会团体的支配   C.外国势力的支配   D.任何人的支配

  8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首次写入(D)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84.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既可为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是(C)

  A.矿藏   B.水流   C.森林   D.宅基地

  85.我国基层政权机关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C)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C.与被关系   D.委托与受委托关系

  86.近代分权学说更终完成者是(C)

  A.卢梭   B.洛克   C.孟德斯鸠   D.波丹

  87.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C)

  A、改变    B、撤销    C、改变或者撤销    D、发回重议

  88.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个重要的人权文件是(A)

  A.《世界人权宣言》B.《发展权宣言》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D.《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89.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A)

  A.4倍   B.5倍   C.6倍   D.8倍

  90.在我国,自治州的行政地位是(B)

  A.省或自治区所属的民族聚居区的一级行政区域    B.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

  C.与行政公署地位相一致的行政区域    D.省和直辖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域

  91.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于1979年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C)

  A、省级    B、区级    C、县级    D、乡、镇级

  92.有权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的机关是(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省级国家权力机关

  93.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为(B)

  A.双重从属制   B.总理负责制   C.合议制   D.集体负责制

  94.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B)

  A.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9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D)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共同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96.在大量的法律规范中,区分各种法律规范的根据是(B)

  A.制定规范的机关不同   B.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C.规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不同   D.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97.在我国首先传播“三权分立”思想的是(A)

  9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需报(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B、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C、国务院审批     D、民政部审批

  99.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B)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100.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A)

  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B.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

  C.指出了宪法的主要内容   D.指出了国家形式上的差别

  10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C)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C.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D.组织独立、互相协作关系

  10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B)

  A.工人阶级领导   B.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D.少数服从多数

  103.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A、出生在我国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年满18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104.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B)

  A.街道办事处任命   B.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C.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选举产生   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105.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C)

  A.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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