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销售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吗

云南 思茅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行为吗?
连锁行业是98年由前经贸委主任组成的考察团到新加坡考察过后,觉得符合中国的国民国情才引进的。在新加坡叫黄金销售,在日本叫无店铺销售,在中国叫資本運作。在中国也只能叫有店铺销售,真的无店铺销售就像美国的亚尔塔大厦,它里面什么都可以买到。在中国只能买得到简单的生活用品。那么国家又是怎么对连锁行业管理的呢?中央政府委托当地政府、工商局、派出所、公安机关对它进行调控,每年的3、6、9月份对它进行管理,并且在中央电视二台进行负面宣传以便它健康地发展。为什么会选择这个时候呢?因为,它是在吸取传销的经验教训上才这样做的。大家肯定知道,三月份刚过完春节,六月份刚放暑假,九月份毕业的学生及出来找工作的人太多,只有这样的话才能确保它发展不会过快,还有2006年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制栏目中做了一个星期的专题报道。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不想让它在信息彭胀时再次走向传销,再次走向死亡!换句话说,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连锁销售是不违法的,那么在中国呢?我这样来算,世上的人5%是好人,5%是坏人,还有90%就是不好不坏的人,同样世上有很多事物是合法的,很多事物是违法的,同样也有很多事物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那么这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事情能做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的,它就不违法。从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不违法的。
1.无法即许可,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資本運作与中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2.不溯即往,昨天所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3.法不责众,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成立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冶阶级的统治,如果是一个对国家人民有利的行业就不可能取缔,只会对其进行逐步规范,进行完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从事資本運作的条件:三年以上营销经验;7万美元起步资金;大学本科以上***。显然这是经过一百多年的考验规范、完善,同样在新加坡也有相近的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又有多少中国人能够满足呢?
  现在我国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合法公民;2、3800元的初投资资金;3、必须有一名推荐人;4、签订产品申购单。相比之下我国的条件十分低。所以在更多的条件没设立之前,行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机会。况且在我国有传销的负面影响,大多数人不接受,因而竞争几乎不 ...抱歉,指定的主题不存在或已被删除或正在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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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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