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地址:乌鲁木齊市新华北路。
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德莱特·亚库甫江(曾用名衣马木艾山·亚库甫江),男,维吾尔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系新疆尔卡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库德莱特·亚库甫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原受理费800元(原告已按减半预交)、公告送達费390元,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苏 来 曼 . 艾 合 买 提
人民陪审员 史 艳 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記 员 祖百丹·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